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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下的跨国公司发展态势

作者:牛建国等 发布于:2003-07-07 16:3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经济全球化有利于实现“以最有利的条件生产、在最有利的市场销售”这一世界经济发展的最佳状态。传统的“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界限将不复存在,因为外来的竞争随时都会在后院展开。每一个企业或公司所面对的都将是“国际市场”,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把自己的生存发展空间放在全球经济总体发展中去,制定全球化经营战略。而要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了解跨国公司在新时期的发展态势。

  经营战略发生巨大调整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快,作为国际生产和国际直接投资主体的跨国公司,为了适应变化的经营环境,必然要对全球生产体系、公司组织结构和经营投资战略加以调整,这导致跨国公司传统的全球经营战略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跨国公司开始由传统的多国国内经营战略、简单一体化战略向复杂的复合一体化经营战略转变,以建立新的竞争优势。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为特征也随之发生变化。

  一批跨国公司顺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潮流率先进行了经营战略调整、业务重组和结构改革,从而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和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跨国公司将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由传统的制造业转向金融服务业。另外,为了应对日益缩短的产品生命周期、日新月异的技术变革速度和高昂的研发成本,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借助战略联盟方式来广泛开展经营合作,形成了全球范围内的庞大经营和信息网络。现在跨国公司参与国际竞争已不再单纯依靠单个跨国公司自己的内部资源,而是依靠多个跨国公司从研发到销售等系列经营活动方面组成的网络中的共同资源。
 
  对外直接投资方式的变化

  在跨国公司的多种调整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外直接投资方式的变化。通常,跨国公司在境外投资主要有2种方式:新建投资或兼并收购东道国企业。新建投资即在东道国建立新的企业,这种方式的特点是起始投资规模较小、周期长、容易控制,一旦时机成熟就可进入大规模扩张阶段。兼并收购是通过控制东道国企业的股权从而控制当地企业(在跨国兼并中,原来属于两个不同国家企业的资产和经营被结合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而在跨国收购中,企业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从东道国企业转移到外国企业)。并购不仅可以节约时间,降低进入成本,迅速进入东道国企业所在行业和市场,还可消除争夺市场和资源的对手,获得所有权资产并扩大市场份额。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建投资方式已退居次要地位,并购方式逐渐成为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市场的主要方式。自1992年开始至今,跨国并购风靡全球。世界范围内的企业兼并收购一浪高过一浪,成为世界经济发展和变革进程中最引人注目的新现象,已对国际经济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

  跨国并购的主要特征

  跨国并购多发生在大型跨国公司之间,并购交易金额巨大。数据显示,在跨国并购中,兼并仅占并购总额的不到3%。实际上,即使是被认为相对平等的合作者之间的兼并,其中绝大多数实际上也是涉及到由一家公司控制另一家公司的收购。

  在目前的跨国并购中,水平并购的比重稳步上升,主要分布在制药、汽车、国防、电信和银行业,其目的是通过整合资源以获得协同效果。垂直收购虽然有所增加,但是所占比例一直低于10%,所涉及的行业集中在电子和汽车工业,其目的在于降低生产链前向和后向关联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以及获取范围经济收益。混合收购的重要性则大幅度下降,其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和深化范围经济。

  从并购方式看,收购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股本互换已成为并购、特别是大型并购普遍采用的融资方式,这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产物。(牛建国)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策略

                 ●     牛建国
      到目前为止,《财富》杂志排名全球前500名的大公司中有近300家企业已经在华投资。通过与中国的贸易和技术合作,特别是通过在华大规模系统化投资以及战略调整,跨国公司把中国逐步纳入其价值增值链之中或者经营网络之中。跨国公司刚刚进入中国时,中国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陌生的潜在大市场。因此,跨国公司采取分阶段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策略。其典型的做法有以下几种。 

