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制度+舆论有效控制腐败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 发布于:2014-01-20 16:10: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国外政府采购预防腐败系列(七)
编者按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国其实还是现代政治腐败的鼻祖。不过,英国虽然时不时会曝出大大小小的丑闻,但却未发展成大范围的权钱交易和政治腐败,这与其反腐败机制的构建及不断完善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该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反腐法律的国家,而今正在实施的《反腐败法案》还被称作过"世界最严"的反腐立法。英国政府在预防腐败方面究竟还有哪些措施呢?作为最早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之一,英国又是如何在政府采购中预防腐败、确保公平的?本期集中予以介绍,与读者分享。
企业行贿被处分将永久丧失政采投标资格
在英国"腐败"一词的使用频率很低,更多的是使用"欺诈"一词,后者包括的范围要比前者广得多,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腐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而且还包括诸如不作为、失职、渎职等种种不良行政行为。英国是反腐败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根据英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务员有贪污受贿、滥用政府资金行为的即被开除,并丧失领取退休金资格,构成犯罪的则予以刑事处罚。
早在1889年,英国就颁布了一部反腐败法《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该法特别禁止公共机构的任何人员在与公共机构有关的任何交往过程中收受或者要求收受、同意收受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同样,此类人员也被严格禁止在此类事务中承诺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公共机构成员或官员的主动或被动受贿均被定义为腐败行为。对于犯有此类罪行的公务人员可处以6个月至7年的监禁,或者加上不设上限的罚款……
1906年通过的《防止腐败法》将公共机构的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公共机构本身。1916年通过的《防止腐败法》再次扩大了公共机构的范围,即包括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二战以后英国通过的多部法令中均有针对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法律条文。
2001年,颁布的《大臣行为规则》,对大臣的行为作了全面规范。其中包括:不接受可能影响本人公正行使职权的礼物或款待;不得要求公务员做出违反公务员准则的行为等。
从2011年4月起生效的《反腐败法案》旨在制定覆盖境内外贿赂行为的法律框架,其中某些条款可称得上是世界上最严厉的条款。
许多年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一直都被视为反腐败法规中的最高标准。但英国新法案的规定更加严格,涉及范围更广。
《反腐败法案》规定,如果在公司授权下行事之任何人,包括其雇员、代理商、附属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人和顾问,从事了任何贿赂活动,该公司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英国的《反腐败法案》涵盖非政府官员的贿赂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一家公司被判以刑事处分,就将自动永久性地退出竞争参与英国政府采购的资格。同时,这家公司也将被禁止参与其他所有的欧盟国家的政府采购。唯一避免刑事责任的方法就是公司必须证明已实施充分的贿赂防范程序。这就要求公司需确保有适当的政策、程序和内部控制来满足该法案的所有规定。公司管理层需要投入更多精力来预防行贿。
根据《反腐败法案》的规定,犯有行贿、受贿或贿赂公职人员罪的个人可能被处以最高达10年的监禁和无限额的罚款。犯有任何上述罪名的公司可能承担无限额的罚款。
推行多种形式道德教育
英国曾经历过一段腐败横行的时期。19世纪,英国政府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收效显着。从那之后,腐败问题在英国得到了较好的控制,这得益于道德教育、严格立法和比较健全的反腐败机制等多方面原因。
英国有一套较完善的公务员招聘、培训、任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英国文官守则的总纲规定,文官必须效忠于国家,诚实正直,不能将个人利益置于职责之上,不能以权谋私。为此,守则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例如,公务员持有或者将获得可能和本人工作的部门利益不符的公司股份时,须报告或者请求上级;不能泄露经济情报;不能利用工作的便利而得到的信息用于投机;禁止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礼品、馈赠和酬金,以及他们频繁或者定期的宴请。而文官出于外交礼节,不便谢绝礼品时,受礼前要请示,受礼后应交公处理。
英国政府历来重视公民的道德教育,尤其是公务员的道德教育。通过道德教育提升公民的道德素养和预防腐败成为英国政府廉政建设的重要特色之一。尊重生命、公平、诚实、守信、守法是英国的核心道德价值观。这些价值观通过学校开设宗教课进行道德教育,并通过电影、电视、网络、媒体等诸多渠道宣传道德标兵与楷模,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借助城市公共设施及环境的设计、布置与熏陶,对公民道德观进行潜移默化。
