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世行贷款采购的国内优惠条款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 发布于:2003-07-11 16: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国内优惠有两种,一种是针对货物,另一种是针对土建工程,这两种优惠是独立操作的。在两种情况下,我国都必须对采用优惠条款提出申请,并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说明。
对国内制造的货物的优惠
在按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进行的评标中,经世行同意,借款人某些本国国产的货物的投标可比他国制造的货物的投标享受一定幅度的优惠。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应明确写明将对国内制造的货物给予的任何优惠,并提供为创造享受这种优惠条件所需的信息。制造商或供货人的国籍不是该合格性的条件。在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应遵从以下规定的方法和步骤。
为便于比较,应将具有响应性的投标分类归入下列3组标中的任一组:
A组:投标提供的是借款国国内制造的货物,而且投标人已向借款人和银行满意地证明来自借款国国内的劳务、原材料和部件将占该产品出厂价的30%以上,以及将要制造或组装该货物的生产设施至少从递交投标书之日起已开始制造或组装该类货物。
B组:提供来自借款国国内的货物的所有其他投标。
C组:提供来自国外并且将直接进口的货物的投标。
A组投标人报的出厂价中应包括在国内市场上购买的或进口的基础材料或部件已缴纳或将要缴纳的所有关税和其他税。同样,B组投标人的报价中应该包括对零部件和原材料征收的所有关税和其他税。A组投标人和B组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应包括对制成品征收的销售税和类似的税。C组投标人的报价应该是CIF到岸价或CIP边境交货或其他目的地交货的价格,不包括关税和其他进口税。
应对每组中所有经评审的投标在本组内进行比较,以确定本组中评标价最低的投标,然后将每组的最低评标价进行相互比较,并且如果比较的结果是A组或B组中某个投标的评标价最低,则应选择该最低评标价的投标授予合同。
按照上述第4段比较的结果,如果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出自C组,则应在每个C组投标提供的进口货的评标价上,仅为此进一步比较的目的加上金额相当于不享受关税减免的进口商进口该C组投标提供的货物时必须缴纳的关税和其他相关进口费用的金额;或者该种货物CIF或CIP投标价的15%(如果上述关税和费用超过这种货物CIF到岸价或CIP投标价的15%的话),然后将C组中的所有投标再与A组中最低评标价的投标进行比较。如经该进一步比较,A组的投标的评标价最低,就应该中选被授予合同;反之,则应选择根据上面第4段进行的比较确定的出自C组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
单一责任制的合同,如供货和安装合同或交钥匙合同,其中许多可分立的设备品目被捆在同一个合同包中,在此情况下,国内优惠只适用于该合同包国内制造的设备,而不是整个合同包。国外供应的设备应该报CIF价或CIP价,而国内供应的设备应报出厂价(不包括销售税和其他类似的税);所有其他部分,比如设计、土建工程、安装、监督,应单独报价。这种投标不能按A、B、C三组划分。在比较投标时,只应在提供来自借款国以外的设备的每个投标中的CIF或CIP价格部分上,加上不享受关税减免的进口商所应缴纳的适用关税和其他税,或15%,以低者为准。如果一个包中各项设备的关税不同,就应该采用对每件设备的适用关税。包含在合同包中的任何相关服务或土建工程不享受优惠。
对国内承包人的优惠
对于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土建工程合同,符合标准的借款人可在银行协商同意下,给予国内承包人7.5%的优惠,但应根据并取决于下列条件:
应该要求申请享受国内优惠的承包人提供包括详细的所有权情况在内的有关资料,作为其资格文件的一部分。这些资料用来确定根据借款人制定并为银行所接受的分类方法,一个特定的承包人或一组承包人是否有资格享受国内优惠。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国内优惠,以及在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给予国内优惠的方法。
借款人在收到投标书和完成评标后,应将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按下列类别分组:
A组:由有资格享受国内优惠的国内承包人提交的投标。
B组:其他承包人提交的投标。
为便于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对B组的投标应加上相当于其投标金额7.5%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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