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项目治理理论研究的新进展
作者:张水波 发布于:2015-02-01 15:38: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1年英国曼彻斯特商学院的Winch教授最早提出了项目治理的概念,成为项目治理理论研究之肇端。而天津理工大学尹贻林教授于2004年发表的《项目治理结构初探》则开启了以中国政府投资项目为特定研究对象的项目治理理论研究之先河。在尹贻林教授所在研究团队中,严玲教授作为骨干成员继承并发展了诸位先行者的观念及思想,推动了项目治理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公共项目治理已成为项目治理理论的重要研究分支。
从项目治理理论的视角,建立和完善公共项目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是中国公共项目管理方式改革进而提升公共项目管理绩效的关键问题之一。早在2006年,严玲将其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围绕上述问题所做研究的相关成果集结成册,出版了《公共项目治理》这一专着。该专着在理论层面探讨了公共项目的契约本质及其与市场契约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公共项目公有产权约束下业主市场代理模式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委托代理理论分析工具的缺陷;最终,首次构建了完整的公共项目治理理论架构,包括以项目核心利益相关者对项目所有权配置形成的治理结构相关问题为主的内部治理,以市场治理和政府治理为核心的外部治理。在理论指导实践的层面,书中建立了代建制下的公共项目治理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基于此运用AHP和模糊数学的方法对不同代建制方案进行了评价,进而提出了基于治理理论的代建制绩效改善途径。
在完成公共项目治理理论体系构建的基础上,2008年严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助,开展"基于项目治理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人激励机制研究"(70872084)。历经四年的持续研究,该课题的研究成果以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专着等多种形式呈现,其中,专着《公共项目代建人激励》作为课题研究成果的集中展现,更加强调了公共项目治理理论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中的应用,也成为《公共项目治理》的姊妹篇之作。
我国内地推行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公共项目管理模式的一种制度创新。由代建人充当项目建设期政府业主的代理人,在政府业主与代建人之间形成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相应的产生了代理问题。严玲以其多年来对公共项目治理理论的研究积淀以及对社会发展问题的敏锐捕捉,跳出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思维窠臼,创造性地将代建人的代理问题归结为掌握公共项目临时控制权的"代建人"的激励问题,并在《公共项目代建人激励》一书中,为公共项目代建人激励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研究思路和结论。读者不仅可以从中了解到国内外项目治理理论的缘起和发展,明确国内公共项目治理理论在项目治理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还可以看到在治理机制与代建人激励机制整合框架下,围绕代建人激励目标的实现,可以提供的系统化的代建人激励实现的制度安排,即基于项目所有权配置的风险分担机制、基于风险分担的代建人报酬机制、基于声誉的代建人选择机制、基于项目管理绩效改善的代建人问责机制等四条激励路径安排。这样一种能够提供公共项目参与方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制度安排,有助于跳出强监督模式下社会管理效率下降的公共治理怪圈,并走出旧有制度不能容错的阴影。
严玲在公共项目治理这种新的范式下所开展的有关公共项目及代建制的研究,不仅为该领域的理论研究打开了一条研究的新路径,也必将引导未来的社会管理走向多中心的共同治理和改善激励的新方向。当然,"黄金无足色,白璧有微瑕",再有厚度的书也难以涵盖某一理论领域或某一研究对象的研究内容,这些自然成为本书未尽的研究与缺憾,但也可以说是未来值得深入的研究。
尽管大量研究表明公共项目治理水平的提高能有效改善项目管理绩效。然而,在国内工程实践中,不乏公共项目治理水平与项目管理绩效相悖的"治理困境"存在。追根溯源,经济学范式下的治理研究基于"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强调通过以正式契约为载体的治理机制来应对已知的或潜在的交易风险,无疑忽视了契约以外的非正式治理机制的作用。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讲求"关系"的社会环境下,公共项目治理中是否也存在这样的柔性治理机制?假如存在,两种治理机制之间的内在关系,都值得进一步探讨。令人欣喜的是在查阅近期的学术文献时,可以看到严玲沿着其公共项目治理理论研究的主线已经开始拓展这方面的研究。
我相信严玲《公共项目代建人激励》这本专着的出版将为从事项目管理及投资控制的广大学界和产业界人士提供有益的参考,并为公共项目治理理论未来的研究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者为天津大学管理经济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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