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接受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
作者: 发布于:2015-09-05 21:45:33 来源:澎湃新闻
据商务部消息,中国已正式接受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便利化协定》。8月23日,商务部高虎城部长在出席东亚经贸部长系列会议时对外宣布我国政府上述决定。9月4日,我常驻世界贸易组织特命全权大使俞建华向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罗伯特·阿泽维多递交接受书,标志着我国已完成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的国内核准程序,成为第16个接受《议定书》的成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定,《贸易便利化协定》将在2/3以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接受后生效。
《贸易便利化协定》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参与并达成的首个多边货物贸易协定,也是世贸组织成立近20年来达成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是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取得的最重要突破。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生效和实施不仅将有助于我国口岸综合治理体系现代化,还将普遍提高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我国产品出口并营造便捷的通关环境。
按去年11月,中国商务部披露的信息,《贸易便利化协定》共分3个部分、24项条款。第一部分规定了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务,涉及过境自由、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等内容;第二部分规定了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实施第一部分条款方面可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实施期和能力建设两个方面;第三部分规定了机构安排等内容。
贸易便利化议题最早于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被列入WTO工作日程,但此后谈判进展缓慢。直到去年11月,美国和印度就《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有关问题达成协议,为议定书顺利通过奠定基础。
根据国际机构测算,有效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将使发达国家贸易成本降低10%,发展中国家成本降低13%-15.5%。《协定》实施最高可使发展中国家出口每年增长9.9%(约5690亿美元),发达国家增长4.5%(4750亿美元),带动全球GDP增长9600亿美元,增加2100万个就业岗位。
作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中国有望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有效实施中获益颇多。
譬如,《贸易便利化协定》要求成员公布进出口程序信息,中国企业能够从互联网快速获取进口国海关程序要求;《贸易便利化协定》还允许贸易商在货物抵港前向海关等口岸部门提交进口文件,并在货物的税率和费用最终确定前,允许贸易商在提交保证金的情况下放行货物等,这些措施都将有助于加速货物的放行和结关。
此外,《贸易便利化协定》还规定成员应尽可能采用风险管理和后续稽查等管理手段,加速对低风险货物的放行,并对经认证的贸易商提供降低单证要求和查验比例等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当然,《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生效和实施对成员口岸基础设施、管理方式以及口岸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中国的对外承诺,除单一窗口、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出境加工货物免税复进口、海关合作等少量措施中国可在一定过渡期后实施,其余措施中国均需在《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时即实施。
有分析认为,在沪津闽粤四大自贸区推进相关贸易监管层面的改革,有助于中国更好地参与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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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贸易便利化协定》
2014年11月27日,世界贸易组织宣布通过该协定,以下是商务部此前发布的有关协定的一些问答。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的作用是什么,它有什么意义?
答:WTO总理事会通过了《协定》议定书,将《协定》纳入《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中,赋予了《协定》作为一项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法律地位。《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包含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业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13个货物贸易多边协定。议定书的通过标志着持续4个月之久的《协定》实施僵局得以打破,世贸组织谈判工作重回正轨。
2014年7月,由于印度坚持同步解决其关于粮食安全问题的关注,致使总理事会未能按期通过议定书,《协定》实施陷入困境。经各方努力,美印于2014年11月就《协定》实施有关问题达成协议,为《协定》议定书顺利通过奠定基础。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后将对我国和世界经济产生什么样的积极影响?
答:《协定》作为WTO成立近20年来达成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是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取得的最重要突破,对世界和我国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根据国际机构测算,有效实施《协定》将使发达国家贸易成本降低10%,发展中国家成本降低13%-15.5%。《协定》实施最高可使发展中国家出口每年增长9.9%(约5690亿美元),发达国家增长4.5%(4750亿美元),带动全球GDP增长9600亿美元,增加2100万个就业岗位。
对我国而言,《协定》实施将加速货物的放行和流动、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对提升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改善主要出口成员贸易便利化环境,减少我产品进出口障碍并营造便捷的通关环境,推动我国外贸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WTO贸易便利化谈判是如何启动的,并于何时结束?
答:贸易便利化议题最早于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被列入WTO工作日程,与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与投资和贸易与竞争政策等其他三个议题一并称为“新加坡议题”。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决定,贸易便利化议题的谈判将于坎昆部长会议后,在会议就谈判模式达成明确一致的基础上启动。2004年7月,总理事会通过了多哈工作计划(July Package),明确以附件D“贸易便利化谈判模式”作为基础启动贸易便利化谈判。2004年10月贸易便利化谈判组成立,谈判正式启动。
在成员提案的基础上,《协定》文本草案于2009年12月形成。2012年以来,因成员分歧较小,贸易便利化议题作为早期收获议题优先予以推动。2013年12月7日,巴厘部长会议通过决定,结束《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2004年7月总理事会通过的多哈工作计划,贸易便利化谈判“应旨在澄清和改进GATT 1994第5条(过境自由)、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以及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相关内容,以期进一步加速货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包括过境货物。谈判还应旨在加强这一领域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并在贸易便利化和海关执行方面促进海关之间或其他边境管理机构之间的有效合作。谈判结果应充分考虑给予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原则。”
《协定》共分为3个部分、24项条款。第一部分(第1至12条)规定了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务。其中,第1至5条为对GATT 1994第10条的澄清和改进,涉及信息公布、咨询点设立、法律法规评论及生效前公布、预裁定、上诉或审查程序等内容。第6、7、9、10条则对GATT1994第8条作了进一步丰富和扩充,涉及进出口规费、风险管理等货物放行与结关措施以及与进出口和过境相关的单证和手续方面的纪律。第11条为对GATT1994第5条的澄清和改进,主要对过境运输法规或程序、收费、担保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8条、12条则主要涉及海关及边境机构之间的合作。《协定》第二部分(第13至22条)规定了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实施第一部分条款方面可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实施期和能力建设两个方面;第三部分(第23至24条)规定了机构安排等内容。
五、我国参与WTO贸易便利化谈判情况如何?
答:我国积极参与并推动谈判,先后提交和参与联署了8份提案,内容不仅涉及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风险管理、后续稽查等具体措施,还涉及成员需求和优先领域的确定、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等综合性问题。在《协定》达成后,为体现我支持协定尽早实施的积极姿态,我国于2014年6月30日向WTO通报了《协定》实施计划,比巴厘部长会议决定规定的期限提前了一个月。在《协定》议定书为WTO全体成员通过的过程中,我国强调多边实施符合所有成员利益,同时呼吁各成员重视发展中成员关注,切实落实多哈回合发展目标,全面、平衡地推进巴厘部长会议决定的落实。
六、我国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需要做何准备?
答:一是要履行国内核准程序,作出接受《协定》议定书的决定并向世贸组织交存接受书。二是将《协定》实施工作与我国口岸现代化改革进程相结合,继续做好法律法规配套政策、监管体制和机构职能等方面的准备,推动相关领域的改革和制度建设,提高我国口岸部门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营造便捷高效的通关环境,使其成为我国外贸竞争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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