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服务采购用劳务政策“排外”
编者按 作为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英国的政府采购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已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和运作规则;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欧盟范围内是十分开放的。那么,在GPA成员国范围内,英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情况又是怎样的呢?(编译/紫风)
将诸多服务列为例外情况
英国的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国防产品、建筑工程、电子和高科技产品、办公用品、服装、家具装饰、清洁卫生产品、医药、能源、水电燃等公用事业、食品、餐饮设备、咨询、培训、旅游、法律、通讯、信息技术、物流配送、物业管理、社会福利、人力资源管理等。
英国的政府采购量占欧盟政府采购市场约10%。近年来,欧盟政府采购市场每年规模大约为2万多亿欧元,相当于欧盟成员国GDP的17%。欧盟政府采购市场已基本实现一体化,即成员国之间政府采购市场完全开放和自由化。英国公共部门花在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资金已超2000亿英镑,大约占公共部门支出总额的1/3。其中,中央一级的政府采购在500亿英镑左右。
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在加入GPA时在附件1中采用了正面列表的方式,列出了受GPA约束的中央、地方政府部门及其他实体,以及相关服务。
欧盟从保护国家利益和进入其他缔约方市场的需要出发,在加入GPA做出的承诺中列出了例外情况。除针对其他缔约方对等列出不开放的领域外,英国适用的例外情况还包括:声音电话通讯,电报,无线通讯,传呼,卫星服务,与发行、销售、购买或转让有价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有关的金融服务以及央行服务,仲裁与调解服务,联合实施或开发项目的国际协议,军队驻扎国际协议,国际组织的特定程序,农业支持项目和赈饥项目的农产品采购,在饮水、能源、交通、通讯领域的合同,土地、建筑或其他不动产的收购或出租,广播公司的收购、开发、制作和联合制作节目材料及播出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在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比较均衡,因此通过最大程度地彼此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一体化的单一市场,通过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引导资源在欧盟体系内优化配置,这对各成员国无疑都是很有利的。但欧盟每年高达2万亿欧元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超过GPA协议门槛价的采购规模大约只有4000亿欧元,而欧盟之外的供应商在欧盟范围内能拿到的政府采购合同更是少之又少。
因此,欧盟政府采购市场高度开放主要是体现在内部,对外还是比较封闭的。可见,英国加入GPA后开放程度还相当不够。
政府商务办公室负责政采国际谈判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782年,英国就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设立了国家文具公用局这一专门机构,以公开招标的形式采购办公用品。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英国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和运作规则。
英国政府采购原先实行比较松散的管理体制,从政府采购的机构看,英国中央各部的预算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拥有自行采购的权力,独立承担本部门、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事务,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协调部门起主要管理作用。
英国政府在财政部下设立了政府商务办公室,由其负责政府采购的国际谈判,将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和WTO下的GPA协议转换为英国法律,制定国内政府采购政策与标准,对政府采购进行指导与监督,以及协助政府采购的各个部门提高采购业务能力。
当然,该政府商务办公室在具体的政府采购中也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主要负责准入评审、协调政府采购活动,促进高效的政府采购行为、监督采购项目的开展(制订政府采购政策和法规,提供采购信息;通过准入评审对采购程序进行监督和控制,促进高效的政府采购行为)。
准入评审制度建立在现有的技术之上,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并且使投入和产出都可以预见;同时指导采购人如何遵守欧盟和世界贸易组织的采购规则,引导采购人如何在法律和政策框架下通过采购来实现社会经济目标。
第三国被置于不平等地位
英国自1973年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后,其政府采购活动就受到日益增多的各种法律的限制。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现在的政府采购不仅要遵循GPA的约定,而且还需遵守欧盟的“公共合同指令”、“公用事业指令”和“救济指令”。
英国将欧盟和GPA 有关规定转换成国内的《2006年公共合同法规》和《2006年公用事业合同法规》,并从2006年1月31 日起开始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公共合同法规》中没有具体限制第三国产品和服务进入英国的规定,但《2006年公用事业合同法规》规定,英国公用事业招标时可以不接受第三国的投标(产品价值50%以上来自第三国)。欧盟成员国和GPA缔约方的报价比第三国报价高出不超过(含)3%时,视为与第三国报价相当,报价相当时,应排除第三国的报价,除非这样做将导致技术不匹配或运营维护费用奇高。这些规定使第三国产品和服务被置于不平等地位,进入英政府采购市场受到了很大限制。
获得许可证方可在英国从事服务工作
英国是我国在欧洲的传统重要贸易伙伴。我国加入GPA后,我国的产品进入英国政府采购市场就应免遭歧视性待遇,在平等基础上参与英国的政府采购竞争。英国庞大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将为我国传统的优势产品带来很大的机遇。
与此同时,进入英国政府采购市场,我国的企业在国际投标、项目管理、质量控制以及物流配送等方面也将面临很大的挑战。因为英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很激烈,我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还不强,企业管理水平也有待提升,且国际竞争经验也不足。
值得一提的还有,我国加入GPA后,从短期来看,机遇主要还是体现在货物方面。因为我国企业在短期内要达到英国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技术要求及施工标准存在较大难度,而英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很高。
在服务方面主要是受限于英国的劳务政策。该国对劳务政策有这样的原则性要求--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和劳务时必须首先从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中招聘,只有在证明没有合适人选后,才能从非欧洲经济区国家招聘。另外,根据英国的有关规定,只有获得英国政府颁发的工作许可证方可申请工作签证来英国工作。
要进入英国政采市场须在性价比上下工夫
英国政府采购的首要原则是“物有所值”,这并不一定指政府采购的价格必须最低,而是指能满足用户要求的价格和质量的最优结合。英国对每一次采购的成本和收益都会进行全盘评估,力求使每一英镑的花销都获得最好的结果。
在英国政府部门看来,政府采购的资金来自纳税人,因此在使用上必须非常谨慎,要经得起反复推敲。政府要求各部门和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时都须做到物有所值。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的“物有所值”价值原则还要求从项目全周期的成本和质量进行综合考虑,如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的采购,应考虑后期的使用、维护和维修等成本。
2007年,英国财政部发布“改革政府采购”报告,对良好的政府采购予以界定--好的采购在购买一种符合要求的产品时应考虑该产品的终身成本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物有所值”;好的采购过程应在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预算内高效地完成;好的采购不仅应对社会有利、对纳税人有利,还应对为政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有利,从而实现纳税人资金价值的最大化。
2012年6月,一份名为《公共服务(社会价值)》的提案在英国上议院终审一致通过,它要求英国公共部门在履行公共服务合同时,必须考虑如何改善社区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福祉。在采购过程中,不能只考虑初始采购价格的高低等因素,还必须考虑社会、经济与环境价值,以公平的价格购买能真正造福于当地社区的公共服务。
基于英国“物有所值”这一核心原则的规定,GPA成员国的企业要进入英国政府采购市场就不得不考虑自己所投产品的性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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