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政策(一):巴西
1.引言
本报告探讨应用于巴西政府合同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规范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 报告提供了(巴西)希望参与政府招投标程序的公司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宪法准则和必要法律、支持国货的宪法条款以及应用于各种不同产业领域的补充采购条例。
II. 世界贸易组织(WTO)
巴西并非世贸组织多边政府采购协议(GPA)成员国,该协议的目的是面向国际竞争开放政府采购,其设计目的是建立一套规范政府采购以使其更透明的机制,以便外国竞争者确保在国际市场上获得公平待遇和平等准入。
III.宪法准则
A.立法权
1988年巴西宪法第22章第(XXVII)款规定,对于所有类型的公共招投标和合同的普通规则,联邦拥有最高立法权,不管何种形式,对于直属公共机构、公共公司以及联邦、各州、联邦区和直辖市的各种基金,按照该宪法规定可以适用第37章第(XXI)款,对于公共公司和混合资本公司,可以适用该宪法第173章第一节第(III)款。
B.公共投标
第37章第(XXI)款规定,除非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公共工程、服务、货物采购和产权转移都必须通过公共招标程序订立合同,以保证对所有投标者一视同仁,而且必须附有建立支付义务的条款。必须保证投标环境的有效性,法律规定,只有确保履行义务的必要的技术和经济限制允许出现在资格要求中。
依照宪法第173章规定,除该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州只有在国家安全和法律界定的相关集体利益攸关时,才有权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直接调查。
另外,法律规定必须为参与如下经济活动的公共公司、合资公司以及它们的子公司建立法律规范:生产或经销货物或者服务,除其他外,参与公共工程、服务、购买货物以及产权转移方面的投标和契约行为,必须遵守公共管理各项规章。
C.特许和许可
宪法第175章特别规定,政府有责任提供公共事业服务,或直接提供,或通过特许和许可进行,但都必须经由公共招标获取。
D.国货
该宪法第170章第(IX)款规定,经济只需建立在尊重劳工、公司自由等价值观的基础上,目的是保证每个人有尊严的存在,根据必须遵守的社会公正原则,除其他领域以外,根据巴西法律,在该国境内建立总部并经营业务的小企业获得相应同等待遇。
而且,根据宪法第219章,国内市场是民族继承物的一部分,根据联邦法律规定,必须有助于本国文化、社会和经济发展、国民福利和国家的技术进步等。
IV相关法规
根据宪法第37章规定,1993年7月21日通过的8666号法令进行了具体细化。但8666号法令不适用于货物和服务形式的电脑和自动化有关采购,电脑软件、特定数码电子化装备或无限通讯设备的采购由1991年10月23日通过的8248号法令规范,该法令在2001年1月11日由10176号法令做出补充修订。
特许和许可由1995年2月13日通过的8987号法令进行规范。石油产业由1997年8月6日通过的9478号法令规范,它规定政府控制的石油公司-巴西石油(PETROBRáS)获取货物或服务的合同,必须实现经过一个简化的招标程序,该程序由1998年8月24日通过的2745号法令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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