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系列(三)——启示(1)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5-01-10 10:2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前,我国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是自发的、松散的和非系统的。欧美国家的做法,给我国贯彻《政府采购法》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迪。
提高全面认识
从欧美国家经验看,现代政府采购不再是单纯的财政管理手段,其目标也不仅是节约资金,而是推行公共政策的一种管理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工具,我们应当注意这一重大变化,重新认识政府采购制度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入世和世界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大环境下,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功能,弥补日益弱化的关税保护,对缓解入世给国内企业的冲击,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创造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统一制度加强配合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偏窄,规模偏小,2003年占GDP的比重仅为1.4%。主要原因是制度不统一,割裂了政府采购范围,尤其是工程虽然列入了政府采购范围,但大量公共工程项目没有实施。我国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度,招投标只是一种采购方法,重点是规范招标程序,并且这种方法没有置于一套管理体系之内,、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造成工程项目虽然都经过了招标,腐败现象屡禁不止。随着《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公共工程应当在统一制度下,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从制度机制上解决工程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适度集中采购
在欧美国家,实行政府采购的目的不是要推行集中采购,而是要确立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部门在采购时遵守的一套规则,约束采购行为。我国实行政府采购也是要培养各部门、各单位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行为。
目前,我国适当将一些通用商品实施集中采购,具有可行性,也有利于实现规模效益,但政府采购的全面实施最终要靠部门和单位依法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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