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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采购指南》修订版6.1-第六章《招标》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08-17 17:14: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联合国《采购指南》修订版6.1-第六章《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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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招标
  
  6.1 概述
  
  在明确而完整地定义了需求(见第4.3 节“需求定义”),并进行了采购寻源(见第5章“采购寻源”)之后,采购过程的下一步是招标过程。这可以通过正式招标方法或正式招标方法的例外情况来实现,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实际的要约招标。
  
  招标是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报价或建议书的通用术语。用于传达采购要求和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报价的方法称为招标过程,可采用采购、报价邀请书(RFQ)、招标邀请书(ITB)或建议邀请书(RFP)的形式。
  
  选择适当的招标方法必须基于预期的采购价值、要求的性质或两者的结合,且如果执行首席采购官(ECPO)已授权使用紧急采购程序(EPP)(见第15.4节“紧急采购程序”)。
  
  除采购过程中确定的市场和供应商信息外,采购官员应考虑以下步骤:
  
  a) 首先,通过使用现有的长期协议(LTA),包括UN Web Buy Plus网站、重新部署资产或来自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供应库存,考虑是否可以适当地满足需求(即以经济、有效和达到最佳价值的方式);
  
  b) 如果上述(a)点中的要求不能得到适当满足,则必须通过适当的竞争类型(见第6.2节“竞争类型”)和招标方法(第6.3节)进行招标过程。
  
  根据财务条例和细则(FRR)第118.03条,除非使用正式招标方法的例外情况是合理的,否则采购合同应在有效竞争的基础上授予,包括:
  
  a)制定总体采购策略和方法的采购规划;
  
  b)确定潜在承包商的市场调查;
  
  c)在尽可能广泛的地理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竞争;以及
  
  d)考虑审慎的商业惯例。
  
  6.2 竞争类型
  
  除了选择适当的招标方法(见第6.3 节“招标方法”)外,为采购活动选择竞争类型是确保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获得最高性价比的一个重要步骤。根据采购的价值、市场条件和其他因素,可以采用各种竞争方式。
  
  6.2.1 开放的国际竞争和开放的国家/地区竞争
  
  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公开的国际或国家/地区竞争是默认的竞争方法。公开的国际或国家/地区竞争的目的是向所有可能的供应商及时充分地通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要求,并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公平的机会来竞争所需要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合同。
  
  国家/地区投标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当工程在地理上分散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分散时,国际公司可能对工程不感兴趣;
  
  b)从总成本角度看,在当地获得货物、服务或工程是有益的;
  
  c)当服务与国家背景相关时(如国家报纸上的广告服务、运营所需的当地许可证等);
  
  d)如果需要了解国家/地区体系;
  
  e)如果国家/地区采购寻源在减少环境影响、增加国家所有权或其他原因方面提供了明
  
  显的利益,或如果项目协议中有规定;
  
  f)如果客户要求并在各自的项目协议中有规定;
  
  g)在当地采购的货物具有积极的可持续性影响,例如消除运输成本;
  
  h)批准招标文件的采购授权(PA)人员可接受的其他理由。
  
  无论如何,必须确保招标过程的竞争力;只有在该地区有足够的货物/服务/工程供应商来维持健康竞争的情况下,才能利用国家/地区竞争。此外,必须监控企业联盟形成的风险(即供应商为了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并挫败竞争目的)。
  
  公开的国际或国家/地区竞争是进行正式招标过程中最透明的方法。业务单位必须选择开放而不是有限的竞争(见第6.2.2 节“有限的国际竞争和有限的国家/地区竞争”),除非有限的投标存在有效理由。
  
  更多关于商机广告的信息,请参见第5.3节“商机广告”。
  
  6.2.2 有限的国际竞争和有限的国家/地区竞争
  
  有正当理由不进行公开竞争的,可以进行有限竞争制赛。根据定义,有限竞争只允许选定的供应商参与招标。
  
  有限的国际和国家/地区竞争仅限于以非歧视方式从名册、资格预审、意向书、市场调查等中选出的供应商的短名单。在基于有限竞争发出招标之前,采购官员必须事先获得采购授权(PA)。采购授权批准必须在短名单批准时给出(通过在短名单模板中填写相应字段)。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招标文件必须公开宣传。
  
  实行有限的国际和国家/地区竞争的正当理由是:
  
  ■ 合同价值较低,低于50,000美元;
  
  ■ 项目协议要求使用有限竞争性投标,包括按照第15.2.3节“采购过程中的可持续采购执行”的规定,以支持国家能力和可持续性为原则的投标,如微型、中小型企业和特殊利益集团;
  
  ■ 公开招标将产生负面的安全影响;
  
  ■ 投标标的/事项在其他方面是敏感的,不能进行公布;
  
  ■ 根据意向书或资格预审程序(根据第5.5节“意向书请求”和第5.6节“供应商资格预审”的规定)编制了一份拟邀请投标的供应商的短名单,该名单已被确定为最合适的采购策略;
  
  ■ 批准招标文件的采购授权(PA)人员可接受的其他理由。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促进当地市场的发展:如果不能按照第6.2.1节“开放的国际竞争和开放的国家/地区竞争”举行开放的国际或国家/地区竞争,或者当地环境就可以满足采购要求,或者在当地环境之外采购要求不太可能得到满足(例如在国家报纸上提供广告服务等),则可以进行有限的国家/地区正式招标。投标时,对国家/地区投标感兴趣的合格国际供应商不得自动被排除在同等条件下国家/地区供应商以外。
  
  在实行有限竞争的情况下,业务单位必须继续努力确保邀请足够数量的潜在供应商,并至少收到和评估3 份报价,以确保最高性价比物有所值。当收到的有限竞争采购报价少于3份时,中标申请必须包括第9.1节“采购审查组织”要求的文件。
  
  6.2.3 独家采购或直接承包
  
  独家采购,也称为直接承包,是指没有竞争市场的需求,即所需的产品或服务只能从一个来源获得。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就某一特定采购行动征求唯一确定的供应商的报价。
  
  请参阅第6.8 节条“例外情况”所述竞争招标或正式招标方法,这也适用于可能有多个来源的情况,但其他原因迫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援引异常理由(例如紧急性、租赁)。
  
  6.3 招标方法
  
  招标是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报价或建议。向供应商征求报价有四种方法:询价采购、报价邀请书(RFQ)、招标邀请书(ITB)或建议邀请书(RFP)。前两种被认为是非正式的方法,后两种是正式的招标方法。
  
  许多因素,如市场条件、需求的复杂性和性质,比如商品、服务或工程、货币价值和合作伙伴的条件影响招标方法的选择。地点和紧迫性也可能对招标方法的选择和所遵循的程序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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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1 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一种非正式的招标方式,适用于采购现成的现货或价格低于5,000 美元的标准规格商品,或价格低于5,000美元的简单工程或服务。
  
  询价采购是通过比较从潜在供应商处获得的口头或书面价格(包括检查可用的在线资源)进行采购。口头价格必须仔细记录,注明日期并存档。
  
  在有限竞争条件下,以询价采购为手段时,必须至少对三家供应商进行比较。如果无法比较三家供应商,则必须在授标文件中以书面形式记录原因。
  
  根据“最低价格、技术上最可接受报价”评估方法(见第8 章“提交文件评估”)进行授标,并按照公司模板记录在询价采购说明中,证明供应商选择的合理性,并经相关采购机构批准。不填写此类说明的唯一例外情况是,在批准的零用现金或业务预付机制下支付低于250美元的现金,以及在批准的旅行授权范围内支付与旅行有关的费用。
  
  6.3.2 报价邀请书
  
  报价邀请书(RFQ)是一种非正式的招标方式。用于对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要求明确和具体的低值采购(50,000美元以下)。
  
  在所有情况下,必须使用报价邀请书(RFQ)模板。报价邀请书(RFQ)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提交截止日期,必须在报价邀请书(RFQ)文件中指定并传达给所有潜在投标人。对询价的报价必须以书面形式收到。询价单应遵守第7章中概述的投标接收和开标程序。
  
  在有限竞争条件下使用报价邀请书(RFQ)时,必须邀请至少三个供应商提交报价。在可能的情况下,采购官员应考虑邀请妇女拥有或青年拥有的企业或其他特殊利益集团。如果无法获得三份报价,则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原因并由采购授权(PA)人员签字。
  
  授标是基于“最低价格、技术上最可接受报价”的评估方法(见第8章“提交文件评估”)。
  
  6.3.3 招标邀请书
  
  招标邀请书(ITB)是一种正式的招标方式,要求潜在供应商就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提交投标书。当要求明确且规定完备时,通常使用这种招标方法。招标邀请书对于金额等于或高于50,000美元的采购是强制性的,但如果要求复杂或采购授权(PA)人员认为有好处,也可以用于价值较低的采购(低于50,000美元)。
  
  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使用招标邀请书(ITB)板。招标邀请书(ITB)必须有明确规定的提交截止日期,必须在招标邀请书(ITB)文件中规定,并传达给所有潜在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收到响应招标邀请书(ITB)的投标书。招标邀请书(ITB)以一个信封系统为基础,即投标书的财务和技术部分合并在一份文件中。招标邀请书(ITB)受第7章中概述的投标接收和开标程序的约束。
  
  招标邀请书(ITB)可以定义商品或服务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也可以概述一系列可接受的要求。在评估过程中,标书符合通过/失败标准。
  
  合同根据“最低评标价格且实质上符合报价”评估方法(包括交货条件)和招标邀请书(ITB)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技术要求授予。
  
  6.3.4 建议邀请书
  
  建议邀请书(RFP)是一种正式的招标方式。它用于在招标时无法定量和定性表达需求(如咨询或类似服务)的服务和货物采购,或用于以多种方式满足需求且基于累积分析评估为最重要复杂货物或工程采购是适当的。建议邀请书(RFP)仅适用于金额等于或高于50,000美元的采购,但也可用于价值较低的采购(低于50,000美元)。
  
  建议邀请书(RFP)要求提供一份技术建议书,该建议书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提供解决方案。另外还寻求一份单独的财务建议书,说明与执行技术建议书有关的所有费用。为响应招标书,供应商必须提交单独密封的技术和财务细节(双信封系统)。双信封系统的目的是确保技术评估仅关注技术建议书的内容,而不受财务建议书的影响。建议邀请书(RFP)受第7章中概述的投标书接收和开标程序的约束,包括技术标(所有收到的投标书)和财务标(仅适用于评估后被视为符合技术要求的报价人)单独开标的要求。
  
