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过海 各显神通——部分国家和组织治理商业贿赂措施面面观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6-07-17 16:43:00 来源:
腐败是造成贫穷的主要原因,也是克服贫穷的重要障碍。面对层层障碍,大多数国家仍难以逃脱在贫穷和腐败之间恶性循环的怪圈。
自今年2月份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召开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成为我国各方关注的焦点和工作重点,纷纷重拳出击。国外在这方面积累的经验,会对我们的治贿工作提供一些思路。
大有可观:国外治理商业贿赂手段
商业贿赂在各国都是严厉打击的对象。严格的法律,成熟的市场机制,全面打击的氛围,是使其危害降低到最小的必要条件。
美国
成熟的市场经济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商业贿赂在美国难以兴风作浪。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对商业贿赂的“围剿”有这样4个主要机制:
法律机制 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在这方面,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美国的情况看,治理商业贿赂既需要严格的立法和执法,也需要营造一个不利于商业贿赂生长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反垄断机制 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垄断者出售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为此,美国早在100多年前就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其市场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由于美国几乎没有任何产品和服务是被少数一两家公司把持的,交易双方面对的是公平的市场,因此,企图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行为自然没有什么市场。
公平竞争机制 在近乎白热化而又很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把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状态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一机制下,就不太可能出现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的情况,因为这样的结果将导致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无人问津,公司无法生存。无论公司领导层还是股东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
舆论监督机制 在公开和严格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成为丑闻被公布于世面,使行贿者、受贿者和公司本身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在美国,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大多都会遭到媒体报道和曝光。比如,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讨好美国农业部以获得一些政策方面的好处,一家美国农场向当时克林顿政府农业部中的一位部长级官员的女儿提供了上学的“奖学金”,并出资邀请这位官员到农场游玩,花费几万美元。这件事情被媒体曝光后,这位农业部官员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不得不引咎辞职。
日本
商业贿赂是日本各种贿赂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它不仅对经济问题本身产生影响,而且还时常涉及到政治领域,造成政坛“大地震”。当前,日本已经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业贿赂问题的发生。
法律先行 首先是在法律上筑起反商业贿赂的重要防线,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行为,甚至连微小的商业贿赂事件也决不放过。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无论在商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具有行贿或者受贿行为的,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并且,日本界定的贿赂范围相当广,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做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利用手中掌握的权限,在经济活动中要求他人给予金钱、物品或者提供其他好处的,以及接受或者约定接受利益和好处的属于受贿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严格查处 日本有关部门对行贿、受贿罪的查处十分严格,“老虎”“苍蝇”一起打。如在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身边的工作人员利用首相的影响力,为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牵线搭桥,向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推销一批大型客机,并接受好处费的“洛克希德”事件中,首相田中角荣被逮捕,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保护举报人 日本还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一旦被发现,将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制度隔离 日本大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一套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真实的招投标制度,企业的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具体的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还有人对招标小组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个别人在招标中营私舞弊,接受贿赂。如果企业发现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了赔偿损失之外,有关人员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新加坡