职业道德教育是英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共生活标准委员会"1995年发表的报告中,提出了"公共生活七原则",即无私、正直、客观、负责任、公开、诚实和发挥典范作用。英国政府采购职业化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各部门责任明确及内外审计公开,这些都是最大限度地防止不合理或不道德行为的发生,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物有所值"。比如,各部门分清财政部门和采购付款的责任,各办事人员之间分清谁下定单、谁收货物或设施及谁授权付款的责任等。
舆论监督让官员望而生畏
1993年,时任首相梅杰发起了一场"道德回归"运动。当时,街谈巷议盛传一些议员在收钱后代提议案和替商人获取情报。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泰晤士报》派出两名记者,在1994年秋打扮成药商,相继请10名议员在议会上替其药品生意说话,并且许诺每提一个问题将给1000英镑的报酬。意外的是,竟有6名议员欣然赞同这种官商勾结的交易。
过了几天,果然有两名议员就药品问题向部长提问,但他们暗地里却收下了药商所开的两张1000英镑的支票。在掌握了真凭实据后,报社毫不客气地在《泰晤士星期刊》上对此事全盘曝光,令全国哗然。
在这种情况下,梅杰任命一个由诺兰主持的生活标准委员会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下院651名议员之中有245名议员在院外作兼职,其收入高出了法定年薪的3倍。
于是,1995年,在梅杰政府的推动下,诺兰委员会提出了严格部长以及公务员的公职生活准则的意见,规定部长以及特别顾问应遵守和国家公务员相类似的规则,如果要加入公司,须有两年的隔离期;对公共咨询和管理组织的管理人员,提出了人事任免和公开性方面的建议,认为应由一名任免委员会的委员来调整任免程序,所有的任命都须听取其职能小组或者独立委员会的意见。
在英国,公众享有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媒体素有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这种监督与政府信息的透明化紧密相关。以公务用车制度为例,政府车辆处有各级负责人的名字、基本工资、加班费、车贴等,透明度高,不仅列入年度报告交议会审核,而且全部在网上公布。英国首相及其政府大臣的公务活动和经济状况也有同样高的透明度。
又如,在2003年夏季,布莱尔出访美、日、中、韩,夫人切丽身穿一套价值7000镑的裙装。虽然切丽作为英国着名大律师之一,她的收入比布莱尔高出一倍,花的也是自己的钱,但英国的媒体仍对此大肆讽刺。不久后,她到澳大利亚讲学,友人送了她不少名牌时装。可是,这位首相夫人刚刚结束访问回国,就被批评为贪小便宜。在英国,连掏自己的腰包购衣买物之类的生活细节都会被媒体曝光,真正的腐败行为要承受的舆论风险可想而知。
绩效评价促公平竞争
英国是最早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之一。1782年,英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设立了国家文具公用局这一专门机构以公开招标的形式采购办公用品,该局后来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负责政府各职能部门所需物资的采购。
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之后,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和运作规则。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较为有效地起到了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的作用。
1988年以后的一项立法,要求英国政府服务部门全部参与招标竞争,因而使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扩大到所有政府经济活动的领域。
英国的政府采购活动是建立在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其内容大致包括:一般合同与商业法律;法定职责,如遵守国际条例等;专门法律规定,如对行贿受贿或不公正合同条款的处理,旨在消除国别歧视、增强欧洲单一市场内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欧共体条约及规定;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其他国际协定等。
公开、透明、效率、竞争等原则是英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目标是实现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即政府采购不仅要追求直接采购成本最低,还要力求采购商品、工程在实际运行中的维持和维护成本最低,总之,要使纳税人的钱得到最有效的使用。在政府采购中"物有所值"主要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一个核心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共部门在进行采购时可以自行决定最符合合同要求的竞争形式,但必须实现以最合理的价格完成采购任务。
近年来,英国政府在政府采购领域大力推广电子采购和框架协议等新型采购方法,并通过促进政府采购资源共享,鼓励私有部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方式,让政府采购手段变得更加灵活和有效,采购活动的经济性获得较大提高。在采购实践活动发生较大变革的前提下,英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也向着更现代、更灵活的方向发展,主要表现为更加重视采购的经济结果,即将绩效原则作为评估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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