  通过确定技术和财务评估因素,并在资源选择中将要考虑的重要领域进行加权,在建议邀请书(RFP)中确定评估标准。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技术和财务提案的权重可以是:80%-20%、70%-30%、60%-40%或50%-50%。需要逐个考虑权重,以实现适当的平衡。在建议邀请书(RFP)发布之前,必须建立各种评价标准之间的适用平衡,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要求的复杂性越低,财务权重就越高。此外,招标书必须以技术标总分的百分比(通常为总分的60%或70%)来说明最低通过门槛,该门槛将决定该投标书是否被视为技术响应性投标书,以及是否需要进行财务评估。
  
  根据“累积分析”评估方法对建议书进行评估、排名和授予,在考虑技术和财务因素时,将最佳价值定义为最高的总体效益。合同授予有资格的承包商,其投标书被认为是最有价值(技术和财务)的,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及其客户的需要最有响应。
  
  为了进一步协助供应商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适当质量,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选择列入人员估计数和为达到预期结果所需的其他投入。在特殊情况下,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在征求建议书中说明可用的预算,但须经采购组总干事事先授权;然而,潜在的缺点是,这些信息可能导致投标人将其财务提案与所披露的预算相一致。
  
  6.3.5 工程项目招标方法选择
  
  对于工程采购(见第2.1.1节“采购的定义”),投标过程中应使用上述相同的招标方法:报价邀请书(RFQ)、招标邀请书(ITB)和建议邀请书(RFP)。然而,在上述每种情况下使用的文件都特别适合工程采购,即不得使用货物和服务的标准文件。如果采购官员对是否在货物/服务或工程中使用招标/合同模板有任何疑问,则必须在开始采购流程之前将其提交给采购组(PG)和IPMG。
  
  选择工程招标方法/合同形式的一般考虑:
  
  ■ 在选择招标方法之前,重要的是事先选择正确的工程合同,以便准备最合适的链接招标方法。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了一套六份合同。如有疑问,应联系综合实践建议和支持(IPAS)部门采购经理(PMI),就如何最佳选择合适的工程合同征求意见。其中包括四份不同的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和一份设计和建造施工合同。第11.6节(注:在印发本《采购指南》时,IPMG正在审查现有的工程合同。采购从业人员应始终参照内部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程合同和相应模板的最新版本的工程合同。)详细说明了这些合同。这些合同与下表3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招标方法有关;
  
  ■ 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形式的选择不应仅以金额为门槛。根据工程的具体必要性和复杂性选择合同,并考虑其他因素,如风险、预期承包商能力、承包商熟悉此类合同;以及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自己的项目能力和在该地点的标准做法是很重要的。使用超出阈值的合同必须向IPMG申请批准;
  
  ■ 对于简单的工程,使用非正式的报价邀请书(RFQ)方法。它通常与次要工程合同一起使用,但如果更适当,也可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其他任何工程合同一起使用。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工程价值超过50,000 美元,或者如果工程相对复杂,没有最低金额门槛,则使用一种正式的工程招标方法,无论招标邀请书(ITB)还是建议邀请书(RFP)每种方法都直接与相应的工程合同相关;
  
  ■ 对于投标人提出的技术方案和方法与合同履行至关重要的复杂工程项目,在评估中平衡技术和财务标准可能会带来更好的性价比,实现更有效的竞争,更好地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及其客户的利益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工程招标书,允许在报价评估中使用累积分析;
  
  ■ 当为任何施工合同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时,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量明细表和单价表,以便在评估期间比较报价,并评估和计算变更成本(如存在);
  
  ■ 一般来说,对于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下的服务采购,建议使用建议邀请书(RFP)。但是,如果在对要求和背景进行评估后认为,累积分析评估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增加价值(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将要采购的服务用于监督),则根据阈值(如果招标邀请书(ITB)的合同标的金额等于或高于50,000美元),则使用报价邀请书(RFQ)方法或招标邀请书(ITB)作为招标方法可能是合适的;
  
  ■ 设计和建造施工合同是采购过程的目标,既提供项目的设计,又交付其施工。在这些情况下,在进行投标之前,有一套充分准备的业主要求是至关重要的。编制雇方要求是一项技术性工作,不应低估。与完整设计一样,雇方的要求将在设计和建造合同(详见第11.6.5节“施工总承包合同”)招标前进行设计审查,并要求提供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 在采购设计和建造施工合同时,建议邀请书(RFP)是所需的采购方法,因为给出的要求是为确定的工程范围提供设计技术解决方案,而不仅仅是货币价值或报价。使用的模板是设计和建造施工合同的招标书。鉴于其复杂性,需要事先获得来自合同保证主管IPMG的批准;
  
  ■ 如果要求包括货物或服务和工程的组合(例如,实验室的重建以及设备的供应和安装),并且这些不能作为单独的招标过程发布,则应联系IPMG 和采购组(PG)征求意见,以探索发布“混合”招标文件的选项。这种“混合”将确保相关合同和风险管理条款涵盖要求的不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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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6 创新采购的替代程序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本《采购指南》中制定了一系列程序,以便实现创新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其中包括:
  
  • 通过市场调查或发布信息邀请书(RFI)来筛选创新解决方案的市场-见第5.4节
  
  • 制定功能和性能规范-见第4.3节
  
  • 允许在招标阶段提交备选报价-见第6.5.2节
  
  • 用标段构建招标流程-见第6.5.2节
  
  • 通过具有适当权重标准的建议邀请书(RFP)方法申请报价-见第6.3.4节
  
  • 除正式招标方法外的进一步采购,理由(九)“涉及无法获得客观评估的服务的拟议采购合同”——见第6.8.1节
  
  • 专项赠款和伙伴关系程序-见第2.1节
  
  此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还管理“Possibilities Portal”网站,这是一个免费和易于使用的门户网站,使创新型公司能够“推销”其独特的解决方案。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上述程序可能不足以有效地促进创新或影响市场走向创新解决方案,包括:
  
  a)商业前期活动,如研究和开发服务;
  
  b)尚未大规模商业化的商品或服务;
  
  c)目前不知道或不容易获得解决方案的情况,并且可以从组织设计竞赛、挑战或类似过程中获益。
  
  如果业务单位发现这种情况,应联系采购组,并经采购组(PG)总干事批准,可采用其他创新采购程序,包括:
  
  • 多阶段招标过程。在不希望提前准备完整的技术规范或这样做不切实际的情况下使用。在第一阶段,根据概念设计、业绩或功能规格邀请提出建议,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须举行发现和澄清会议,以了解可能的解决办法。在第二阶段,招标文件可根据第一阶段会议的发现进行修改,并分发给有资格的投标人,要求他们提交最终提案。
  
  • 备选评价方法(对第8.4节中提出方法的进一步拓展):
  
  o 基于质量的评价:在不以成本作为评价标准的情况下,对投标书质量进行评价。这可以通过预先要求提交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技术最合格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才被开标,并进行评估以确定最有利的投标书。或者,招标文件只要求技术建议书,邀请技术建议书排名最靠前的投标人提交其财务建议书进行谈判。
  
  o 基于固定预算的评估:招标文件规定了不得超过的可用预算和技术建议书的最低得分。建议授予满足固定预算要求的技术得分最高的建议书中标。
  
  • 通过将标准评估小组(第8.2节)替换为裁判委员会的替代评估程序,例如设计竞赛就属于这种情形。
  
  • 其他由采购组(PG)干事决定的替代程序。
  
  和采购组(PG)接洽时,业务单位应提供以下详细信息:他们希望采购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类型;采购活动的估计预算;应用标准程序不适合该活动的原因;以及可用于管理该过程的资源。
  
  如果授权使用创新采购的替代程序,投标书必须包括对投标人的明确说明,并由采购组(PG)批准,说明如何实施这些程序。在所有情况下,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都将确保遵守第14章所述的关键采购原则。
  
  6.4 招标文件
  
  当通过电子采购系统(见第6.10节)中包含的报价邀请书(RFQ)、招标邀请书(ITB)或建议邀请书(RFP)向供应商征求报价时,必须使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标准招标文件,或者在不使用电子采购系统时,必须将其作为独立文件。虽然招标文件的细节和复杂性将根据要求的性质和价值而变化,但它们将包含准备适当报价所需的所有信息。标准招标文件是模板,其含有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强制性要求、为满足具体要求(货物/服务或工程)而定制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正在采取的采购方法(非正式/正式)。模板将与适用于每个招标过程的详细信息一起完成。
  
  招标文件标准段落(包括附件)的任何更改,均须经采购组(PG)总干事任命的审核员事先批准。此外,招标文件不得包括任何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通用条款(GCC)相抵触的标准文本、要求或条件。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所有招标模板(无论是货物/服务模板还是工程模板)的结构都类似。以下介绍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5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招标文件为书面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 邀请函;
  
  2. 投标人须知;
  
  3. 评价标准;
  
  4. 要求明细表;
  
  5. 可退还的投标表格/附表;
  
  6. 契约信息。
  
  虽然招标文件的细节和复杂性可以根据要求的性质和价值而变化,但每个招标都必须包含能让投标者了解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需要并准备有意义报价所需的所有信息和适当的条款。因此,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与特定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信息,并尽可能简洁。
  
  由于招标过程完成后,不需要引入新的要求,也不能改变现有的要求,关键是在现阶段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应包括以下信息。这些资料要么已经列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标准模板,要么必须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填写完毕。
  
  6.5.1 邀请函
  
  招标文件的第一页必须包括邀请供应商提交报价的信函,并包括对具体采购活动的参考(标题和参考号),以及文件中各章节的清单和发布的证明文件。
  
  6.5.2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一节包括向投标人解释招标过程所依据的规定和条款,采购官员不得更改这些条款。细节部分以表格形式表示,其中左栏指的是投标人须知部分中的文章标题,右栏则必须插入该投标书的具体内容。
  
  下表提供了详细信息和投标人须知部分中相关条款的指南:
  
  a)招标范围
  
  采购活动的简要说明应包括编制响应性和有意义的报价所需的所有信息,并可包括采购活动的背景和采购活动的预期目的。
  
  此外,如果招标过程是为了建立长期协议(LTA)或一揽子采购协议(BPA)而进行的,则应在此处进行解释。
  
  b)明确联系人
  
  负责招标过程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官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也可以包括来自采购部门的通用电子邮件地址的详细信息,或在电子采购系统上予以明确的机制(如果投标是通过电子采购完成的)。
  
  c)修订
  
  招标文件必须规定,招标文件的任何附加信息、澄清、错误更正或修改将在截止期前分发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以便投标人采取适当行动。如果招标过程遵循有限竞争原则,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直接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收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如果进一步采取公开竞争,则将修订稿公布在网上。
  