  三步曲 即经过在华销售产品和技术转让再进行直接投资。日本松下公司是典型例子。20世纪80年代初期,该公司在华销售其家用电器产品。松下品牌的彩色电视机、录像机、洗衣机等进入不少城市家庭。80年代后期,松下向不少中国厂家转让其生产技术、工艺、专利,由中国厂家在华生产。90年代,松下开始在华大规模投资建厂,在中国当地生产松下产品。通过销售产品,松下品牌在中国这个陌生的市场取得了声誉,而且公司了解了中国市场的需求;通过转让技术,松下了解了中国企业的技术水准和生产能力,这就为在华建厂寻找合作伙伴创造了条件。因此,进入投资阶段,松下公司得以迅速扩张。
 
  三级跳 即投资规模由小到大,逐级递升。德国巴斯夫公司是典型实例。20世纪80年代后期,该公司投资第一个项目时仅有100万美元。项目投产后很快赢利,于是巴斯夫公司投资第2个项目,约1000万美元,效果也很好。20世纪90年代初,巴斯夫公司投资项目规模扩大到1亿美元。这是一种既谨慎又大胆的进入方式。一方面,经过充分的逐级试验投资,公司了解了中国市场,积累了经验;另一方面,取得了经验就大胆进入,数十亿美元的项目也果断决策。 

  滚雪球 即一个核心项目带动一批相关项目进入。以德国大众公司为例。大众公司与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合资建立上海大众汽车公司后,为了实现轿车零部件的当地化,专门成立了中国项目支援小组,积极促进大众在国外的合作企业赴中国投资建立为上海大众配套的零部件厂家。至今,由上海大众带动的汽车零部件投资项目已经超过100个。 

  一步到位 即通过采取企业股份的方式,直接进入投资过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跨国公司不可能采取“三步曲”或“三级跳”的方式逐步进入中国。面对其他跨国公司在华的投资竞争,不少跨国公司采取收购股份方式直接进入中国投资。日本的五十铃公司通过购买股份与中方建立了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方式投资无须建立新企业,从投资到投产没有间隔,因而具有进入中国市场快的特点。



          WTO关于投资的基本原则

      跨国公司控制着当代国际贸易的主要流向和基本内容。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数额和直接投资累积存量不断扩大,直接投资对各国经济和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投资国和东道国以及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围绕着直接投资方面的矛盾与纠纷也不断增多。为了减少和消除矛盾与纠纷,迫切需要加强国际投资协调与合作,各国通过双边条约、多边协定和国际公约来加强投资保护和规范。

  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有如下方面:

  东道国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东道国政府引进外资投资时,通常采取的附加要求措施如下:

  当地含量要求,即在生产中使用一定价值的当地投入;贸易平衡要求,即进口要与一定比例的出口相当;外汇平衡要求,即规定进口需要的外汇应来自公司出口及其他来源的外汇收入的一定比例;外汇管制,即限制使用外汇,从而限制进口;国内销售要求,即要求公司在当地销售一定比例的产品,其价值相当于出口限制的水平;生产要求,即要求某些产品在当地生产;出口实绩要求,即规定应出口一定比例的产品;产品授权要求,即要求投资者用规定的方式生产指定产品供应特定的市场;生产限制,即不允许公司在东道国生产特定产品或建立生产线;技术转让要求,即要求非商业性地转让规定的技术或在当地进行一定水平和类似的研究与开发活动;许可要求,即要求投资者取得与其在本国使用的类似或相关技术的许可证;汇款限制,即限制外国投资者将投资所得汇回本国的权利;当地股份要求,即规定公司股份的一定百分比由当地投资者持有。 

  协议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

  协议中属于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主要有4项,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

      具体指:当地成分(含量)要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或者是当地生产的,而这种要求可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做出一般的限定,或规定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量或出口值的一定比例;进口用汇限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所需的进口额应限制在该企业所占有的外汇的一定比例内;国内销售要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产品在东道国销售。

  例外条款与发展中国家成员 

  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享受特殊优惠。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和投资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他们可以暂时自由地背离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但这种自由地背离应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8条的规定,即主要是为了平衡外汇收支和扶植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等目的。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协议规定了过渡期,发展中国家是5年,最不发达国家是7年。 

