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 支持中成长——国外政府采购实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标之措施
作者:王丽英/整理 发布于:2006-05-30 14:3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美国国会于1961年通过了87-305法案,责成小企业管理局、国防部、美联邦总署在合同金额在5000~500000美元时,合同条款中一定要有“最大努力条款”,说明承包商在签约时已经最大限度地将合同的分包部分授予了它认为具备履约能力的小企业。
国外政府采购发展的历史较长,某些国家通过政府采购扶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做法系统且相当有效,从法律上提供保障,政策上给予扶持,工作中进行指导。据了解,美国是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出台政策和落实最为系统的国家。而近几年,欧盟加强了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扶持力度,提倡有履约能力的中小企业更大限度地参与采购,他们的措施也是相当实际且具体的。
美国
设立机构 监督落实
为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能得到更多份额的政府订单,尤其是妇女企业和少数民族企业,美国专门设立小企业管理局,主要采取以下6方面的措施来帮助中小企业。
“拆分”和“预留”合同 为了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在政府采购市场中占有一定比例,在联邦政府采购中,使用“拆分合同”和“预留合同”的办法。
所谓拆分合同,是指从专项合同中分离出一般性合同,或将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使小企业有能力参与竞争,获得订单。所谓预留合同,是指事先选出适合于小企业的合同放在一边,待小企业投标。
颁发能力证书 如果政府采购中招标方对小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而拒绝给予小企业合同时,小企业可以请求小企业管理局给予帮助。小企业管理局在接受申请并派员到现场调查后,如果该小企业确实能完成合同项目,则为小企业出具胜任证书,消除联邦机构采购官员对某些小企业能力的怀疑,促成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派驻“采购代表” 在某些大量采购商品和劳务的军事和非军事单位派驻“采购中心代表”,为小企业尽量争取更大的总承包合约份额。
各地派驻专家 通过帮助小企业发现采购机会和扩大分包机会,与总承包商保持密切接触,向他们推荐合格的小企业承担分包任务,应邀对总承包商提出的分包计划进行审查并做出评定,确保小企业参与分包的最大可能性。
建立电子供货系统 建立电子计算机控制供货人自动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向联邦机构参购官员或承包商提供有关的小企业名单及其具体供应能力等资料,敦促他们将部分合约承包或分包给合适的小企业。
洽谈采购优先目标 为确保小企业获得公平分享,小企业管理局每年要和各个联邦机构洽谈采购优先目标,并检查每个机构的执行结果。
规章制度 保证执行
此外,美国还通过一些规章制度以保证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得以执行。
地区倾斜政策 “在失业集中、就业不足或劳动力过剩的地区,能完成合同或转包合同相当工作量的小企业将获得签订合同或转包合同的优先权。”有关条例如此规定。
预留小额采购 法律规定,所有预算不超过1万美元并属于小额购买的政府采购或服务合同都必须留给小企业。
提供资金支持 美国《中小企业法》明确指出:“国会的方针是帮助小企业,使它们能够承担研究开发费用而从中得益,以便维持和加强竞争的自由企业制度和国民经济。”正是由于这一认识,从1980财政年度到1990财政年度,小企业获得的研究与开发合同金额不断增加,占所有研究与开发合同金额的比重从6.7%升至7.7%。由此可见,虽然对小企业的订单绝大多数集中在传统的供应商品和机械设备上,但是对研究与开发以及对服务业方面的订货在逐年增加。
为确保中小企业能拿到相当份额的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货物和服务合同,美国国会于1961年通过了87-305法案,责成小企业管理局、国防部、美联邦总署在合同金额为5000~500000美元时,合同条款中一定要有“最大努力条款”,说明承包商在签约时已经最大限度地将合同的分包部分授予了它认为具备履约能力的小企业。而在合同金额为500000美元时,则强制要求承包商向小企业进行分包。
欧盟
在欧盟,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最近几年也对中小企业给予了特殊关注,在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力度上得以加强,欧盟委员会提倡中小企业更大限度地参与采购。
1998年,欧盟委员会出台了一些措施支持欧盟内国家中小企业,比如说完善立法、清楚阐释和澄清政府采购规则以及在互联网上公布告示,降低中小企业进入公共采购市场的障碍等。在具体的行动落实方面,欧盟创建有关中小企业的统计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进行定性调查和分析,建立一个国别支持中小企业效果情况的比较图;为评估中小企业参与公共采购合同的发展提出行动指南……出台了诸如此类的措施,有效地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了欧盟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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