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国际视野-政府采购信息网

国有企业划分标准

作者:雒招霞 发布于:2016-10-27 19:01: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0月25日,由中国财政部和欧盟共同举办的中欧GPA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双方就国有企业出价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研讨会上,中方代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委)政策研究组处长季晓刚和欧方代表--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工业、创业与中小企业总司处长让-伊夫·穆勒分别作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最新进展--前景和落实》和《欧盟GPA之采购实践:中国国有企业的机遇》的主题报告。
 
  在报告结束后,中欧方发言人与参会人员进一步沟通交流,下文是根据中欧GPA研讨会上问答环节整理而成。
 
  问:您刚才提到了欧盟国有企业的标准。在中国,公益类企业可能承担政府任务,请问纯粹的竞争性商业企业是否属于GPA出价的范围?
 
  答:商业类国有企业有时也承担公共服务的职能,另外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有所干预或者企业是政府所有的,即便企业属于商业类国有企业,也不应该排除在GPA范围之外。
 
  中方的出价要达到欧盟的出价水平,实现“对等”。特别是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出价,比如机场、航空、天然气等重要领域,纳入出价范围是必要的,要纳入一些服务于公共服务领域的企业。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历程是必要的,应参照一系列标准,将国有企业列入到出价清单中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