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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共指令”适用范围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6-06-19 13: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背景 欧盟对政府采购给予极大关注,并建立了一套公共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采取指令的形式对政府采购进行规范。指令是在充分考虑各成员特殊情况下实施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法律形式,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但具体贯彻和执行的方式由各成员确定。

  机构范围

  采取指令所适用的采购人通常是中央、地方政府机关以及公法所管理的或由指令所规定的其他公共机关。公法所管理的组织、机构,公共机关是指为满足公共利益,由国家、地区或地方当局管理或资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每个指令都有指令适用机构的名单附件。

  与公共指令不同的是,《公用事业指令》的适用范围较广,它包括一些国有化产业以及交通、能源、水利和通讯领域内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私营公司。

  合同范围

  《公共事业指令》适用于由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公共工程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补贴工程合同、公共供应合同、公共服务合同、公共事业许可合同、设计竞争合同、公用事业合同八大类,但每个指令也都规定了免除适用指令的具体条件。

  内部招标 内部招标会带来指令适用的具体问题。法人实体内部的采购不适用指令,因为根本不存在合同。然而,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的采购,只要相关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通常也使用指令。而《公共事业指令》则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服务合同的采购不适用该指令。在发布合同公告后如果收到了内部投标,那么,内部合同的授予应保证无不当之处。另外,在发布招标通告之后,如果授予了内部合同,采购人应在官方杂志和“每日电子标讯”上发布授标通告。

  采购人之间授予的合同也适用于指令。然而,《服务指令》则规定,采购人授予另一采购人的合同不适用该指令,只要该合同的授予是依据欧盟法律有关专有权的规定做出的。《服务指令》的这一规定是针对一些情况做出的,如在希腊,采购人要使用特定的国家机关提供的某些服务,比如审计和会计。

  分包合同 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书中说明合同的分包程度。

  框架协议 它不包括具有约束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合同,甚至采购人也不承诺授予此类合同;但该协议规定标准条件,一旦其后签订了合同,供应商就可据此条件供货。如果该框架协议是通过竞争程序达成的,那么,以后在签订具体的采购合同时就可以不再采用竞争程序。

  无论是依据公共指令或是公用事业指令使用框架协议,都不能妨碍、限制或歪曲竞争。主要的问题是合同期限。持续三年以上的框架协议通常被认为是试图规避指令的使用。另外,无限期地使用框架协议还有可能违犯欧盟竞争法律和欧盟条约。

  特许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的利益部分或全部在于其有权在工程完工后从中收益,如收费道路和桥梁。《服务指令》对此类合同则没有规定,但欧盟委员会和英国当局认为《服务指令》不适用此类合同。

  《公用事业指令》没有涉及工程或服务的特许合同。通常的看法是,由公用事业机关授予的工程特许合同适用该指令,而服务特许合同则不适用。

  伙伴采购 伙伴关系的采购有许多种表现方式,但其实质是供应商和采购人基于双方的利益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合作。供应商和采购人的这种合作关系有利于双方保持产品质量和减少产品成本。欧盟采购规则禁止利用这种伙伴关系阻碍竞争。具体地说,指令比较关注其合作期限的长短,追求的目标以及在合同结束时进行更新的规定。长期伙伴采购合同必须根据欧盟条约的竞争规则进行说明。此类合同的更新通常都要重新进行招标,无论其同原伙伴的前期合作关系如何成功。

  金额范围

  按指令规定,各成员的政府采购范围的界定标准不是采购资金性质,而是采购单位是否为受公法管理的机构,即是否为公共部门。只要是公共部门的采购行为,即使委托或授权私人企业承办,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都要按指令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因对象而异,工程和建设项目为500万欧元,货物项目为20万欧元,电信设备为60万欧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为40万欧元,服务项目为20万欧元。

  由于指令的适用取决于项目金额,因此指令为了避免采购人分解合同,每个指令都有反规避条款。另外采购规则还要求对一些合同的估价可以参考一定时期内的类似或相关的合同进行。对于混合合同,有时很难决定应适用哪个指令。

  《服务指令》则特别规定,如果服务价格占货物和服务混合采购合同估价的50%以上,那么就适用《服务指令》,相反则适用《货物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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