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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物质管理政策 加拿大系列(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11-25 09: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加拿大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是关于加拿大各级政府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劳务的制度。加拿大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对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事项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加拿大政府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国内协定,主要有《WTO有关协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内贸易协定》。政府采购是在《WTO有关协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内贸易协定》以及《合同法》等有关贸易法律文件框架内进行的。通过立法的形式,既向《WTO相关协议》的成员国开放了加拿大的政府采购市场,也尽力保护民族产业。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地区的政府采购必须先接受审查,是否与3个协议冲突,如果不发生冲突则尽量做出有利于国内企业的选择。同等条件下,加拿大政府首先考虑国内供应商,优先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财政管理法》 是关于联邦政府各部委进行政府采购和财政开支的方向性法律,规定了政府开支的范围,对政府采购的所有内容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特别明确所有低于2.5万加元的项目必须在加拿大本国采购。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 是关于政府采购规范管理的法律,确定了政府采购的分析、评价体系,对PWGSC(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和各部委自行采购的权限均做了明确的规定。特别规定对每个采购项目都要进行评审。

    《国内贸易协议》 在加拿大各省、区之间签订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各省、区的贸易权限。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国签署的贸易协定。

    《WTO有关协议》 是世界贸易组织内各国家之间签署的关于政府采购的协议,规定协议签署国的公司在政府采购中应享有国民待遇。

    《土著民特别规定》 为了照顾土著居民,规定各省必须留出5%的采购协议给土著居民,如果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是给土著居民使用的,则这个采购项目必须全部给土著居民供应商。

    《造船业政府采购规定》 加拿大共有3个私人造船厂,其中任何一个造船厂中标,都必须分给另外两个造船厂一定的份额。例如,海军要造12艘船,其中一个造船厂中标,则其成为主承包商,未中标的另外两家船厂生产零配件,最后由中标船厂总集成,以保证3家船厂的平衡发展。

    加拿大国民的法制意识很强,几乎所有政府采购都能按法律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标,从而做到了采购的公开、公正和高度透明。

    物资管理政策

    加拿大政府资产主要分为资本资产和地产资产两大类。超过10000加元的为资本资产,包括大楼、设备、保安及通讯设备等,不足10000加元的不入账。

    物资管理分为评估与计划、采购、运行使用和维护、处置或替换4个阶段。

    第一阶段:物资需求的评估及计划分为4个步骤 评估对物资的需求;确定对物资获取的时间和方式;预测采购物资的使用价值;预测项目结束后如何进行处置。

    第二阶段:实施采购 分为5个步骤:确定需求;确定采购的方法;进行采购;对采购产品进行验收;质量保证与测试。

    第三阶段:运行、使用和维护 分为5个步骤:合理地分配物资;对物资的使用进行及时记录和监控;对物资进行维护和保养;限制库存,降低资产闲置率;对库存资产进行有效地保管。

    第四阶段:处置或替换 物资处置要注意以下几点:确定被处理的物资是否多余;是否可以卖出;更换配件的价格是否合算,以确保得到最大收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赴加拿大政府采购培训考察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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