它是被誉为亚洲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反腐倡廉的行为准则与法律法规,《防止贪污法》详细明确地规定了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受贿的形式、惩治贿赂的机构及其职权和调查程序等。根据《防止贪污法》,被指控者必须说清楚与其收入不相符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否则这部分财产就可被当作贪污受贿的证据:一旦受贿事实成立,即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无须查证受贿人是否向行贿人提供了服务和方便;仅有犯罪意图也要受到惩罚;对任何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可判处最高5年监禁或不超过10万新元(约合4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为了更好地构建一个廉洁社会,新加坡政府十分重视反贪机构的自身建设,创建了贪污调查局,严格执法。多年来,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查处了不少大案要案,据资料显示,1997年至2001年,该局每年接到民众大约800至1000起涉及贪污行为的投诉和检举。
英国
应该说,英国是制定反腐败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有关法律规定,公务员有贪污受贿、滥用政府基金行为的即被开除,并丧失领取退休金资格,构成犯罪的则予以刑事处罚。
英国自1889年起颁布了《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预防腐败法》、《英国公共机构防止贿赂法》、《防腐化法》等。2001年以来英国先后颁布了《反恐、犯罪和安全法》、《犯罪收益法》等,加入了欧盟、联合国和经合组织反腐条约,对公职人员加强监管,该条约规定:在英国国土之外发生的任何贿赂或腐败行为,与在英国国内发生同样行为一样受到处罚,相关程序可以在国内执行。该条款包括在英国的任何国家的公民或根据英国任何地区法律组成的机构。
法国
积极参与一些国际条约的起草和制定,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对付贿赂问题。如与经合组织签订了《关于反对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对外国公务人员的贿赂条约》,在欧盟委员会通过的两个关于反贿赂的条约也适用于法国,即《关于贿赂的刑事条约》和《关于贿赂的民事条约》。
《关于贿赂的刑事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对贿赂行为的适用范围、罚金和刑事惩罚等规定,法国对其中几个条款提出了保留意见。而《关于贿赂的民事条约》主要是关于由于贿赂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期限、合同的效力等的规定。法国在两个条约特别是《关于贿赂的民事条约》的起草、谈判直至通过过程中都扮演了非常积极的角色。
加拿大
制定了政府官员行为准则、公务员选拔培训制度和政府公开制度等一系列措施,规范和制约公务人员廉洁从政,使公众对政府决策和官员行为的公正廉明更具信心。
加拿大所有政府官员定期都要依法进行财产申报,内容包括个人现有财产、收入、债务的情况,及与自己生活密切、有经济往来的配偶、子女的财产、收入情况。财产包括现金、存款、资本投资、股票、彩票、房地产、车辆等;收入包括工资、额外报酬、股息、银行利息、租金、商贸收益、一定价值的礼品等;债务包括借款、贷款、银行透支等。拒绝申报个人财产或弄虚作假者都将受到严惩。
在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上,为杜绝官员隐匿财产的漏洞,加拿大实行金融实名制,并规定了违反金融实名制的各种处罚。
韩国
韩国曾经是一个腐败问题严重的国家。韩国政府历经二十多年的反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腐败程度逐渐减轻,商业环境得到改善,社会清廉度明显提高。
改革加“运动”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韩国历届政府不断推出包括治理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反腐败措施,其措施日益严厉,并形成全民打击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1963年,韩国组成身兼审计、监察和纪检三重责任的监察院;组建行政改革调查委员会,通过行政改革消除商业贿赂。1964年,制定了《关于特殊犯罪的特别法》等法律,规定分别对受贿公务员、不正当利益获得者、校园非法敛财者、公职人员渎职行为进行处罚。
1980年,韩国政府成立了“社会净化委员会”,发起一场“社会净化运动”,旨在通过全民参与,清除包括收受金钱物品、给好处费等商业贿赂行为。1981年,韩国制定了《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定实行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登记制度、公职人员物品申报制度和退休公职人员就业限制制度,以防止公职人员接受商业贿赂。
清廉度调查 韩国目前防止腐败和贿赂的一个关键性措施就是对各级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清廉度调查。负责腐败预防工作的韩国国家清廉委员会自2003年起,对全国325个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一年一度的清廉度调查,摸清各机关是否存在接受商业贿赂、谋取不法利益、换职、接受非公宴请、受礼、免费参加高档娱乐、不法介入有偿经济活动等行为。
清廉度调查的依据是各机关的廉政纪录、资金账户往来、不法收入证据、民间举报等。最后得出各机关的清廉度指数,按中央级政府机关、地方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关的类别进行清廉度排名。这个做法受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高度关注和肯定,被推荐给经合组织其他成员国效仿。
各界同出力 韩国采取的另一个重要反腐败措施是去年3月由韩国政府、政界和经济界共同签署了《透明社会协约》,其目标是建立没有腐败的先进型透明社会。
《透明社会协约》规定了公共部门、政界、经济界和公民社会建立透明、廉洁机制的办法。公共部门的任务是国家清廉委员会、监察院、检察所(院)、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的分工协作,建立防止腐败、信息公开。
公众监督和纳税人诉讼等机制,加强票务管理,实行公营企业透明经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等。政界的任务主要是清除非法政治资金,防止金元选举。
经济界的任务是实行伦理经营、透明经营,防止商业贿赂,绘制“反腐败地图”以切断商业贿赂的关系网。加强会计制度的透明度,建立企业内部举报制度。公民社会的任务是协助建立与反腐败有关的居民传唤制、居民投票制、纳税人诉讼制等机制,制定《透明社会实践市民参与宪章》,参与反腐败社会行动等。
个案视窗:德国医药购销领域标准明确
目前,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和1997年8月份修订的《反腐败法》。这些法律对各种形式的贿赂做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在德国,制止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司法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以排除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干预。
德国的市场竞争环境已经相当成熟,舆论监督也很严格。如果某家公司出现违法行为,它不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会遭受舆论的批评,以及竞争对手的排挤,公司形象将大大受损,严重的甚至会破产。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犯罪动机很小。