  同样,必须告知所有供应商具有修改或更正投标书或提案的权利,前提是联合国项目署在提交截止日期之前收到任何此类修改或更正的书面通知。
  
  d)澄清或招标前会议和现场考察
  
  招标文件必须向供应商传达有关投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的地点、日期和时间的任何信息。此外,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必须或可选的出席人,书面告知或电子告知(例如通过Skype)皆可。招标前会议是一个公开讨论会,讨论潜在供应商的问题。必须准备讨论会的会议记录,并将其附在招标文件之后,通过直接通知出席的供应商并在公开竞争的情况下在线发布,分发给投标人。
  
  关于工程,建议举行一次投标前会议,明确投标方必须了解的关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程合同的最相关的各点要求,例如合同中所规定的不同作用和重要阶段;必须提供的担保和保险;以及支付、扣押、索赔和变更的流程。更好地了解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期望和所需的合同管理,这将有助于提高投标质量,并减少可能拖延项目执行的误解。
  
  总的目标是在采购过程中实现更好的性价比。招标文件应明确说明参加招标前会议或实地考察的费用应由潜在投标人承担。
  
  工程现场考察的必要性应在采购部和项目经理逐案共同讨论并达成一致后决定。实地考察使潜在的投标人有机会对要求有更清楚和深入的了解。
  
  如果投标人参加投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6.7节“与供应商的沟通”。
  
  e)招标有效期
  
  必须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天数内保持其报价的有效性(对于正式招标方法,通常为60天或90天,对于非正式招标方法,则为30天,但如果采购产品的价格波动很快(例如原材料、石油产品),则可以降低报价,提供评估报价和授予合同的时间。
  
  f)局部投标/标段投标
  
  有关是否接受局部投标的信息(通常在招标文件中分为多个标段)以及是否将发出分割订单的信息,其必须包含在招标文件中。
  
  如果将要求分为各个部分或标段,招标文件必须说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有权给这样的供应商授标,即该供应商可对所有部分或标段,或每个部分或每个标段提供最佳报价。
  
  如果预计会出现订单拆分(将部分项目的合同授予一个以上的供应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也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几个供应商之间拆分合同的权利。
  
  在决定是否拆分合同时,必须将以较低价格购买物品可能节省的费用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订立若干合同的交易费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供应链、后勤和担保问题进行比较。在决定是否拆分合同时,还应考虑到通过向较小的供应商提供准入机会和考虑当地能力发展来增加供应商多样性的机会。
  
  如果同时在一个或多个招标中投标多个标段,并且单个投标人可能投标多个标段/任务,那么在各个过程之间建立联系是很重要的。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通过将所有任务以多个标段的形式组合在一个标书中;
  
  通过发布单独的投标书,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每个单独的投标书中说明它与其他投标书有联系(即在每个投标书中说明,在确定供应商授予多个合同的能力时,资格标准评估将考虑到在其他相关的投标书中已经做出/推荐的授予投标书)。
  
  有关带标段要求的评估资格标准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6.5.3.2 节“资格标准”。
  
  g)备选投标/报价
  
  备选报价是指不符合投标书的确切要求的报价,或可能通过超过请求的最低性能参数而代表对原始报价的改进,并且由供应商提出,作为满足最终用户需求的可选方式。在考虑更具可持续性的选择时,备选报价可能是一个有用的工具。
  
  以下是处理备选报价的不同方法;招标文件必须说明哪种方法适用于具体投标:
  
  i. 不接受备选报价;
  
  ii. 接受备选报价。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明确如何处理:
  
  a)只有提出了一个相对最低评标价格且实质上符合报价的备选投标,且该备选报价不超过第二低评标价格且实质上符合报价的价格,才可以考虑备选报价;
  
  b)备选报价与其他原始报价同时进行评估(即允许投标人根据要求提供一个以上的技术解决方案-多个报价,每个报价将单独评估);
  
  不得考虑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备选报价。对于招标过程中的服务采购,通常可接受备选报价。
  
  h)投标货币
  
  除非与客户签订的项目协议中规定了具体的投标货币,否则说明书应说明必须以何种货币报价。此外,必须说明合同将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发布,付款将以合同约定的货币进行。
  
  如果根据项目协定允许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收到报价,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使用收到报价截止日期适用的联合国业务汇率将价格换算成单一货币。
  
  i)关税和税收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二条第7 款规定,除其他外,联合国,包括作为附属机构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免征除公用事业服务费以外的一切直接税,并免征
  
  进口物品的海关限制、关税和类似性质的费用或出口供官方使用。
  
  招标文件必须说明,所有投标文件的提交均应扣除任何直接税和任何其他为评标而应支付的税费;因此,交付的完税后交货(DDP)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不得用于货物招标文件(详见第6.5.3.3节“财务标准”和第13.5.1.1节“税收”),且法律顾问必须批准此规则的例外。
  
  j)投标/建议书担保
  
  投标/建议书担保的目的是阻止对采购过程产生不利影响的轻率和不负责任的报价,这些报价涉及重新招标和评估的额外费用,以及可能的实施延误。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要求提供投标/建议书担保,以减轻下列与投标人有关的风险:
  
  i. 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或修改投标书或建议书;
  
  ii. 未签订合同的;
  
  iii. 中标后未能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担保;
  
  iv. 在签订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前未遵守任何其他条件的。
  
  使用时,投标保证金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形式。此外,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必须兑现保证金的情况下提供足够的时间,即直至根据本节第o款预期的合同签署之日。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向未中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建议书保证金价值的计算必须考虑评估报价和重新投标的成本。为便于参考,投标/建议书保证金的价值可能在预期合同金额的0.5%到4%之间,但是,投标/建议书保证金必须始终以特定的包干价而不是投标金额的百分比(以避免发出概算信号)来说明,但是,如果这种方法不可行,则采用多个标段的招标过程除外。通常,根据招标过程的复杂性和预期金额,推荐金额为5,000美元、10,000美元、20,000美元或50,000美元的金额。保证金对投标人来说是一种成本,因此必须将其设定在不妨碍参与投标过程的水平上。
  
  投标/建议书保证金通常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如有需要,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如债券、即期汇票、银行本票或经银行证明的不可撤销支票)。可接受的格式必须与相关模板一起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在下列情况下,建议使用投标/建议书保证金:
  
  §■ 将要购买高价值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 请求的紧迫性,例如货物必须在雨季前运抵该国或进行施工;
  
  §■ 紧急情况,例如生死攸关的情况;
  
  §■ 由于市场状况、原材料价格上涨、国家不稳定等原因,报价撤回的风险较大。
  
  §■ 冗长的程序,即合同不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签订;
  
  §■ 捐赠者强加的条件要求使用投标/建议书担保。
  
  请参见第8.5 节“初步筛选”,了解评估小组如何审查收到的投标/建议书担保的真实性。
  
  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办事处,如果投标人很难获得投标保证金或这不是正常的市场要求,可以用“投标保证声明”取代,该声明是一项非货币声明,承诺投标人在中标后签署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办事处必须使用公司模板,并在第一次投标中使用之前征求综合实践建议和支持(IPAS)部门的指导意见。
  
  使用电子采购系统申请投标/建议书担保时的重要注意事项(第6.10节):
  
  -- 如果投标书中有要求,投标书/投标书保证金是除电子采购系统中上载的数字副本外,必须以实物原件提交给管理投标书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业务单位的唯一文件。
  
  -- 如果合理且在投标书中有规定,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向投标人提供额外的时间,以交付投标/建议书保证金的实物版本。但是,在这些情况下,实物版本必须与上载到系统的数字副本完全匹配,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k)投标语言
  
  招标文件和报价必须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编制。语言将由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选择。
  
  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选定的语言书写,这种语言应适用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
  
  可能有必要将招标文件翻译成当地语言,并鼓励中小型企业和少数族裔企业等利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商业机会。然而,所有合同文件仍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编写,以便采购审查和审计。如果原始文档与翻译版本不一致,则以原始版本为准,任何翻译的文档中都必须包含此声明。
  
  l)提交截止日期(投标期)
  
  必须清楚说明提交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开标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如公开)。
  
  i. 提交的最后期限应允许供应商有足够的天数准备和提交报价。最低招标期(不包括发布日期,但包括截止日期)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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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如果存在正当理由,采购授权(PA)人员可以授权较短的招标期。但是,采购官员必须在文件说明中说明放弃最低招标期的理由,并说明在招标期缩短的情况下如何满足竞争要求。文件说明还必须确认在招标期结束后评估小组成员的可用性。但是,对于工程,通常不建议缩短投标期。对于大型工程和包干合同尤其如此,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投标人都需要计算工程量。
  
  iii. 以上表4中的最短招标期不适用于根据直接合同(见第6.6.6节)或紧急采购程序(第15.4节)招标的情况。
  
  m)投标书/建议书提交
  
  为了传达关于报价编制和提交的所有相关说明,该说明必须包括形成完整报价所需的文件清单,以及向供应商发出通知,明确不符合要求的报价可能被拒绝。符合的报价是指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中所有条款、条件和规范的报价。
  
  此外,说明的内容应始终包括:
  
  §■ 提交方式(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递送、邮件、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系统);
  
  §■ 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
  
  §■ 报价包装说明,如密封、副本数量、建议邀请书(RFP)中要求提交技术和财务分离(双信封系统)等。
  
  n)开标
  
  有关是否举行公开开标的信息,如果举行公开开标,则提供相同的详细信息(日期、时间、地点)。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7章“提交的管理”。
  
  o)合同授予日期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预计授予合同的估计日期。
  
  p)履约担保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以向选定的供应商索取履约保证金,以减轻供应商不履约和违反合同义务的风险(如交付所有设备、提供的服务和按照合同完成的工程)。
  
  保证金和担保通常以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即期银行保函的形式发行。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法律顾问和财务主任审查之前,可使用其他形式(如债券、即期汇票、银行签发的本票或不可撤销支票)。可接受的格式必须与相关模板一起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根据合同提供的工程、服务或货物的性质、风险和规模。但是,建议履约保证金至少等于合同总金额的5%。
  