  通知和过渡期安排 

  世贸组织成员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90天内,向该组织的货物贸易理事会通告他们正在实施的与该协议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仅包括其基本特征,还包括其一般的和具体的实施情况。上述措施要限制取消,这个期限(即过渡期)是:发达国家成员2年,发展中国家成员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7年。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要求,可以延长其过渡期,但要求方必须证明在执行该协议时的特殊困难。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与“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不享受过渡期,应立即予以取消。
 



            WTO反倾销协议概述

      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WTO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损害的确定 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其结果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该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冲击程度。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包括:

      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申请的内容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述;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表明有关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数。

      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相同产品生产商全部产量的50%以上,则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则调查不应发起。

  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出口国名称和涉及的产品;开始调查的日期;申请书声称倾销的证据;导致产生声称损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说明;指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住址;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开陈述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

  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做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有两种:一是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二是提供担保,即出口商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临时措施应从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

  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否则,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果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做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做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如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还应公布各涉讼出口商、生产商出口产品应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或税率。

  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解决争端的程序

  世贸组织成员如有争端,应先行协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必须开始协商。如60天后未获解决,一方可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争端的解决机构在接到申请后的第2次会议上必须做出决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专家小组,只有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反对,专家小组才不能成立,这说明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机制在加强。

  专家报告的执行

  争端解决程序规定贸易争端各方可以3种方式执行专家报告

  履行 争端解决程序强调,违背其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履行专家小组或上述机构的建议。如果该方无法立即履行这些建议,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根据请求给予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 

  提供补偿 若违背义务的一方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建议,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补偿。或者,违背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动提出给予补偿。

  授权报复 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这意味看,当一方违背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或一个有关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受侵害的一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可以提高从违背义务的一方进口货物的关税,所涉及产品的贸易额应相当于被起诉的措施所带来的影响。 

  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规定此类报复行为应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并尽可能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判定在违背义务的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的同一部门内采取。但当争端解决机构认为这样做不可能时,则可以授权在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采取报复措施。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并且作为最后的办法,争端解决机构才能授采取跨协定的报复行为,如对于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义务时可授权采取提高货物关税的办法,予以报复。

  但是,提供补偿和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是临时性的措施。最终的结果应是违背义务的一方实施建议。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对案例进行审议,以确保建议的全面实施。



  WTO的《政府采购》内容
      银川市许先生问:1994年在马拉喀什达成的WTO《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称“各方”),承认有必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以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协调世界贸易运行的国际框架;
  承认就国内外产品与服务的供应商拟订、采纳与实施的采购法律、规章、程序与做法不应对国内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提供保护并在国外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
  承认各方期望提高政府采购法规、程序与做法的透明度;
  承认有必要就通知、磋商、监督和争端解决建立国际程序,以确保有关政府采购国际条文的公正、迅速和有效实施,最大可能地维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承认需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与贸易需要。

  原产地原则
      济南市宋女士问:WTO《政府采购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答:WTO《政府采购协定》规定一方为实现原本协议规定的政府采购目的而从其他缔约方进口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实行原产地规则,这种规则不同于一般贸易过程中以及同一交易时间从同一缔约方进口同样产品或服务所实行的原产地规则。
  随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附件中《原产地规则协议》有关货物原产地统一协调工作方案和服务贸易谈判的结束,各方在酌情修改本条款时应考虑这一工作方案和这些谈判的结果。

  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南宁市何先生问:WTO《政府采购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是怎样定义的?
  答:服务贸易是乌拉圭回合的3大新议题之一。新议题所涉及的服务贸易概念专指国际服务贸易,即国家间的服务输入或服务输出这样一种贸易形式,而不包括国内服务贸易。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从4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在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一参加方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供服务;
  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寻呼记录:
      保定市郑女士问:我想参加天津市政府采购活动,请问它的采购范围和方式是什么?
      武汉市郭先生问:参加天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是怎样安排的?
      沈阳市谢女士问:《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对于政府采购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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