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采购领域支持自主创新政策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6-06-29 14:11:00 来源:硅谷动力
虽然美国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约国,但美国在政府采购中仍高度重视保护本国工业。美国政府的技术采购不仅份额大,且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并优先考虑由本国厂商供应。
——在支持高科技产业方面: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的航天航空技术、计算机、半导体的建立和发展,基本都是靠政府采购给予第一推动力。例如,美国半导体和计算机工业发展早期,由国防部和国家宇航局出面采购,有效地降低了这些产品早期进入市场的风险。以集成电路为例,1960年集成电路产品刚刚问世,100%由联邦政府购买。1998年美国政府的采购合同总额中,来自高技术企业的产品价值占35%。美国在政府采购中还通过“提高技术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和“技术法规变化”等技术壁垒政策,提高外国高技术革新产品进入的“门槛”,以削弱外国产品的竞争力。美国通过政府采购扶植了IBM、惠普、德克萨斯仪器公司等一批国际IT业巨头。美国西部硅谷地区和东部128公路沿线高技术产业群的迅速发展,与联邦政府的采购政策密不可分。
——在支持本国产业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美国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优惠价格。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外报价中,如果本国供应商的报价比外国供应商的报价高出不超过6%的幅度,那么,必须优先交由本国供应商采购。美国1991年的《道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运输部补助采购机械时,必须有60%以上是美国产品,而且车辆最后须在美国国内组装。
——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报价中,本国中小型企业供应商可以享受比外国供应商高出12%的报价优惠。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先考虑中小企业。美国还建立了政府与私人投资进行联合采购的合作制度。政府采购法规定,对有发展前景的小型企业建立特别基金,每个合格小型企业可获得高达85万美元的政府采购合同;对该类合同的每1美元采购,协约私人企业就对该小企业做出自己的1——4美元的采购或投资合同,即最高达340万美元的采购或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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