  对工程合同(详见第11.6.7 节“工程合同重要条款”),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与保留金应平行看待。通常情况下,根据项目、风险、承包商等情况,建议保留5-10%的合同金额,以及5-10%的履约保证金。虽然两者的用途略有不同,但并不强制两者兼有。但是,总金额通常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应反映如果承包商未能充分履行各自的合同,所评估的风险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随后的损失的价值。这将取决于市场、情况、当地工作条件、项目所在地的政治和经济状况。例如,一个拥有已知承包商的简单项目,其担保金的百分比较低;一个拥有未知承包商的复杂项目,其担保金的百分比较高。百分比越高,投标的吸引力就越小,投标价值也可能越高。因此,应设定较为实际的履约保证金。
  
  如果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工程合同,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在合同日期(或开工日期)后14天内向雇方交付履约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使用履约保证金:
  
  i. 将要购买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具有较高的价值;
  
  ii. 请购的紧迫性,例如货物必须在雨季前运抵国内或施工;
  
  iii. 紧急情况,例如生死攸关的情况;
  
  iv. 原材料价格上涨(即供应商撤回投标的风险较高);
  
  vi. 以前与选定供应商的合作不愉快;
  
  vii.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了解的新承包商;
  
  viii. 最低价格与第二最低价格有显著性差异;
  
  ix. 本合同所涵盖的产品种类繁多(存在无法交付的风险);
  
  xi. 易碎品(搬运时损坏风险大);
  
  xii. 捐助者附加的条件要求使用履约担保。
  
  关于银行担保的进一步规定,包括其审查和确认过程,请参阅第11.1.6 节“银行担保和保证金的审核和处理”。
  
  q)预付款担保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在供应商要求预付款以覆盖动员费用(通常是在签订工程或服务合同的情况下)时,向供应商要求预付款担保。如果在合同签署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预付款保函,招标文件必须规定要求,包括提供保证金/保函的截止日期以及适用的格式。
  
  当要支付的金额超过250,000美元时,预付款担保是强制性的,但对于较小的金额,也建议提供预付款担保。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11.1.4 节“预付款”,以及有关银行担保进一步规定的第11.1.6 节“银行担保和保证金的审核和处理”,包括其审查和验证过程。
  
  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在采购过程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用途。因此,它们不是相互排斥的,应在需要时提出要求。
  
  r)付款条件
  
  招标文件必须指明付款条件。
  
  i. 根据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见第12.3.3 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付款条件通常为收到发票、收到和接受货物或服务后30天内付清,或在收到所需的装运单据后30天内付清;
  
  ii. 不应支付预付款,除非被视为该行业的常规做法,而且只应按照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关于预付款的政策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招标文件规定允许预付款,但对推荐授标的供应商的批准也取决于根据第11.1.4节的规定进行的评
  
  估和批准过程。
  
  iii. 按进度付款是服务和工程的通行做法;
  
  iv. 如果商品的价格可能随着时间而波动,例如石油产品、金属产品,而且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打算根据价格公式,例如普氏指数或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签订合同,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价格公式,并由法律顾问事先澄清价格公式的措辞;
  
  v. 对建筑工程而言,在某些情况下,在合同中列入价格调整机制可能是适当可行的;如果合同中提到了价格调整机制,则还应在随附招标文件的合同附表中加以界定。任何此类规定都必须界定价格调整将如何由各种界定指数的波
  
  动触发,并受总上限的制约。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程合同中列入了该机制允许改变费用的核准措辞。法律顾问必须批准该机制的任何备选措辞,然后才能将其纳入招标文件。
  
  s)违约金/误期赔偿金
  
  如果适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在招标文件中告知,它将从合同价格中扣除一笔金额,作为违约金(货物和服务)或误期赔偿金(工程),相当于实际交付或履行之前每延迟一天原合同总价(通常为0.1%-0.3%)的一个百分比,直至达到最大扣除额(通常为10%)。一旦达到最大值,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通过法律顾问终止合同终止后,根据合同条件终止合同(见第13.3.3节“终止”)。
  
  需要指出的是,在许多法律制度中,合同当事人可能商定的对不履行合同的处罚通常是不可执行的,因为法院试图防止达成过分和不合理的交易。虽然许多法律制度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条款方面提供了广泛的自由,但在确定合同项下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方面,只有在狭窄的范围内,当事人一般不能自由决定将要提供的补救权利。因此,补救办法通常是当事方之间的公法问题,而不是私法问题。虽然双方无权在合同中就违约的处罚达成一致,但在某些条件下,他们可以事先约定,在违约的情况下,将评估哪些损害赔偿。为了区别于刑罚,因此,在大多数法律制度下可以强制执行,违约赔偿金应符合三个标准。首先,双方必须打算赔偿损失或损害,而不是对不履行义务的处罚。例如,由于违约赔偿金通常是针对承包商履约延误进行评估的,因此必须明确,违约赔偿金旨在补偿任何延误事实造成的损失,而不是作为确保承包商按时履约的“激励”。其次,不履行违约金评估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不确定的或难以量化的。例如,在建设项目中,电工的延误可能导致进度延误和供应中断,其成本和后果可能是雇主无法或极难确定的。第三,规定的违约金金额必须是对可能发生的损失的合理预估。如果不履行合同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即使在合同成立时看似合理的违约金,在以后的处罚中也可以被视为具有处罚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有争议的违约赔偿金可能无法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违约金或迟延赔偿金条款的可执行性取决于有关采购活动的事实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的实质内容和条款。因此,关于何时以及如何使用违约金或迟延赔偿金规定的决定是复杂的,在作为合同的一项特殊条件列入招标文件之前,应逐案咨询法律顾问。
  
  有关违约赔偿金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第13.3.1 节“货物和服务违约赔偿金”和第13.3.2节“工程延期赔偿金”。
  
  t)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如适用,必须在招标文件的要求详情或要求一览表各节中说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保留增加或减少要求一览表最初规定的货物和/或服务数量的权利,但不得超过特定的百分比(通常为20%),且投标人不得改变单价或条件。通常不鼓励列入这一规定,因为投标人可能会提出更高的价格,以对冲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合同阶段减少数量的可能性,并注意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始终有权在提交截止日期之前,在招标阶段修改数量或其他投标规定。
  
  变更百分比的权利不应与授予合同时可能批准的应急金额百分比相混淆(第10.1.1节)。变更百分比的权利必须在合同授予阶段适用,签署的合同必须反映要采购的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并且不能在以后(在合同管理阶段)适用。如果适用的话,应急金额的计算将考虑到实际的合同金额,根据变更百分比的权利增加或减少。
  
  u)其他
  
  需要样品等。

  6.5.3 评估标准
  
  招标文件必须根据所选的招标方法说明评估方法,即RFQ-最低价格在技术上最可接受的报价;ITB-最低评标价格且实质上符合报价;或RFP-累积分析。
  
  此外,招标文件必须说明评估标准(如适用),包括:
  
  ■ 正式和合格标准;
  
  ■ 资格标准;
  
  ■ 技术标准;
  
  ■ 财务标准。
  
  评价标准应适合采购项目的类型、性质、市场条件和复杂性,并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明确规定。应制订评价标准,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实现最高性价比。起草评价标准后,建议采购人员进行模拟,将制定的评价标准应用于评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分析的目的是证明标准对给定的需求和市场是适当的。
  
  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为了确保公平和公正透明,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估中要考虑的所有标准,并且在招标文件发布后不得更改。如果在投标过程中和投标截止日期前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则应按照第6.6.4节“招标文件修订”的规定进行修改。
  
  6.5.3.1 形式标准和资格标准
  
  形式和合格标准由评估小组在初步筛选期间进行评估(见第8.5节“初步筛选”)。
  
  形式标准
  
  形式合规标准的示例如下:
  
  ■ 当投标书中有明确规定时,报价书应附有所需的文件,包括投标提交表,并在投标表的关键部分签字;
  
  ■ 报价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非历史文件。非历史性文件是指与投标有关的文件,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投标人不可能拥有的文件,例如投标保证金。如果需要委托书(POA),在标书签署之日没有有效的委托书将导致标书实质上不符合要求。如果没有提供委托书或委托书在技术上是有缺陷的或无效的,采购官员必须确定投标人是否拥有其历史文件(即对其有利的有效的预先存在的委托书),这可以被认为是使投标符合实质上的符合性。如果没有此类文件或所制定的文件时间比较短,即它是非历史文件,则投标将不符合要求;
  
  ■ 在适用的情况下,投标应附有所需的保证金;
  
  ■ 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具有合格的来源;
  
  ■ 报价包括全部或部分要求,特别是分段投标;
  
  ■ 报价包括接受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有关合同通用条款(GCC)的证据;
  
  ■ 报价包括接受其他重要条件的证据,如履约保证金、保证、交货时间表和付款条件。资格标准
  
  ■ 供应商符合第3.3节“供应商不符合资格”中规定的合格条件,包括:
  
  a)供应商不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其客户/合作伙伴签署的与采购过程有关的项目
  
  协议所排除的国家。任何被排除在外的国家必须清楚地包括在招标文件中;
  
  b)供应商不存在第1.5.3.2节“供应商利益冲突”中定义的利益冲突;
  
  c)供应商未被列入任何已确定的不合格名单;
  
  d)供应商目前没有被暂停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业务往来,也没有被从供应商数据库中删除,原其因并不是根据供应商审查委员会的授权从事被禁止的做法。
  
  6.5.3.2 资格和技术标准
  
  资格和技术标准在技术评估期间进行评估。
  
  资格标准
  
  当包含在招标文件中时,资格标准将在通过/不通过的基础上进行评估,无论这些标准是否包含在报价邀请书(RFQ)、招标邀请书(ITB)或建议邀请书(RFP)中。
  
  供应商资格标准的范围必须合理,必须考虑合同的价值和招标的复杂性。可以考虑以下
  
  方面:
  
  ■ 注册证书、执照、标准等法律法规要求;
  
  ■ 技术能力和经验;
  
  ■ 成功的过往业绩;
  
  ■ 在类似领域有相同或类似要求的经验;
  
  ■ 关于先前合同价值的最低要求;
  
  ■ 该地区的经验;
  
  ■ 承担任务的可用能力和设备;
  
  ■ 在交货国提供售后服务或代理;
  
  ■ 拟聘人员的资质和经验;
  
  ■ 正在运行的公司管理结构、质量保证体系等管理能力;
  
