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公共采购概述
一、捷公共采购的法律框架
捷克于2004年以欧盟成员国的身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捷的公共采购管理与欧盟基本相同,认可透明、非歧视、平等和相互承认的原则。
捷公共采购体系以欧盟的《关于协调水利、能源、交通和邮政服务实体采购程序的指令》(2004/17/EC)和《关于协调建筑工程、货物和服务公共采购程序的指令》(2004/18/EC)为法律基础,在国家层面,于2006年出台了《公共采购法》(Act No.137/2006 Coll.,on Public Procurement)和《特许权合同与特许权程序法》(Act No.139/2006 Coll.,on Concession Contracts and Concession Procedure)。捷《公共采购法》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2014年1月1日生效的第341/2013号修正案(Act No.341/2013 Coll.)。以上法律的英文文本可在捷地方发展部的公共采购门户网站(www.portal-vz.cz)免费下载。
二、捷公共采购主管部门
捷克地方发展部(Ministry for Regional Development, www.mmr.cz)是捷公共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公共采购的法规和管理公共采购。
捷公共采购的监督机构有捷克最高审计局(The Supreme Audit Office)和捷克竞争保护局(Offi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www.compet.cz)。最高审计局负责监督公共采购的资金使用;竞争保护局是公共采购领域最高国家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合同许可进行监督,并受理投诉。
此外,捷还制定了公共采购审查制度。布尔诺地方法院和捷克最高行政法院(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of the Czech Republic)负责审查程序和诉讼。布尔诺地方法院负责审查竞争保护局的行政决定,但最高行政法院有权撤销其判决。
三、捷公共采购的执行主体
根据捷公共采购法,公共采购执行实体包括公共管理机关(即中央政府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法院、州政府、市政府等)、政府资助的机构(从公共管理机关获得50%以上资金支持,采购限额以上工程及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和行业采购实体(主要指燃气、供热、电力、水务、交通和邮政电信等自然垄断行业的法人或自然人)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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