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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服务采购简介

作者:欧盟 发布于:2005-04-13 09:07:00 来源:互联网

 

  欧盟涉及服务采购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公共服务指令》和《公用事业指令》两个指令。《公共服务指令》即关于授予公共服务合同的程序的指令,是专门针对与政府机构有关的公共服务领域。而《公用事业指令》即关于协调有关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采购程序的指令,不仅涉及服务,还涉及公用工程与供应,并且主要是针对公用事业公司的。

  在服务类采购方面,二者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如两个指令都规定了自己的适用范围、采购门槛、估价方法、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和信息发布要求,但在具体内容上又有所不同,文中将作详细介绍。

  1、适用范围

  (1)缔约机构

  公共服务指令适用于中央、地方和地区政府机关以及公法所管理的或由《政府采购指令》所规定的其他公共机关。公法所管理的公共机关是指为满足公共利益,由国家、地区或地方当局出资或控制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具有工业或商业性质的机构。

  公用事业指令的缔约机构除此外,还包括成员国以专营执照的形式授予特殊或专有权利的机构以及向具有特殊或专有权的实体供应可饮用水、能源或热暖的实体。

  (2)适用的合同

  公共服务指令覆盖了所有不适用工程指令、供应指令和公用事业指令为了金钱利益而签订的书面合同。该指令对服务特许权合同没有规定,但是欧洲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EC)和英国当局认为服务特许权合同不适用公共服务指令。

  公用事业指令适用于由缔约机构签订的建筑或土木工程、产品供应以及相关活动的服务提供合同,这些合同具体包括框架协议、服务合同、设计竞赛、工程管理合同和工程特许合同。服务特许合同也不适用于公用事业指令。

  两个指令都把服务分为优先服务(priorityservices)和剩余服务(residualser瞯ices)。

  在公共服务指令中,所提到的服务共有27类。机动车及设备的维修;陆路运输(铁路除外),包括旅游和装甲运输服务(邮件除外);航空客货运输(邮件除外);陆路(铁路除外)和航空邮件运输;电子通讯服务(有声电话、电传、无线电话、寻呼及卫星服务);金融服务、保险及银行和投资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及开发合同;会计、审计及簿记;市场研究;管理咨询(仲裁及调节除外)及相关服务;建筑及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及园林建筑服务,相关的科技咨询服务和技术测试、分析;广告;楼房清洁及财产管理;收费或依据合同的印刷和出版;污水和垃圾处理,卫生及类似服务。宾馆和餐饮服务;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支持及辅助运输服务;法律服务;人员安置与供应服务;调查及安全服务(装甲车除外);教育及职业教育;健康与社会服务;休闲、文化及体育;其他服务。前16类为优先服务,后11类为剩余服务。剩余服务旨在把优先服务所不能覆盖的其他书面服务合同门类都囊括其中。

  公用事业指令服务的类别则要少得多,在此不多作介绍。

  (3)例外

  虽然两个指令包含的服务门类比较齐全,但是问题也非常明显,即有时候难以区分一些服务合同是否应该适用这两个指令。因此,这两个指令都规定了一些不适用指令的合同。如在公共服务指令中


规定:对于供应和服务混合合同,若服务部分价值超过总价值的50%,则适用公共服务指令,否则适用供应指令;工程和服务混合合同,如果服务不是为了履行工程合同的需要就适用服务指令。由于这方面合同种类比较繁多,在此不一一赘述。

  2.采购门槛以及估价方法

  两个指令都规定了合同的采购限额和估价方法。

  公共服务指令适用于价值超过200,000欧元的服务合同。指令在对合同进行估价时,考虑的是服务提供者的总报酬。在评估特定的服务时,还有特殊的原则。如:估价保险合同时,把应付保险费包括在内;设计服务估价时,把佣金和应付费用也计算在内;对融资或其他金融服务合同还算入费用、佣金和利息。另外,奖金或参加报酬超过200,000欧元的设计竞赛也适用服务指令。

  为了禁止缔约机构规避服务指令适用的估价方法,该指令还对一些合同的估价方法进行了限定:如对没有具体规定合同的总价格、期限不定或期限超过48个月的合同,其价值是每月分期付款额乘以48。为了避免规避服务合同限额而出现分割合同的现象,指令明确规定禁止分割合同,如果合同分为几个部分,那么每一部分的价值汇总计算。然而,对价值低于80,000欧元的部分,只要这部分的价值不超过总价值的20%,则不适用该指令。

  公用事业指令适用的服务合同是,价值超过600,000欧元的电讯供应及服务合同和价值超过400,000欧元的其他供应及服务合同。在对合同的估价上,公用事业指令也有禁止分割合同和采用特殊计算方法规避指令的规定。该指令中规定如果合同分为几个部分,某一部分的价值低于100,000欧元,只要这部分的价值不超过总价值的20%,就不适用该指令。

  3.采购方式

  两个指令都规定,无论缔约机构采用何种授标方式,大多数情况下都要进行竞争邀请。公共服务指令还规定了可以适用谈判程序而不必进行竞争邀请的6种情况。公用事业指令则规定了8种可适用谈判程序而不必进行竞争邀请的情况。

  4.公告

  公共服务指令规定进行竞争邀请的唯一方法是在官方杂志(OfficialJournal,OJ)和EC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标讯电子日报(TendersElectronicDaily)上发布一个招标公告。在授予合同或举行设计竞赛时,缔约机构必须就授标的详情在OJ和标讯电子日报发布公告。缔约机构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的年初发布一个定期合同预告(PeriodicIndicativeNotice,PIN)通知,列出CPC分类项下所有未来的优先服务合同。

  大多数的公用事业合同在进行竞争邀请时必须在OJ和EC的标讯电子日报上发布一个招标公告或PIN公告或使用合格商名单体系公告或合同授予通告。

  5、特别介绍

  (1)授标程序。与公共服务指令相比,公用事业指令的服务采购在授标程序的选择上更灵活一些,公用事业指令规定只要公用事业机构进行了竞争邀请就可以决定授标程序。

  (2)第三国条款。公用事业指令还有一个第三国条款。就服务合同而言,该指令规定只要成员国告知欧洲委员会他们本国投标机构在第三国竞争服务合同遇到了困难,理事会就有权终止或者限制将服务合同授予来自第三国的投标人。

  (3)欧盟《政府采购协议》承诺。在国际范围的招标中,特别是对服务项目范围的招标,各国法律都根据其参加的条约、协议规定或根据互惠对等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定,以保护本国投标人的利益。欧盟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承诺适用于协议条款的服务范围是:银行及金融、保险、卫生服务、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运输、海洋运输、内陆水运、港口、机场、旅游、客货运输、宾馆和餐饮、维修、研究及开发、健康和住房等。


  小资料

  特许权合同是指特许者和被特许者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特许者授予被特许者某种特殊权利或者允许被特许者使用其专利权,特许者从中收取一定的经济补偿或报酬。

  框架协议(FrameworkAgreement)是指缔约机构同一个或多个供应商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定特定时期内授予合同的标准的条款,一旦签订了该协议,供应商就可据此条件供货,并且以后签订具体的采购合同时不必遵守指令规定的广告要求,即可以不再采用竞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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