  ■ 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关于所要求货物的任何不利报告的证据。在这些情况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利报告的性质(如合同终止或严重延误),确保其与采购的价值、关键性和风险相称,并随时间保持一致。注:除非得到采购组(PG)总干事的批准,否则用于此目的的资格标准仅限于采购健康产品。
  
  ■ 证明投标人在开标日期前的若干年内一直在提供类似货物/工程/服务的证据;
  
  ■ 机构和工作量能力,如生产现场、员工的能力和可用性等;
  
  ■ 具有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述社会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经验;
  
  ■ 根据正式管理体系(即解决社会、环境、健康和安全绩效问题)控制运营的可持续性,有或没有国际第三方认证;
  
  ■ 表现出对可持续性的组织承诺;
  
  ■ 财务能力,例如:
  
  ■ 在过去一年或几年中,每年的最低销售额;
  
  ■ 最低财务盈利能力和流动资金比率。
  
  如果招标文件在“详细情况和投标人须知”一节中说明将按标段进行评估(见第6.5.2节“投标人须知”),招标文件必须解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如何在供应商不符合所有资格标准(如能力和移交要求等)的情况下授予标段的问题,这些标段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估方法建议授予的所有标段的。
  
  通常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如果投标人不符合执行建议授标的所有标段的所有资格标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以实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最佳总体性价比组合的方式授标每个受影响的标段。
  
  例如,如果是招标邀请书(ITB)评估,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投标或一组关联投标中的多个标段提供了最低评标价(即L1投标人),并且在资格标准评估期间,发现其不符合将要授予的标段组合的要求(如移交要求),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应在L1投标人和第二低投标价格(即每个标段的L2投标人)之间进行逐批价格比较;
  
  ■ 然后计算每个批次的L1和L2报价之间的价格差;
  
  ■ 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节约,并选择最具成本效益的多个报价组合作为最终的授标建议,L1报价和L2报价之间的价差较高的标段将授予L1投标人,直到授予L1投标人的所有标段的组合达到考虑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例如:生产能力、周转率、最大合同价值等)。
  
  技术标准
  
  根据需求定义的明确程度,制定技术和资格标准,以根据与规范和其他要求(在RFQ和ITB中)合规性相关的合格/不合格基础,或通过评分点/评级标准(在RFP中)进行评估。
  
  当使用累积分析评估方法时,技术评估标准与为达到预期结果或解决需求定义(工程参考条款(TOR或工作说明(SOW))中描述的已识别问题而提出的方法和方法有关。在这些情况下,招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分配给每个总体标准的百分比或分数(例如,经验:xx分,途径和方法:xx分,拟任用人员的资格和能力:xx分)。
  
  此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考虑为所有投标人或在对提交的文件进行评价后达到最低分数的投标人的面谈/口头陈述列入若干技术要点。这项工作应针对复杂的过程(例如新的长期服务),因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和供应商都有资源成本。恰当地管理流程是很重要的,特别是,确保建议邀请书(RFP)包含了陈述目的的措辞,这通常是为了验证报价人在其建议书中提供的信息,并测试报价人对工作的理解。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此类
  
  陈述将发生的大致日期。
  
  6.5.3.3 财务标准
  
  价格是一个重要的评估标准,但价格的权重取决于所选择的评估方法(见第8.4 节“评估方法”)。重要的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哪些价格因素将用于评估。可考虑各种因素,如运费、运营成本、附带或启动成本以及生命周期成本。对于服务和工程,应提供成本明细模板,例如工程量清单。
  
  在所有情况下,所需的细目和评估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财务评估只考虑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因素。重要注意事项如下:
  
  i.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财务评估将考虑到总体拥有成本(TCO)。
  
  产品的总体拥有成本通常考虑与购买和使用产品相关的成本,可能包括:
  
  ■ 产品成本(初始成本);
  
  ■ 运费;
  
  ■ 运营成本(如电力、燃料、消耗品);
  
  ■ 安装和培训成本;
  
  ■ 维护成本(如售后服务、维修、备件);
  
  ■ 使用结束时的处置成本或残值。
  
  当货物或工程在规定寿命内的运行和/或维护成本与初始成本相比估计相当大,并且在收到的不同报价中可能有所不同时,应使用总体拥有成本(TCO)。根据总体拥有成本选择最低价格的产品可以在成本节约与更好的整体可持续性齐头并进的情况下实现双赢。
  
  使用总体拥有成本时,招标文件应规定:
  
  a)考虑总体拥有成本的年数,即产品或服务预期使用的年数;
  
  b)贴现率,以百分比表示,用于计算上述(a)款规定的总体拥有成本期间内未来成本的净现值(如适用);
  
  c)用于计算运营、维护和剩余价值成本的方法,包括投标人在报价中提供的信息。
  
  当在招标过程中采用总拥有成本法时,应在合同管理阶段监控中标投标人提交的参数。如果发现偏差或违约,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采取适当行动,包括终止合同或使用履约保证金(如适用)(见第13.2节“供应商履约监控”和第13.3节“补救和终止”)。
  
  ii. 由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是联合国的一部分,因此通常在评标时不考虑税费;因此,除非东道国协定不承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免税地位,否则不得在货物招标文件中使用完税后交货(DDP)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但是,出于对资金来源提出的要求,如果资金来自国内(即不包括外国资金来源),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被要求向供应商支付货物或服务的进口税费用,因此可在财务评价中考虑到税收和关税。这在以下条件下可以接受:
  
  a)与客户的协议允许这种偿还,资金来源已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提供了偿还这种税费的资金;
  
  b)这些服务完全由有关政府提供资金(即没有第三方捐助者);
  
  c)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服务是直接向政府(而不是向另一个联合国客户)提供服务,仅作为采购代理进行采购;
  
  d)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不使用货物,货物在该国寄售后立即移交给政府。在做出此类决定时,应仔细审查所有约定文件,以确保满足所有此类条件。如果满足,业务单位应提交一份附有证明文件的说明,并且必须由法律顾问以书面形式确认满足所有条件。
  
  如果购买的货物或服务是为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自身的需要(即办公家具等行政开支),则为了进行财务评价,必须排除税款和关税,而且不得支付税款。
  
  iii. 在规范中包含运费时,必须对交付至最终目的地的总成本(“到岸成本”)进行评估。如果预计运费占采购过程总成本的比例很高,或者特别复杂,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根据不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例如,不包括主要运费报价的货交承运人(FCA)条款和包括主要运费报价的CPT/DAT/DAP条款)向投标人索取报价。在这些情况下,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保留向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有长期贷款协议的货运代理寻求运费报价的权利,并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获得的运费报价中加上其货交承运人(FCA)价格后,将落地成本最低的报价授予投标人。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12.3.3节。
  
  iv. 为了进一步协助供应商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适当质量,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选择列入人员估计数和为达到预期结果所需的其他投入。不过,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会披露合同的可用预算。
  
  v.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在招标文件中特别说明:
  
  a)如果投标价格低于/高于收到的技术符合性投标平均价格的规定百分比,则投标将被拒绝。设置“UN Web Buy Plus”网站目录时常采用这种方法。对于其他用途,在启动招标程序之前,必须获得采购组总干事的批准;
  
  b)对工程采购,超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估计价格(通常称为工程师估计价格)的规定范围(例如±20%)的投标将被拒绝。如果业务单位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有可能存在经验不足的承包商出价过低,然后无法令人满意地履行职责的风险,则这种规定可能是适当的。在包括任何此类规定之前,应考虑(如有必要,在综合实践建议和支持(IPAS)部门采购经理(PMI)的支持下)当地情况下工程师估算准确性可依赖的程度;
  
  c)此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还保留在评价阶段要求投标人明确其投标中的个别价格异常高或异常低,但总价格仍在预定范围内的情况的权利。根据投标人的答复,按第8.8.1.5节给出的方法进行处理。
  
  vi. 国内优先。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客户在与法律顾问协商后签署的项目协议中有规定,在进行公开的国际竞争性投标时,当比较来自合格的国内各家公司的投标书/建议书,或比较国内制造货物(相比外国公司或国外制造的货物时)的投标书/建议书,可提供更多的国内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国内优先条件,包括外国公司/国外制造的货物增加的百分比,以及对可能的群体的明确定义。
  
  6.5.3.4 合资企业评价标准
  
  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货物/工程所需的全部专业知识,则该投标人可与其他实体,特别是拟提供货物和/或服务的国家的实体联合提交报价。如果是合资企业、财团或协会:
  
  i. 这类合资企业、联合体或协会的所有当事方应就其报价和招标过程可能授予它们的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义务,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承担连带责任;
  
  ii. 报价应明确指明被指定的实体为处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事项的联络人,详情见适当的可退还表格/时间表。该实体有权在投标过程中,以及在授予合同的情况下,在合同有效期内,作出对合资企业、协会或联合体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且
  
  iii.未经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事先同意,不得改变合资企业、财团或协会的组成或架构。
  
  如果在招标过程中预计会有合资企业,招标文件应说明如何应用每个评估标准,即如果标准适用于:
  
  ■ 所有联合体成员必须符合要求;
  
  ■ 各合资企业成员必须遵守;
  
  ■ 至少有一个合资企业成员必须满足这一要求。
  
  通常情况下,资格标准(如具体经验要求和营业额要求)是指所有合资伙伴的总和,而资格标准是针对每个合资伙伴的(不包括不合格名单中的合资伙伴)。
  
  6.5.4 需求一览表
  
  要求一览表可包括:
  
  a) 技术规范、工作说明(SOW)、设计文件、雇方对设计和建造的要求以及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参考条款(TOR);
  
  b) 为了防止在合同执行时与供应商产生误解和分歧,必须清楚地说明和描述供应商预期的履约。含糊不清的履约要求也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因为投标人可能不得不在其投标中考虑应急或风险缓冲;
  
  c) 根据采购活动的性质,要求以技术规范、工作说明(SOW)、设计文件、雇方的设计和建造要求以及工程咨询服务任务大纲的形式说明(关于书面要求的指导意见,见第4.3节“需求定义”);
  
  d) 如果有固定的需求或时间是至关重要的,提供货物交付日期或服务/工程的开始/完成日期条款;
  
  e) 采购货物时,应包括目的地和运输方式。对于服务和工程,应规定目的地/位置;
  
  f)交付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用于具体说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的货物的交付(见第12章)。
  
