新加坡:GPA谈判附件2没有出价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8-09 11:20: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发达国家GPA谈判进程及策略(三)
编者按 新加坡的采购实体包括政府部门(Ministries, Departments, Organs of State)和法定机构(Statutory Boards),这些采购实体都受GPA和《政府采购法案》的规制。
如果我国同新加坡一样在附件3中排除国有企业,那么政府采购法的实体范围也就不用更改,而事实上,我国几乎不可能在附件3实体的谈判中排除国有企业的列入,那么要使我国法律符合GPA的要求就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因此,本专题在介绍新加坡GPA谈判中出价情况的同时,还介绍新加坡加入GPA后法律上的一些完善措施。
加入前三年 强制认证系统仍有限制性
1997年新加坡加入关贸总协定以后,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1997年9月,新加坡加入国际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该协定适用于新加坡所有的政府部门和25个法定机构。在GPA中,新加坡对政府和公共部门、采购项目等进行了具体的承诺。新加坡在其承诺中依据其宪法和组织法没有地方政府这一规定,在附件2中明确指出新加坡没有任何地方政府。
从新加坡出价清单的附件1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清单中可以看到,"海外代表机构及外交部海外派驻机构的工程采购合同;安全部、犯罪调查部、国土安全部下属的安全机构涉及安全项目的采购合同"已被排除在了GPA范围外。附件1中还有这样的注释,范围内采购实体代理范围外采购实体采购不适用GPA。附件3中也有"范围内采购实体代理范围外采购实体采购"之注释。
另外,新加坡还在出价清单中,作了这样的总注释:考虑到GPA成员的关注,新加坡将对其目前实行的强制认证系统进行审核,旨在取消任何无意的歧视性和限制性的公开招标措施。在新加坡加入GPA的三年内,这个强制认证系统将依旧对其他GPA成员有限制性 。
新加坡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商品、服务和建筑服务三大类。其中商品采购涵盖电脑软件和硬件设施、办公设备、食品饮料等各种制成品;服务采购项目包括清洁、维修、维护、产品检测、咨询、信息公布等;建筑服务采购项目包括办公建筑或永久结构的建造施工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项目、装修和维护,还包括对办公建筑或永久结构内的电子和机械设施的安装及维护。
在实际管理中,新加坡能够按照有关法律和国际公约承诺对外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海外供应商也可以在其政府采购网上注册为交易商。目前新加坡的政府采购市场已实现高度规范化和电子化运作。但由于新加坡国内市场规模很小,政府采购规模也不大,因此本国供应商一直占据主要市场份额。
新加坡在其承诺中则依据其宪法和组织法没有地方政府这一规定,在附件2中明确指出新加坡没有任何地方政府。理由是,次级中央政府实体常仅理解为中央政府的下一级政府。另外,GPA在第九条供应商资格中规定了常用清单的使用,常用清单同样也并不是必须条款,美国、欧盟、以色列都在内国法中规定了常用清单的使用条款,新加坡不适用常用清单。
异议申请人有举证责任
新加坡是个城市国家,没有地方政府,政府采购政策由财政部的预算署制定,其权限来自于《财务程序法案》授权以及内阁授予的权力,这些权力适用于所有的政府采购机关。政府采购活动由以下政府采购机关执行:一是政府部门,二是法定机构(类似我国的事业单位),它是按照特别设立的法案成立的,以执行特定的政府政策,向个别部长负责。法定政府采购机构与政府部门相比,有较多的自主权。例如,经济发展局(由贸易与工业部监督)等等。法定机关有别于政府公司,后者不需要遵守政府采购条例。三是审计总长。它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确保政府采购政策的有效实行,如发现违规行为,则向公共账目委员会报告,违规部门和机构需要有合理的解释。
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采购协定》的义务,新加坡1997年制定了《政府采购法案》(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该法案采用了《政府采购协定》的规定。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时,财政部也尽量采用了《政府采购协定》的规定于非《政府采购协定》的采购项目,以减少行政上的负担。
新加坡在1997年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同时,在与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议国等国家和组织签订的自贸协定中,政府采购也被列为单独章节。
新加坡《政府采购法案》主要是依据GPA的条款制定的。它没有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布、招投标、评审、合同授予等程序进行具体规定,只规定了如法规制定、采购部门职责、政府采购裁决庭等相关内容。根据《政府采购法案》,财政部长可以根据GPA及新加坡加入的其他涉及政府采购的国际公约及多双边自贸安排制定相应的法规。这些法规可以具体规定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供应商资质评审程序、合同授予程序等内容。
新加坡在《政府采购法案》中制定了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建立的裁判机关是政府采购裁判庭(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djudication Tribunal)。提起异议时,申请人向裁判庭提出书面申请并须缴纳定金,完成申请。如果不缴纳定金则视为放弃申请。对正在进行的招投标项目,裁判庭不能依职权要求项目的暂停,而在于异议申请人是否提出项目暂停的申请。申请人提出暂停项目申请后,裁判庭决定是否允许暂停的适用以及适用暂停的条件并通知采购实体,采购实体有权以暂停项目可能损害公众利益为由向裁判庭提出对于暂停的异议,此时裁判庭则要决定暂停是否危害公众利益,作出是否得暂停项目的最后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与美国不同,新加坡的政府采购遭遇申请人提出异议时,暂停只能适用于尚未授予合同的阶段,已经授予合同的项目,不能适用暂停。异议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负有证明采购实体违规操作的举证责任。裁判庭有权裁定采取以下救济措施:依照采购法规做出适当裁定、修改采购合同、赔偿参加资格审查或准备投标的开销等。
