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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制度介绍(一)

作者:茹卫民 发布于:2006-04-30 16:4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制度介绍(一)

  提起国外的政府采购,可能大家对美国、法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较熟悉。其实,澳大利亚的政府采购也有其独特之处。

  法律法规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4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 由法律、制度、国际性条例组成。法律包括宪法、《1999年公共服务法》、《1914年犯罪法》、《1982年信息自由法》等;制度包括政府政策、公开竞争、强制性报告等。国际性条例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政府采购协议,以及与美国、泰国、新加坡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等。

  第二个层次 是以财政管理责任法(FMA  Act ,1997)和联邦机构和公司法(CAC Act ,1997)为基础。包括《财政管理和责任法》、《财政管理和责任条例》、《财政管理和责任命令》、《联邦机构和公司法》和《联邦机构和公司条例》等。

  第三个层次 是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框架。包括《联邦采购指南》(CPGS)、《强制采购程序指导》等。
  第四个层次 是指导采购人员如何进行具体的采购活动。如《首席采购官指南》(CEIS)、《内部程序》、《采购指导》等。

  机构设置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主管机关是联邦财务与行政管理部。该部实行秘书长负责制,下设6个部门,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部门主要有:

  商业服务部 主要负责联邦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修改,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联邦采购指南》的制定;负责对商品及服务供应商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负责接受个人以及商品和服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投诉。是一个立法和宏观管理部门,不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预算部 主要负责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审批、预算资金的划拨、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以及各部门采购预算的协调、建议等。

  合作部 主要负责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采购计划、项目的协调、分配,同时负责财政和公共管理部内部的政府采购,给各部门提供一些信息管理和服务。

  财政和电子商务部 主要职责是进行政府电子采购的宣传,建立电子商务系统和网络,促进电子采购工作的发展。
 
  采购方式

  强制采购程序中的采购方式主要有3种:

  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 即采购部门在政府招投标网或部门网站发布招标告示,然后潜在供应商提交投标申请,各部门应在截止日期前接受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标书,然后进行选择。告示应包括部门名称及联系方式、描述采购商品或服务、其他参与条件、标书投递地址及截止时间、所需商品或服务送达时间等。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中,又可以分为一步成交法和多步成交法。一步成交法即供应商只需递交一次标书,优势是节省时间,多步成交法是经过初选后的供应商对标书再进一步完善,多次选择直至最终选中,优势是能更好地满足采购要求。

  选择招标(Select Tendering) 即采购部门向经过选择的所有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收到邀请的供应商提交标书,然后进行选择。在对供应商进行初选时应确保这个选择过程没有对其他厂商产生歧视性待遇,应有一定的数量以保证充分的竞争。采购部门可以在以下3个方面进行选择招标:一是可供多次使用的名单,这个名单按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划分,列有以前经过预选并符合相关采购要求的潜在供应商,满足要求的厂商名单应随着实践不断更新,当进行选择招标时,应以进入名单的供应商为基础。二是采购部门提出明确要求的,如必须在本行业位居前列的供应商才有资格进入候选名单。三是被授予某种特别资格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供应商。 

  单一来源(Direct Sourcing) 即采购部门只邀请一个供应商或供应商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但必须符合“物有所值”的原则。单一来源采购只能在有限的条件下使用,如没有收到投标申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没有符合本次采购的最低要求、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情急需又没有时间进行公开招标时、没有可替代品或只有一家供应商时、从原来的供应商处获得零配件以及其他软件支持时等等。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制度介绍(二)

  采购原则

  澳联邦政府采购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4点:

  物有所值 这是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工作的核心原则,其他原则都是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而起支撑作用。它是指在采购商品或服务时,应在整个存续期内综合考虑所有的成本和收益因素,在此基础上,对不同供应商进行比较分析,然后进行新选择。在选择过程中,成本并不是惟一的决定因素,还应考虑以下因素:即将采购的产品的市场成熟程度、供应商的历史表现、产品到期后更换的及时方便性、间接的成本或收益、重置成本以及处置收益、合同条款的灵活性。

  鼓励竞争 通过运用非歧视待遇和促进市场竞争的采购程序两种途径来达到鼓励竞争的目的。所有的潜在供应商,无论公司是否拥有外资、公司规模大小、均有公平的机会参与竞争,产品或服务不以来源地为评价标准,而应以是否能满足特定需要为标准。