  6.5.5 可退回投标表格/明细表
  
  招标文件必须包括由供应商填写并包含在其报价中的具体表格/明细表。“表格”一词通常用于货物和服务的招标,而“明细表”则用于工程的招标。所涵盖的数量和具体表格/明细表必须符合所要求的复杂性和所选择的招标方法(例如报价邀请书(RFQ)模板比招标邀请书(ITB)/建议邀请书(RFP)具有更少的表格/明细表,因为后者是正式的招标方法)。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招标文件模板中已经有许多表格/明细表。下表举例说明了建议邀请书(RFP)模板中包含的服务/货物和计量价格施工合同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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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考虑:
  
  ■ 对于工程,设计文件产生的项目特定信息必须插入构成招标文件一部分的附表中。如果有太多的文件要列入附表,适当的文件——例如图纸、一般/特殊/技术规格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内部准则和程序手册——可以通过在明细表进行引用,并附到合同附件中。每当这样做时,明细表必须按作者、标题、日期和修订号清楚地标识各个文件。还必须注意明细表的内容与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件相一致。明细表还载有某些形式的协议、担保和保证。明细表的数目和内容将因每种合同类型而异。明细表包括详细说明必须插入的信息的指导说明。重要的是,这些明细表必须足够详细,使投标人能够了解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项目的要求及其义务;
  
  ■ 一旦投标人完成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需信息,并授予合同,中标承包商的这些明细表中包含的信息将构成待签署合同的一部分。可退回的投标一览表中包括指导说明,说明投标人必须随标书一起提交的信息。必须为每个项目修改这些说明,以确保所要求的信息与项目的技术和商业要求一致。
  
  6.5.6 契约信息
  
  a) 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适用于合同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相关合同通用条款(UNOPSGCC)的副本,否则必须参考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网站上提供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通用条款。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通用条款明确了供应商在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签署合同时应接受的条件。就建筑工程而言,合同通用条款作为一个固定和不可改变的组成部分,列入特别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调整的六个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为基础的合同中的每一个。货物和服务使用通用条款不适用于工程承包;
  
  b) 招标文件必须说明,投标人必须连同其投标书提交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标准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通用条款)的任何保留意见,如果未提交此类保留意见,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视为接受所有上述合同条款;
  
  c) 特殊条件始终是与特定招标相关的特殊合同要求之外的附加条件。法律顾问必须在发布招标文件之前,澄清与合同通用条款相矛盾或修改的任何特殊条款和条件;
  
  d) 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工程合同,这些特别条款和条件称为“特别条件”,必须由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法律顾问批准。在向投标人发布合同之前或与选定的承包商协商之后,在特定工程包的合同通用条款中需要增加的某些情况下,应将其纳入其中;
  
  e) 对服务和工程的承包,招标文件中必须始终包括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相关示范合同的副本,并且必须在投标前填写相关合同附表;
  
  f)标准合同允许供应商在提交报价前了解具体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了解如果被选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供应商,他们将要签署的合同类型;
  
  g) 关于工程的其他必要和更具体的信息作为工程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在明细表中;
  
  h) 采购货物时,相关的包装和装运说明的副本可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包装和装运说明在投标时对供应商很重要,因为它们包括包装说明、装运标记和编号、装运通知、清关和付款所需的文件以及发票;
  
  i) 必须包括价格和付款信息,如合同是否基于固定价格/一次性付款或成本补偿签订;
  
  j) 如果适用,必须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和/或预付款保函的表格。
  
  6.6 供应商邀请
  
  在拟订和完成招标文件之后,在分发这些文件之前必须采取下列步骤。
  
  6.6.1 招标文件批准
  
  招标文件必须在发布之前得到采购授权(PA)人员的批准,对于正式的招标方法(招标邀请书(ITB)和建议邀请书(RFP)),采购审核员必须在批准之前进行预审(见第2.6节“采购审核员”)。
  
  6.6.2 招标文件发布
  
  在公开竞争条件下,招标文件应同时发布和分发给市场调查期间确定的所有潜在供应商(通过邮件、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并在互联网和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UNGM)上以电子方式提供,以便所有投标人都有相同的机会做出响应。还必须根据要求提供给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
  
  在有限竞争过程中,只有选定的供应商才可参加招标,招标文件应只提供给入围供应商。在发布招标文件之前,短名单必须由采购审核员预先批准,并由采购授权(PA)人员批准。
  
  如果招标文件是以电子方式发布的,采购官员必须确保文件以有限编辑格式发布。此外,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一项条款,说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有效交付的电子文件不承担任何责任(见第6.10节“电子投标”)。
  
  在国家/地区竞争中,可以在工作时间向供应商提供文件,供应商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办公地收集相关文件,从而获得采购通知。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将招标文件的签字副本与文件一起存档,说明招标文件的寄出地点和寄出时间(如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UNGM)寄出的屏幕截图打印件),以及招标文件的签发对象(如传真收据、电子邮件副本、快递收据等),以便于对招标过程进行审计。使用电子采购系统时,则无需这样做,请参阅第13.9节“文件维护”中的规定。
  
  6.6.3 短名单的保密
  
  为了维护竞争原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得披露任何有限竞争(见第6.2.2节“有限的国际竞争和有限的国家/地区竞争”)中的短名单公司的名称,这些公司的招标文件只提供给入选供应商的短名单。
  
  6.6.4 招标文件修订
  
  在提交报价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时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出于任何原因,无论是主动提出的还是在供应商提出明确要求之后,修改招标文件。标前会议必须通过会议记录进行记录,会议记录随后成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招标文件的修改必须得到采购授权(PA)人员的批准,如果是正式的招标方法(招标邀请书(ITB)和建议邀请书(RFP)),则必须在批准前获得采购审核员的预先批准。
  
  修正必须在提交报价截止日期前的合理时间内进行,以便供应商解决其报价的变化。在某些情况下,修正案将成为延长提交期限的理由。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为了确保所有供应商都有相同的细节资料,招标文件的修订必须:
  
  a) 在有限竞争的情况下,同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受邀供应商;
  
  b) 如果是公开竞争,则上传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网站。
  
  对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变化可能导致重新招标。
  
  6.6.5 招标程序的取消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保留在招标和评估过程中和合同授予前任何时候无追索权取消招标的权利。相关采购授权(PA)人员必须批准所有取消。可能导致取消的条件包括:
  
  a) 最初招标的理由不再有效;
  
  b) 要求进行重大修订;
  
  c) 最低报价与成本估算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d) 收到的投标书均未实质性符合要求;
  
  e) 采购授权(PA)人员为维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利益而确定的其他理由。
  
  如果投标被取消,所有投标人都必须收到书面通知,报价将可供各自的投标人收集,否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保留在不另行通知投标人的情况下放弃未开封的此类投标的权利。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承担将投标书退回投标人的任何费用。采购官员必须确保将所有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
  
  6.6.6 单一来源直接订约情形下的要约邀请
  
  如果单一来源采购下的直接订约符合规定(见第6.8节“正式招标方法的例外情况”,第ii至第x段),则根据财务条例和细则(FRR)第118.05(c)条,仅向一家供应商提出报价。
  
  尽管直接订约方式放弃了竞争过程,但这种方法并没有减少参与采购过程的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在直接订约方式下,合同仍必须授予实质上符合要求、价格合理的卖方。
  
  仍需采取下列采购行为:(a)编写需求定义;(b)根据需求定义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一般条件,向选定的供应商征求报价;(c)评估报价(见第8.8.4 节“审查在直接订约或单一来源采购情况下收到的报价”)并在适用的情况下进行谈判(见第8.9节“谈判”);
  
  (d)通过适当的采购授权(PA)人员授予合同,包括采购审核员或合同和财产委员会(CPC)在适用的情况下进行事先审查。
  
  由于直接订约中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在请求上述(b)中的报价时,不必使用标准招标文件(RFQ、RFP、ITB),但为了便于评估过程的开展,采购官员可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简化招标文件的信息,或直接通过招标模板中的相关可退回表格/明细表提供信息。当使用电子采购系统进行直接订约(见第6.10节)时,发布简化招标文件是指在系统内使用“报价邀请书(RFQ)”招标流程,并在必要时进一步简化。
  
  6.6.7 针对长期协议的要约邀请
  
  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见第11.4节“长期协议(LTA)”)或其他联合国实体(见第14.1.3节“联合国实体长期协议”)就特定情况下所需的货物或服务订立了长期协议(LTA),则应根据长期协议的设置(见第11.4.2节“长期协议的类别”)向供应商征求报价,例如:
  
  ■ 无二次招标的单一供应商长期协议或多供应商长期协议。采购官员可以直接联系长期协议持有人,根据长期协议的价格和其他条款和条件,确认其对这一具体要求的报价。或者,如果条款和条件明确,则可以直接发出框架采购订单(见第11.4.6节“针对长期协议的框架采购订单”)。
  
  ■ 具有二次招标的多供应商长期协议。二次招标对招标的重要考虑:
  
  ■ 对于等于或高于5,000 美元的所有二次招标活动,必须使用报价邀请书(RFQ)模板(可以是货物和服务标准报价邀请书(RFQ)模板的简化版本);
  
  ■ 项目说明应包括长期协议中包含的项目参考;
  
  ■ 二次招标产生的报价不需要提交安全的电子邮件/传真号码或密封信封,无论其价值如何,除非采购当局决定;
  
  ■ 文件中应包括一份由相关采购授权(PA)人员签署的说明,证明最终选择决定的合理性,以记录对最终框架采购订单的批准。
  
  长期协议只能用于订购长期协议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如果需要该供应商提供其他货物或服务,则必须遵循其他招标方法。
  
  6.7 与供应商的沟通
  
  在投标期内,潜在供应商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之间不允许就招标文件或提案的内容进行任何交流,除非采用下述处理查询的方法。
  
  对供应商的疑问或不明,必须通过书面信函和/或标前会议处理,随后向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书面会议记录。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明确响应的供应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提出询问。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编写和发送对这些询问的书面答复,并同时将所有答复连同询问的文本通知所有供应商,而不提及询问的来源。
  
  对技术上复杂的收购,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供应商之间可以在发布书面澄清之外,或没有发出书面澄清的情况下举行标前会议。这种会议可以是面对面的会议或远程会议,也可以是现场会面考察。
  