四种情况之一的采购不受GPA限制
新加坡的政府采购的基本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1.确定购买要求的过程;2.取得批准的过程;3.计算采购价值的过程;4.确定采购项目的性质;5.确定GPA的实施过程;6.确定采购程序过程;7.执行采购过程;8.重复订货过程;9.合同的延长过程;10.应急订购过程。
其中,确定采购项目的性质主要是明确采购标的属于商品、服务还是建筑服务。其目的是用于确定采购实施是否符合GPA的条件(GPA允许不同性质的项目采用不同的门槛价)。
而新加坡在加入GPA后增设"确定GPA的实施过程"则是为了界定采购标的是否受GPA的限制。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采购项目则不受GPA的限制:一是该政府采购机关并不列在新加坡的GPA承诺里面;二是该采购项目的估计采购值少于新加坡的GPA承诺的门槛价;三是GPA允许的特殊情况;四是在新加坡的GPA承诺下允许的特殊情况。
投标裁决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采购程序上,新加坡的采购分为小额采购、报价、公开招标和选择招标。
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根据GPA的规定在报刊上公布GPA采购项目。关于招标的邀请期有如下规定:1.GPA采购项目的期限不应少于40天;2.非GPA项目分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1)常规招标:不少于21天;(2)设计建造招标:不少于40天;(3)在本地与外地通过广告公布的合同:不少于40天。GPA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标文件的内容名称应该与刊登在政府宪报上的招标通告上的内容相同。
公开招标后的投标裁决做出以后,要以裁决通告的形式公布。裁决通告必须适用于所有非机密性采购项目,同时要立刻刊登于布告栏和指定网址上。对于GPA采购项目,则必须于72天内刊登在政府宪报上,其内容根据GPA第18条规定,也需通知所有投标者。
选择招标。选择招标可用于复杂和高技术需求的采购项目。进行选择招标,首先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定,然后再向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招标。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评估投标。
为了符合GPA的规定,选择招标包括两个过程;一是投标前的资格审定阶段;二是投标兼资格审定阶段。投标兼资格审定阶段,对于GPA项目,在向被审定的供应商招标时,也必须刊登招标通告,让那些先前没有参加资格审定和供应商参加招标。
信息化发展符合GPA导向
新加坡政府采购根据采购商品和服务的金额分为三类并分别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
对金额小于3000新元的小额采购,可以由采购部门直接在市场上或固定采购渠道购买;金额在3000新元到70000新元之间的采用询价方式进行,有关采购部门在GeBIZ(政府电子商务中心)网上公布所需产品和服务信息,有兴趣的供应商可以在网上进行投标报价;对金额在70000 新元以上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中又按照产品和服务特性、技术要求因素分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三种方式(限制性招标的项目信息在其政府采购网上无法查询)。
新加坡政府采购信息都通过其政府采购网对外公布。任何个人或企业(包括外国企业)都可以在该网站查询政府采购计划、项目等信息。但若想参加投标,需要首先通过注册取得交易商资格。新加坡2000年投入运营的政府电子商务网站为政府的商业交易活动创建了一个"一站式、全天候"的网络中心,至2003年底,新加坡政府通过"政府电子商务中心"采购的产品价值己达到1.1亿美元;2006年12月,在WTO采购委员会通过的对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修订里,修订内容之一便是鼓励政府采购的电子化,以保证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新加坡的政府采购工作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使得整个政府采购过程更加科学、准备和便捷。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专门设立了招标信息服务网站,采购和供应双方可以非常方便、迅速地获取自己所需的采购项目、日程、报价及合同授予等信息。
新加坡政府还利用互联网建立了一种双向的、交互式的电子交易系统,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采购程序烦琐、手工操作复杂、数据不够准确、缺少透明度等问题,使招标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从而提高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减少了政府部门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
因此,新加坡加入GPA后,其政府采购电子化保证了其GPA谈判出价清单中的项目的采购信息对其他成员国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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