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采购信息管理办法(之二)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二. 公共采购信息公告的类型和主要内容
法国的公共采购信息公告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信息预先公告 ;二是竞争性信息公告;三合同授予公告。
1.采购信息预先公告
在有以下两种情况,采购人应该发布采购信息预先公告:
1)根据法国《公共公共采购示》39条,当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金额达到750000元,工程采购达5900000欧元,采购人应该按主管经济的政府部门规定的格式向欧盟政府公告办公室递交一份采购信息预先公告。
2)当采购人在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谈判这三种采购方式时,为了缩短采购时间,而想减少投标截止日期,则必然发布采购信息预先公告。采购信息预先公告的资料主要包括,第一部分是招标人的基本资料(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址、工程或服务地址、招标人的法律性质);第二部分是关于采购标的,包括:“政府采购词汇目录”号码,服务范围(对每一个服务对象关于其货物或服务采购的性质、质量、价值的具体描述),采购程序的开展日期,以及其它补充信息;
2.竞争性采购信息公告
“竞争性采购信息公告”指采购人为了吸引众多的潜在供应商,达到充分竞争的目的,按照主管经济的政府部门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将有关的采购信息资料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它是保证公共采购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
根据法国的《公共采购法》只要采购金额达到90000欧元,不论采购人采用那一种采购方式(只有“既不发布公告也不竞争的谈判”这种采购方式除外)都必须发布“竞争性采购信息公告”。其发布媒体在本文第一部分已有叙述,在此不再复述。
“竞争性采购信息公告”所公布的资料比“采购信息预先公告”详尽得多。按照《公共采购法》规定的格式,采购人应该填写共23大项的内容。而发布媒介有权对这些资料作适当的排版处理。以在BOAMP发布为例,在其网页上它通常用十六个模块来分类发布采购信息:
第一模块:发布该采购所采用的采购方式
第二模块:采购人的基本资料,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址等)
&
nbsp;
第三模块:采购标的描述,包括(工程/货物/服务的选择、采购标的的具体文字描述、“政府采购词汇目录”号码、工程/设备安装的具体地址)
第四模块:采购标的的主要特点,包括(其性质、质量、特点等)
第五模块:涉及到采购合同的分包
第六模块:工期
第七模块:其它条件和要求,包括保证金、付款方式、计价货币、合同语言等。
第八模块:说明侯选人需递交的各种资格证明书,一般情况下为11种包括(信誉证明、收入证明、无犯罪和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证明、保险证明、最近三年相似或同类业务的证明、企业本身的规模、资金技术证明、和其ISO9001的认证等。)
第九模块:侯选人的名额
第十模块:获得合同的具体标准
第十一模块:其它发布相同采购公告的媒介的名称
第十二模块:潜在侯选人递交资料的截止日期
第十三模块:其它信息说明,用作采购人作相关的补充说明
第十四模块:可接受潜在侯选人递交资料的二个有效地址
第十五模块:产品归类
第十六模块:说明怎样开发票
3.合同授予公告
合同授予公告指,采购人发布该项采购合同的最终归属及其相关信息。依照法国的《公共采购法》并非所有的公共采购都必须发布合同授予公告,只有在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外才发布公告。
1)对于采购金额超出“适用性程序”这一采购方式规定的界限(即采购人是中央行政单位及其非工业商业性质的公共机构,金额超过150000欧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金额超过230000欧元的工程采购;以及,采购人是地方行政单位,金额超过230000的公共采购。同时,根据法国《公共采购法》28的第五段和82条,对于涉及“网络”——自来水、供电、煤气、铁道、通信等的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适用性程序的金额界限可提高到400000欧元)。
2)采购人通过招标包括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发布信息公告和竞争的谈判、竞争性对话,这几种之一的采购方式来采购。
&
nbsp;
3)某些服务采购,它们不在按《公共采购法》的规定必须实施招标的范畴内,而它们的采购金额又达到230000欧元,采购人必须寄一份合同授予公告给欧盟政府公告办公室,但是否发布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择。
三.公共采购信息发布的时间
根据《公共采购法》,上述几种采购信息的发布时间和采购人选择的采购方式息息相关。
法国的公共采购共有以下几种方式:适用性程序,招标, 谈判和特别的采购程序。招标又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谈判又分为预先公告和展开竞争之后的谈判、免除预先公告但展开竞争的谈判、既不预先公告也不展开竞争的谈判三种;特别的采购程序有考试程序、竞争性对话、以及专用于工程项目的程序。
本文不准备对这些采购方式的定义、适用、具体实施进行介绍,只介绍涉及公共采购信息发布的内容,如下图。
对于采购人运用“适用性程序”来采购,《公共采购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其怎样发布采购信息,在那种载体上发布和发布时间。这并不表示该法免除了采购人某些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正好,反是增加了采购人的采购法律风险。因为《公共采购法》的第一条明确表示“不管金额是多少,那怕是一分欧元,采购人都必须遵守公共采购的基本原则”。所以对于小额的采购,“需要采购人智慧地处理”,一方面保证采购的效率,同时又保证不违反公共采购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完)
作者:邝锦鳌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如何参加叙利亚工程采购
下一篇: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