  在进行标前会议或现场检查时,必须遵守以下指示:
  
  a) 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会议和/或现场视察的时间,以便所有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出席会议和/或现场考察做出安排;
  
  b) 投标前的会议或现场考察为非强制性,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必须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果此类标前会议或现场检查不是强制性的,则投标人不参加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不会导致最终拒绝投标。如果必须参加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必须注意要求以非歧视性的方式参加标前会议或现场检查;
  
  c) 选择参加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的代表应提供代表潜在投标人的合理证据,如名片、授权书等;
  
  d)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官员将编制参加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的代表名单,并在名单上签名,或通过Skype等方式记录其出席情况。清单中还应包括代表姓名和相应的投标人姓名。所有参加者如亲自出席,必须在名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和时间;
  
  e) 应介绍参会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客户/捐助者的观察员和出席的投标人代表;
  
  f) 关于投标书的提交,应提醒供应商代表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 在其投标书中提供随后评标期间联系人的详细联系方式,如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 认真审查投标要求;
  
  ■ 尽早说明招标文件中是否有似乎不合理的要求(例如规范),以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能够及时回复客户,并要求在合理的情况下发布修正案;
  
  ■ 经常检查是否存在修改情况,以避免对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的错误规范、错误数量等报价;
  
  ■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还应在标前会议上向与会者强调投标人通常犯的错误类型,并就有效投标提供其他建议。
  
  对于工程项目,建议筹备一次标前会议,以便向投标人澄清他们必须了解的关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程合同的最相关的要点,例如合同中确立的不同作用和重要时间节点;必须提供的担保和保险;以及付款过程,保留、索赔和变更。提供必要的投标背景、更好地了解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期望以及对所需合同管理的基本了解,将有助于提高投标质量,减少可能导致项目执行延误和造成资金损失的误解。
  
  工程现场考察的必要性应在采购部和项目经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共同讨论并达成一致后决定。
  
  a) 关于供应商资格,应口头告知参与者,不合格供应商(见第3.3节“供应商不符合资格”)的投标将不予考虑。供应商应被告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期望其供应商能遵守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原则,并努力不断进行改进;
  
  b) 供应商的书面询问可在会议或现场考察之前送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书面问题的答复应在会议或考察期间口头做出;
  
  c) 在会议或考察之后的合理时间内,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同时向所有供应商(无论是否出席会议/现场考察)发送一整套经核准的会议记录,记录所有询问和正式答复。会议记录应优先于会议或现场考察期间提供的任何口头答复。此外,如果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的记录不一致,应以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的记录为准。因此,批准招标文件的采购授权(PA)人员必须批准会议记录。在公开竞争的情况下,经核准的会议记录必须酌情张贴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和其他网站上;
  
  d) 如果由于地理因素,需要在多个地点举行标前会议,则此类会议应同时举行(或至少在同一天内),并应向所有供应商提供相同的信息。会议记录必须与所有供应商共享;
  
  e) 如果在会议期间做出的澄清改变了要求,则应考虑对提交截止日期的修改,并且必须对招标文件发布反映该修改的正式修改;
  
  f) 某些类型的信息,如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费用估计或专有数据,决不应对外公布,对此类信息的要求应予以拒绝。
  
  6.8 竞争性招标或正式招标方法的例外情况
  
  6.8.1 例外情况
  
  根据财务细则第118.05(c),当根据财务细则第118.05(a)条做出决定时,执行首席采购官(ECPO)或授权人员可以书面记录原因,然后根据非正式招标方法或直接磋商成交的合同(注:“基于非正式招标方法”一句应理解为仅适用于例外理由(i),而“直接磋商成交的合同”一句应理解为适用于所有其他例外理由(ii)至(x),并进一步适用于第6.6.6节在下列情况下的单一来源直接订约情形下的要约邀请。),向报价基本上符合要求、价格可接受的合格承包商授予采购合同。
  
  根据财务细则第118.05(a)条,在下列情况下,对于某一特定采购活动,执行首席采购官(ECPO)或授权人员可确定采用正式招标方法不符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及其客户的最佳利益:
  
  i. 采购金额低于为正式招标方法确定的特定货币门槛
  
  a)根据财务细则第118.04条的定义,正式招标方法为:采购金额等于或高于50,000美元(紧急采购程序(EPP)除外)的招标邀请书(ITB)和建议邀请书(RFP);
  
  b)对采购金额低于50,000美元门槛的需求,可以使用非正式的招标方法,例如,对采购金额低于5,000美元的需求,可采用询价采购的方法;对不超过50,000美元的采购需求,则可以采用报价邀请书(RFQ)的方法。
  
  ii. 没有竞争市场的需求,如垄断;通过立法或政府监管保持价格固定的需求;或其中的要求涉及专有产品或服务。
  
  ■ 价格或费率由立法或政府机构确定,例如在国家垄断或关税的情况下。为了证明固定价格或费率的合理性,控制费率或既定价格的监管机构或法律的名称必须包含在每项授标请求中,如果可用,还应提供当前价格/费率表。
  
  专有产品或服务是指只有一个采购源能够合理满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需要的情况,即以下情况:
  
  ■ 拟采购的是受法律限制的专有物品(即专利和版权);
  
  ■ 涉及国防或者国家安全的事项,使单一来源采购成为最适宜的采购方式;
  
  ■ 货物或建设工程可从某一特定供应商或承包商获得,或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对货物或建设工程享有专有权,不存在其他合理的替代或替补供应商或承包商。
  
  所需论证:解释为什么其他潜在来源不存在,以及价格合理性(例如与以前的购买价格比较)。
  
  iii. 对相同的采购活动已经做过决定,或者需要在最近的采购活动之后进行标准化
  
  a)已经做过决定是指要购买的产品是由以前的采购决定的,例如,以前采购过一件设备,现在必须更换只能从制造商处获得的部件;或从供应商处购买复杂服务,只有执行初始服务的供应商才能实际提供所需的附加服务;
  
  b)当最近从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相同的货物、设备或技术时,应接受标准化采购,并且确定有必要与现有的货物、设备或技术或工程兼容。应始终考虑到原始采购在满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或其客户需求方面的效力、拟议采购相对于原始采购的有限规模、价格的合理性以及所涉货物的替代品的不适宜性,并证明其合理性;
  
  c)应该指出的是,品牌并不一定是例外情况的理由。如果存在多个供应来源,就应该实行竞争性采购过程。
  
  所需论证:解释先前的决定或需要进行价格标准化和合理性的理由,例如与先前采购价格的比较以及与其他供应商同等性能的设备价格的比较。
  
  iv. 拟签订采购合同是根据财务细则118.02(c)规定的与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或根据财务细则118.02(d)规定的联合国系统以外政府和组织合作的结果
  
  a)总干事(ED)可在适当情况下授权与联合国机构就采购活动进行合作。根据财务细则118.05(a)(iv)的规定,依赖另一个联合国机构的采购决定适用于这样一种情形,即联合国机构已将合同授予一个实体,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选择依赖该决定对自己的合同做出授权;
  
  b)这种情况与预选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没有资金来源的指示;也就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依赖另一个联合国机构采购决定的自愿性质。
  
  如果拟签订的采购合同是针对另一个联合国组织长期协议(LTA)的框架采购订单,则不需要进一步的独立合同审查或内部授标请求。请参阅第11.4.6节“根据长期协议的框架采购订单”中关于根据长期协议发布框架采购订单的进一步说明,以及第14.1.3节“联合国实体长期协议”中要求的文件。
  
  当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依靠另一个联合国机构的采购决定来签发合同(而不是针对长期协议的框架采购订单)时,需要根据拟签订采购合同的价值进行内部授标请求或合同和财产委员会审查(更多信息,见第14.12 节“重复使用联合国实体投标结果”的详细信息)。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根据另一个联合国机构的采购决定制定自己的长期协议,则需要根据第9.4节阐述的详细情况进行合同和财产委员会(HQCPC)审查。
  
  v. 相同要求的报价已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竞争获得,拟议承包商提供的价格和条件仍具有竞争力
  
  a)使用先前竞争性招标方法的合理期限应限于合同签署日后12个月,除非考虑到特定市场另有正当理由;
  
  b)对于价格波动很快的商品(原材料、石油产品、一些IT设备等),报价的竞争力必须始终是合理的;
  
  c)如果已使用紧急采购程序(EPP)获得相应报价,则不适用本规定,除非新要求是针对最初紧急情况提出的后续要求,或是支持对新出现紧急情况做出响应的要求。
  
  所需论证:对先前正式招标方法的使用及其结果的详细总结;价格的合理性和该地区普遍的市场价格。
  
  vi. 正式招标在合理的前期内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
  
  a)“前期”是指提交失败的竞争过程的截止日期之后经过的时间;
  
  b)适用本例外情况的“合理前期”的期限将根据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性质和类型、市场条件、重新招标时吸引新供应商的可能性、货物/服务/工程所在区域的安全和工作条件以及影响决定的任何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
  
  c)根据本条款,采购授权(PA)人员必须确保进行了市场调查,并完全确信重新招标不会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采购授权人员还必须确保所有事实都记录在理由说明中;
  
  d)采购授权(PA)人员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申请此例外情况的“合理前期”不得超过提交失败竞争流程截止日期后的六个月。
  
  所需论证:对竞争过程及其结果的详细总结;该地区价格和普遍市场价格的合理性。
  
  vii. 拟签订的采购合同是用于购买或租赁不动产
  
  a)位置的选择基于安全考虑。
  
  所需论证:价格的合理性(例如,联系专门从事商业房地产服务的公司);确认是否有可能遵守MOSS规定,是否获得联合国安全与安保部(UNDSS)的许可等;对现有房屋建筑及附属场地进行市场调查的证据;以及选择这些房屋建筑及附属场地的理由。
  
  应当指出,法律上的“租赁”不包括占用酒店房间的权利:正确的用语是“许可”。然而,考虑到担保等正当理由,对“租赁”的解释扩大到包括占用酒店房间的权利,因为期望酒店参加正式的租赁安排招标程序是不现实的。
  
  viii. 对这项要求有真正的迫切性
  
  a)服务的紧急性必须超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控制,即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受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缺乏规划或缓慢行政程序的强制环境。
  
  所需论证:解释正式招标方法的例外情况如何符合进度要求,以及如果不这样修改交货进度,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业务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通过将价格与以前的采购价格进行比较,确认价格的合理性,选择该特定供应商的理由。
  
  由于缺乏规划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内部行政程序缓慢而产生的紧急情况,这不是触发例外情况的有效理由。
  
  ix. 拟签订的采购合同涉及获得无法客观评估的服务
  
  通过人事合同无法获得的特定个人服务,例如:
  