  同时专门规定措施保证中小企业能公平参与政府采购,保证中小企业能方便得到相关信息、不准故意采取某些措施将中小企业排除在采购程序外、要求政府部门至少要有10%的采购必须来自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的采购必须30天内付款。

  效率、效益、合乎职业道德 《财政管理和责任法》要求部门首席采购官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采购政策、程序,有效率、效益、合乎职业道德的使用自己所负责的联邦资源进行采购,以达到物有所值的原则。

  有效率,是指一项活动要达到所耗费资源的最大产出率。就政府采购活动来说,它包括根据联邦政府的政策,选择最能达到采购目标的采购程序和方法。可以借助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平、采购方法的竞争性来实现。

  有效益,是指采购结果能很好的符合采购目标。它更关注采购的直接效果,如价格、数量、质量。

  合乎职业道德,最主要是衡量采购人员在工作中的道德表现,包括诚实、正直、公正、信任、尊重等理念,合理利用自己的位置,公正地处理与供应商的关系,让双方的交易建立在公正和诚实的基础上,例如,在采购过程进行当中,新发布了一些信息,此时应确保所有的潜在供应商都有机会公平的得到相关信息。《联邦采购指南》指出,直接与供应商打交道的政府官员,必须确保认识和处理好利益纷争,不能因为接受礼物和馈赠而动摇了职能的立场,小心谨慎使用公共财产等。

  责任和透明度 责任意味着采购人员必须为自己的行动和决定负责。澳大利亚的采购责任分为5级,从最低层的具体采购人员,到经理或谈判代表,再到部门首席采购官、部门领导或政府首脑、最后是议会。下面的4个层级的人员各司其职,对上一级负责,如基层的采购人员应为所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向上级负责,谈判代表应为自己所负责的采购项目向首席采购官负责,各部部长应为采购预算的结果对议会负责。

  责任和透明度原则具体包括:一是政策和法律责任,各部门具体的采购程序和过程必须符合《财政管理和责任法》《财政管理和责任条例》《联邦采购指南》的规定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是文件保管,要妥善保管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如为什么采购、采购的进程、最后的决定以及理由等,以方便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文件最少应保管3年。

  三是信息发布,各个部门制定的每年采购计划,应在政府招投标网站进行公告,方便投标者从网站上自由下载;若供应商需要,该部门应提供所有与本次采购有关的信息,如果拒绝某个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供应商提出要求,本部门应做出书面解释;甚至被选中的供应商,若提出要求,政府部门也应做出选中这家供应商的解释。

  四是处理纠纷,有可能的话,应尽量通过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当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在处理纠纷时,应确保处理纠纷的过程制度化,并使牵连各方都能很好的理解,在解决纠纷时,应有与此次采购不相关的上级官员参与,各方都有不少于10天的时间来准备纠纷,必须确保这次纠纷不影响该供应商下次参与本部门采购。

  采购程序

  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分为6个阶段,包括制定需求计划、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准备相关文件、向市场公布相关文件、评估标书和签定合同,每个阶段又包括不同的任务。

  各个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在政府招投标网站或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以方便供应商及时获得信息和下一财政年度的采购工作。采购计划可以提前出来,但最早不能超过6月1日,最迟不得超过7月1日。

  采购计划应包括下一财政年度本部门计划采购的所有项目以及估计的招投标时间。当公开招标时,从部门公示采购需求,到供应商上交标书,或选择招标时,供应商表示愿意参与采购,时间不能少于25天,在某些情况下,如已经在政府采购计划上发布本次采购商品的规格和要求、大致开始的时间以及接受投标申请文件的时间时,可以少于25天,但最少不能少于10天。当部门不能通过电子手段发布招标文件时,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

  澳大利亚的政府采购程序分为两类,一类适用于强制采购程序(Mandatory Procurement Procedures),对于联邦政府部门采购商品和除公共工程外的服务,金额估计在8万澳元以上的;对于联邦机构和公司采购商品和除公共工程外的服务,金额估计在40万澳元以上;对于公共工程类服务,估计金额在600万澳元以上,必须纳入强制采购程序。

  另一类不适用于强制采购程序,主要包括国际间的捐赠、贷款、帮助的资金所实施的采购以及直接用于国际救助所实施的采购,对上级政府的采购、非本土采购的商品、服务、工程等等,尽管这些采购活动不需要纳入强制采购程序,但也必须遵守"物有所值"的原则和符合《联邦政府采购指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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