医药行业是个特殊领域。为了避免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德国医学科学专业协会、联邦药物生产商协会、联邦医院药房联合会、德国大学联合会等12个相关协会在2001年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及其责工间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内容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列举了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了解的法律知识。第二部分规范了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形式,并规定了合作的原则以及合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例如,医药企业给医院或医生提供资助是合法的,但必须遵循资助与商业利益相分离的原则,否则就有贿赂嫌疑。
第三部分则专门对宴请和送礼做了规定。医药企业员工以私人名义宴请医生是不允许的,但是可以在举办某种活动或者举行工作餐时邀请医生参加。但值得注意的是,每次邀请都应记录备案。另外,医生收受小额礼品也是合法的,但是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在某些条件下可被视作受贿行为。医生一旦被发现收受贿赂,就会被医院开除。
由于德国实行“医药分开”,药店和医生之间几乎不可能发生行贿受贿行为。而《企业同医疗机构及其责工间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对医药企业和医生的行为做了详细规定,把行贿受贿的可能性降到最小。
另外,因为德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病人的医疗费和药费最终都由保险公司支付,如果医药公司向医院药房和市场药店行贿,势必会增加药品的成本,也就是说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因此保险公司也对医生和药房具有强大的监督作用。
国际透明组织
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ey International)简称TI,是国际上惟一专门致力抑制贪污腐败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它建立于1993年,创建者虽然背景各异,但他们对腐败在投资、贸易及人类发展方面的恶劣影响却形成了共识。今天,该组织已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成立分会(National Chapters),并希望透过其在世界各国的分会,结合来自政府、企业、社会三方正直廉洁的人士,共同为制度的革新而努力。TI的国际秘书处设在柏林,为数不多的专业工作人员为与日俱增的国家分部成员提供帮助、协作和建议。
国际透明组织倡导的国际反腐败运动经历了迅猛的发展。这表现在:
刷新观念 透明国际倡导的“透明”与“克责”观念、透明国际坚持的应从行贿和受贿两个方面制约腐败的主张、透明国际对“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更廉洁”的批判在今天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成为主流价值观念体系的一部分。透明国际在1999年推动的反洗钱公约在“9·11”以后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打破禁忌 过去,国际金融组织对腐败视而不见,发展援助机构把反腐败列为禁忌,私营部门虽不堪负荷,却不得不大肆行贿。但国际透明组织成立后,形势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腐败同人权和环保议题等一起,被提到国际政治议事日程上来,包括联合国、欧洲理事会、经济发展合作组织、美洲国家组织、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在内的国际组织、援助机构和多边组织,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准则,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经合组织反对在海外行贿外国公务员公约》、《反腐败刑法公约》、《反腐败民法公约》等等,这些国际公约,构成了新的国际反腐败标准,为全球范围的反腐败运动,提供了有利的武器。
壮大组织 与此同时,透明国际大家庭本身也经历了迅速发展,透明国际建立在全世界各个国家的会员组织从最初的3个发展到如今的一百多个,透明国际已经成为国际反腐败运动的推动力量和公民社会的主要代表,也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反腐败运动的重要同盟军。
廉洁指数
定义 廉洁指数(也称为腐败指数)是一种复合民意调查,反映的是商人或国情分析研究专家对一个国家(地区)腐败情势的观感,他们包括本国的或外国派驻人员。2005年的指数排行是从10个独立研究机构发表的16个调查结果平均以后求出的结果。任何一个国家(地区)要被包括进这个排行榜,它们必须至少要被3个调查涵盖过。
内涵 廉洁指数的满分为10分,10分为最高分,表示最廉洁;8.0~10.0之间表示非常廉洁;5.0~8.0之间为比较廉洁,3.0~5.0之间表示腐败问题比较严重;3分以下表示腐败问题非常严重。
附:
国家/地区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芬兰
9.7
9.7
9.6
新西兰
9.5
9.6
9.6
丹麦
9.5
9.5
9.5
冰岛
9.6
9.5
9.7
新加坡
9.4
9.3
9.4
瑞典
9.3
9.2
9.2
瑞士
8.8
9.1
9.1
挪威
8.8
8.9
8.9
澳大利亚
8.8
8.8
8.8
荷兰
8.9
8.7
8.6
阿塞拜疆
1.8
1.9
2.2
巴拉圭
1.6
1.9
2.1
尼日利亚
1.4
1.6
1.9
孟加拉
1.3
1.5
1.7
海地
1.5
1.5
1.8
备注
我国2005年廉洁指数为3.2,在158个国家中排名7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12月9日,自2003年开始就被联合国定为“国际反腐败日”。在2003年的这一天,来自近100个国家的政府高官聚集在墨西哥的梅里达市,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全球联手治理腐败正式拉开序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近3万字,共分8章85条,分别为: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和救济,国际合作,资产追回,技术援助与信息交流,实施机制,最后条款。
公约认为,腐败破坏公共机构的合法性,危害社会稳定和安全,破坏民主价值观,损害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
其宗旨是,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更加高效而有力的预防和打击腐败,促进、便利和支持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的合作和技术援助,倡导廉正、责任制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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