  ■ 与其签订服务合同的公司涉及到在另一家公司工作的特定专家,其能否服务前述公司尚不确定;
  
  ■ 以研究、实验、学习或开发为目的,导致采购原型产品的合同;但是,如果合同涵盖生产货物的数量足以证明其商业可行性,或生产货物的数量足以收回研究和开发成本,则不包括这种合同情况;
  
  ■ 在没有可靠比较基础的情况下,向特定供应商提供获取尖端技术或其他新方法的服务。
  
  所需论证:解释该特定个人或公司最适合提供服务的原因以及价格的合理性。
  
  x. 执行首席采购官(ECPO)或授权人员以其他方式确定,正式招标不符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利益,也不会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拟议的承包商由根据细则
  
  118.02(e)规定的资金来源预先选定的情况
  
  a)紧缺商品可以立即以不可能保持的价格采购;
  
  b)原合同中要求的工程、服务或货物的范围的扩展,通过修改以确保连续性。所需工作连续性的理由,即为什么新的招标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结果,以及价格合理性的确认,例如与以前的投标进行比较等。
  
  上述根据财务细则118.05(a)援引每一例外情况的理由并非详尽无遗,可能包括执行首席采购官(ECPO)或授权人员确定的任何其他理由。
  
  6.8.2 预选
  
  如果资金来源按照其适用的规则、条例和程序选择了一个服务供应商/承包商,包括在服务、工程、货物、单个承包商或在约定框架内的特定活动或一组活动的执行伙伴,则进行预选,并请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根据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财务报告准则第118.02(e)条聘用或雇用服务提供者/承包商:“根据项目协定,并在必要时根据本财务条例和细则,接受合同和财产委员会的审查,执行首席采购官(ECPO)可根据资金来源事先选择的承包商或执行伙伴,授权签发合同”。
  
  根据业务大纲(OI)规定接受聘用协议,在接受资金来源要求聘用或雇佣服务提供商/承包商之前,应适用以下预选原则:
  
  i. 遵守法规、规则和程序:资金来源应确认在选择服务提供商/承包商时,其遵守了适用的法规、规则和程序。
  
  ii. 无过失责任:资金来源应同意,由于服务提供者/承包商的选择不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控制范围内,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服务提供者/承包商的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iii. 资格:预选只有在受到下列资金来源的影响时才可接受:
  
  - 联合国共同制度各实体
  
  - 国际金融机构,包括布雷顿森林机构、地区和双边开发银行
  
  - 信誉良好的政府间组织
  
  - 根据国际透明度组织公布的本年度排名(或无法获得本年度排名的前一年),清廉指数(CPI)为50.0或以上的政府。
  
  iv. 高风险:具有声誉风险的政府间组织、清廉指数低于50.0 的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例外情况的预选,应在接受聘用前经首席采购干事核准。
  
  如果至少遵循以下方法之一,则可以接受预选:
  
  i. 明确的预选:委托协议规定了由资金来源预先选定的服务提供商/承包商。这也可以通过对聘用协议的适当修订来实现。这种方法是首选的预选方法。
  
  ii. 过程中的预选:资金来源在参与的执行阶段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提交正式信函。要求包括:由与签订聘用协议的官员级别相同的官员签署;只有在与签署聘用协议的官员级别相同的官员以书面形式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确认授予个人权力的情况下,具有代表资金来源在采购事务中行事的授权的下级官员才可签署这封信。
  
  iii. 混合预选:资金来源以及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在聘用协议中具体说明,将在聘用的执行阶段根据既定标准预先选定服务提供者/承包商。
  
  有关预选的详细说明,请查询业务大纲(OI)规定的接受聘用协议。
  
  在进一步授权使用预选合同时,采购授权(PA)人员必须对预选承包商的成本合理性感到满意;除非资金来源已经表明要支付的金额。
  
  预选不应与无异议机制相混淆(详见第9.4节“合同和财产委员会(CPC)审查范围”):
  
  ■ 合作伙伴/客户类型。预选可由各种各样的客户组织进行,而无异议机制仅限于来自联合国系统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在内的资金来源;
  
  ■ 谁负责采购过程。就预选而言,是资金来源进行了甄选过程;而就无异议机制而言,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进行了甄选过程;
  
  ■ 合同和财产委员会审查要求。业务指南(OD)第16条规定,预选案例审查的合同和财产委员会阈值与正式招标方法相同。在无异议机制的情况下,通常不需要合同和财产委员会开展审查,但须遵守具体规定。详见第9.4节。
  
  6.9 紧急采购
  
  请参阅第15.4.4 节“紧急采购程序(EPP)”,了解有关紧急采购程序下招标过程以及采购过程其他阶段的说明。
  
  6.10 电子招标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电子招标被理解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招标:a)使用电子邮件;b)使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系统;c)使用电子逆向拍卖系统。这些都可以成为提高采购过程效率和效力,以及改善招标过程环境特征的有效途径。
  
  只要得到招标人授权代表的认可,电子投标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文件格式提交。除非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其客户之间的项目协议有要求,否则不必提交硬拷贝投标书。
  
  必须注意的是,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同样适用于硬拷贝和电子投标。如果通过电子邮件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提交投标书,则接收时间戳应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专用收件箱服务器或传真收到投标书的日期和时间。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对网络问题等造成的任何延误负责。投标人应全权负责确保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或之前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或专用收件箱或传真收到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在从收到电子邮件、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UNGM)或电子采购系统下载任何文件之前检查其是否存在病毒,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其不会上传损坏的投标文件。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无法考虑电子文件是否含有病毒,或是否因任何原因而被损坏或无法读取。在将文件上传到电子采购系统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之前,投标人必须使用当前的病毒检查软件检查构成其供应商提交文件的电子文件中的病毒,并从任何此类文件中删除所有病毒。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任何电子提交文件的丢失、受损、销毁、损坏或难以辨认概不负责。
  
  招标过程的文件要求、归档(见第13.9节“文件维护”)不得解释为限制使用任何电子数据交换手段,除非电子媒体坚持采购原则,并允许对采购过程进行充分的审计跟踪(另见第7.1节“提交文件的接收和保护”)。
  
  如果不允许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则通过电子方式收到的任何提交文件将被拒收。同样,如果使用电子采购系统进行投标,并且除非招标文件中特别允许,否则通过电子邮件或硬拷贝收到的提交文件将被拒收。
  
  a)使用电子邮件投标
  
  当采用正式的招标方法时,投标人有可能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报价。对于这些提交,必须设置一个专用的电子邮件地址和号码,并且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发送给任何其他电子邮件的报价将被拒绝。未直接参与采购过程的个人,并经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正式授权,必须能单独访问安全电子邮件。这意味着电子邮件必须有密码保护,只有指定的个人才能访问密码。通过电子邮件收到的投标文件不应在投标截止日期或正式开标前打开,以免影响其保密性。
  
  此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招标文件的分发也可以电子方式进行。在这里,指导原则仍然是一样的:公平对待所有供应商,即被邀请方,必须同时收到同样的信息。
  
  如果招标文件是在有限的竞争过程中以电子方式发布的,则应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未向其他被邀请方披露短名单供应商的名称,例如向名单上的每个供应商发送单独的电子邮件。或者,给己方发邮件,密件抄送(BCC)所有受邀的供应商。但是,请确保将打印输出的电子邮件能显示所有电子邮件地址,以便进行审核。
  
  b)使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系统投标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于2016年年中开始逐步实施电子招标系统(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该系统可在线处理五个采购过程阶段(采购、招标、提交文件管理、评价、采购审查和授标),并正在获得很好的组织效益,例如(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和我们的供应商)提高效率;生成有用的数据,以便做出战略决策;加强廉正和透明度;确保做法的一致性并促进政策的遵守;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国际最佳做法保持一致。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电子采购与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UNGM)联网。为了获得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全部投标细节,要求对投标书做出明确,并使用该系统提交投标报价,供应商必须在联合国全球市场门户网站注册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供应商,并登录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关于如何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厅电子采购系统中登记联合国全球采购机制并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投标书提交报价的指导,请供应商查阅用户指南和其他支持材料,网址为:https://eSourcing.unspon.Org/#/Help/Guides。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承认,采用该系统对我们的供应商来说也是一个变化,并赞赏他们在使用该系统和提供宝贵反馈方面所做的努力。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的设计完全符合本采购指南中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如果在电子采购中对任何特定条款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将在指南的相关章节中详细说明。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所有估计金额为5,000美元或以上的招标流程(RFQ、ITB、RFP),以及任何意向书(EOI)请求或资格预审邀请必须自2018年1月1日起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电子采购系统中执行。此要求的唯一例外如下所示,其中系统的使用是可选的:
  
  ■ 根据紧急采购程序(EPP)完成的采购过程;
  
  ■ 根据财务条例和细则(FRR)第118.05(a)(viii)条的规定,在使用正式招标方法的例外情况下进行的采购过程,即当真正有紧急采购的要求;
  
  ■ 预选采购;
  
  ■ 长期协议(LTA)下的二次招标过程;
  
  ■ 合同修改;
  
  ■ 购买或租赁房地产及相关公用设施(电、水、气、电话/互联网服务等)的采购;
  
  ■ 采购50,000美元以下的酒店/住宿服务。
  
  ■ 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未签署合同的咨询服务项目下采购;
  
  ■ 根据财务条例和细则(FRR)第118.04条规定的采购,其中执行总干事已同意对任何合作伙伴或实体的采购适用条例、规则、政策和程序;
  
  ■ 经采购组总干事批准的其他不强求执行情况,如记录在案的特定业务单位或项目中连接互联网信号不好或供应商能力有限。
  
  c)利用电子逆向拍卖系统进行投标电子逆向拍卖是一种在线的、实时的、动态的拍卖,由一个采购组织和一些供应商在预定的时间内通过连续提交较低的报价来相互竞争以获得合同。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各业务单位可使用电子逆向拍卖系统对已确定的投标书进行拍卖,但须事先得到采购组干事的授权,采购组干事将审查这项技术是否适合这类过程,包括评估拟购买的货物/服务类别、市场状况、互联网连接的可用性,供应商使用系统的能力,以及其他必要因素。
  
  如果授权对给定投标使用电子逆向拍卖,招标书必须向投标人明确说明拍卖将如何进行,并在招标公告前由采购组进行审查。(来源: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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