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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四个标准

作者:雒招霞 发布于:2016-10-27 19:11: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0月25日,由中国财政部和欧盟共同举办的中欧GPA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双方就国有企业出价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研讨会上,中方代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委)政策研究组处长季晓刚和欧方代表--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工业、创业与中小企业总司处长让·伊夫穆勒分别作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最新进展--前景和落实》和《欧盟GPA之采购实践:中国国有企业的机遇》的主题报告。
 
  在报告结束后,中欧方发言人与参会人员进一步沟通交流,下文是根据中欧GPA研讨会上问答环节整理而成。
 
  问:您介绍了欧盟对于“国有企业”的四个界定标准:一是政府持股超过50%,或者少数持股,但拥有控股权;二是政府任命董事会成员,比如企业董事会成员、企业管理层或企业监事会;三是政府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包括涉及公司业务活动的重大决策,以及影响公司的商业决策及运营活动,比如设定企业所销售的货物、服务价格等;四是企业对政府有财政依赖或商业依赖,比如持续性的财政补贴,优先获取土地或原材料,依赖政府购买企业全部商品或服务等。其中第三种情形,政府的哪些行为参与了国企的管理?您能不能举一些例子?
 
  答:对于国企的管理,应该根据市场化经营来运营,但监事会有权干预管理,尤其是企业在出现一些业务问题的时候,更应该监督、督促,比如说,指定总经理管理一些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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