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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修订版)(六)

作者:责任编辑:蒋莉蓉  发布于:2007-06-28 12:04:00 来源:

第十七条 透明度

一、各缔约方应鼓励采购机构说明对待非缔约方供应商投标的各项条件,包括与竞争性招标程序和提出异议程序的不同之处。但为了提高双方合同授予的透明度,非缔约方应做到:
(a)按第六条规定(技术规格)明确合同内容;
(b)用WTO的一种官方语言发布第九条规定的采购公告,包括第九条第八款规定的采购摘要公告,明确受理本协议缔约方供应商投标的条件;
(c)确保在采购期间一般不会改变采购规则;不可避免改变规则的,应保证有满意的补救方法。

二、能够遵循第一款(a)至(c)项规定的非缔约方政府,有权在通知各缔约方后,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委员会。

第十八条 采购机构的信息提供和审查义务
一、采购机构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授予的采购合同,应在授予合同后72天内在附录二所列刊物上发布公告说明下列事项:
(a)合同项下货物或服务的性质和数量;
(b)授予合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c)合同授予日期;
(d)中标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e)合同金额或评标时考虑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f)如有必要,查阅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出的公告的方法,或执行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正当理由;
(g)采用的招标程序。
二、采购机构应缔约方供应商要求,应及时提供:
(a)有关采购做法和程序的解释;
(b)有关驳回供应商资格申请、终止现有资格以及未取得资格的原因;
(c)有关供应商落标原因、中标供应商名称及其投标的特点和相对优势等资料。
三、采购机构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关于定标的决定。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应采取书面通知。
四、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c)项有关信息,涉及妨碍法律的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或者影响特定公营或民营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或者损害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的,采购机构应予保留。

第十九条 缔约方的信息提供
与审查义务
一、缔约方与本协议有关的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司法判断、通用的行政规定及程序(包括标准合同条款),应及时在附录四所列刊物上公布,便于其他缔约方及其供应商了解有关内容。缔约方应随时按其他缔约方要求解释其政府采购程序。
二、属于本协议缔约方的落标供应商,其政府可在不影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向采购方政府索取有关资料,确认该项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采购方政府应提供有关中标供应商投标的特点、相对优势及合同金额等资料。在通常情况下,这些资料由落标供应商政府决定是否公开,但该政府应谨慎地行使这种权利。公开这些资料有碍今后投标竞争的,未经提供这些资料的缔约方同意,不得予以公开。
三、应其他缔约方请求,适用本协议的采购机构应提供的有关采购或特定合同授予资料。
四、向任何缔约方提供的机密资料,如有碍法律的执行、违背公共利益,或影响特定的公营或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或有损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未经提供这些资料的缔约方正式授权,不得予以公开。
五、各缔约方应收集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适用本协议范围的采购的年度统计报告。统计报告应包括所有适用本协议的采购机构授予合同的下列资料:
(a)列入附件一的采购机构,在全球授予的在门槛价以上及以下的采购合同估算金额统计数,按机构列报。列入附件二和附件三的采购机构,在全球授予的在门槛价以上的采购合同估算金额统计数,按机构类别列报。
(b)列入附件一的采购机构授予的在门槛价以上的采购合同件数及总金额的统计资料,根据统一分类制度按采购机构、货物和服务分类列报。列入附件二和附件三的采购机构授予的在门槛价以上的采购合同估算金额的统计数,按照机构类别和货物或服务类别列报。
(c)列入附件一的采购机构,按第十五条每种情形授予采购合同的件数及总额的统计数,按机构、货物和服务分类列报。列入附件二、附件三的各类采购机构,按第十五条每种情形授予的在门槛价以上的采购合同总额的统计数。
(d)列入附件一的采购机构,按有关附表载明的不适用本协议规定范围授予的采购合同件数及总额的统计数,按机构列报。列入附件二、附件三的各类采购机构,按有关附件载明的不适用本协议规定范围授予的合同件数及总额的统计数。
如能取得资料,各缔约方应提供采购机构按货物和服务原产地分类的统计资料。委员会应制定统计方法的指导原则,确保统计口径的可比性。为了加强对适用本协议范围的采购进行监督,经委员会一致同意,可对本款第(a)至第(d)项提供的有关统计资料的性质和程度以及采用的分类方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投诉程序
磋商
一、供应商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采购提出投诉时,缔约方应鼓励供应商与采购机构进行磋商,解决争议。采购机构在不妨碍按投诉程序采取纠正措施的前提下,应对投诉事件及时、公正地予以考虑。
投诉
二、缔约方应提供非歧视、及时、透明且有效的程序,便于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中因违反本协议规定有损或曾经有损其利益的情况提出投诉。
三、缔约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其投诉程序,并给予获取的便利。
四、缔约方应确保适用本协议的有关采购活动的全部文件,保留3年。
五、供应商应在知悉或应知悉投诉事项起,在不少于10天内提起投诉,并通知采购机构。
六、投诉案件应由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且公正的审议机构审理。审议机构参与审议的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应免受外界干扰。审议机构不是法院的,如不执行下列程序,审议结论应经法院审核。
(a)在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前,要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b)当事人可委托代表或请人陪同;
(c)当事人应参与全过程;
(d)公开审理;
(e)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f)允许传唤证人;
(g)向审议机构公开文件。

七、投诉程序应规定:
(a)采取果断措施,及时纠正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保全商业机会。这些措施可能导致采购活动的中止。程序中可规定,在决定是否采取此类措施时,应考虑避免对公共利益等有关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应书面说明未采取此类措施的正当理由;
(b)对投诉事项的评估及做出决定的可能性;
(c)纠正违反本协议行为的措施,或对损失或损害的补偿。补偿仅限于对准备投标或提出投诉的费用。

八、为了保全商业机会或其他有关利益,在通常情况下,应及时结束投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机构

一、应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委员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委员会应自选主席和副主席,并视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1次,为各缔约方提供机会,就本协议执行或促进本协议各项目标的实现等问题进行磋商,并履行全体缔约方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委员会可设立工作小组或其他附属机构,办理委员会交办事项。

第二十二条 磋商与争端解决

一、《建立WTO的协议》中“关于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的谅解书”的规定,除以下另有规定外,应适用本协议。

二、任何缔约方认为其依据本协议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益受到侵犯或损害,或实现本协议目标因其他缔约方未履行其应有义务、或因其他缔约方采取的无论是否与本协议规定相抵触的措施而受阻,该缔约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缔约方提出意见或建议,寻求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该缔约方的上述行动,应及时依据下列规定,通知根据争端解决谅解书成立的争端解决机构。有关缔约方应慎重考虑该缔约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三、争端解决机构有权成立专门小组,采纳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对争端事项提出建议或做出裁决并监督执行,同时授权中止本协议规定的特权和其他义务,或在不可能撤消与本协议有抵触的措施时,授权就补救措施进行磋商。但只有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本协议缔约方,才有权执行受由争端解决机构对属于本协议争端做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

四、除争端当事方在专门小组成立20天内另有协议外,专门小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按照本协议及(争端当事方援引的其他协议名称)的有关规定,审查由(当事方名称)以文件形式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的争议事项,调查事实,以此帮助争端解决机构依据本协议提出建议或进行裁决。”
争端当事方的一方援引本协议和争端解决谅解书附录一所列的一个或多个协议时,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只适用于专门小组报告中有关本协议的解释及适用部分。

五、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负责审查属于本协议约束争端的各专门小组,应包括在政府采购领域合格的人员。

六、争端解决应尽力及时完成。尽管争端解决谅解书的第十二条第八款和第九款做出了规定,专门小组应自组成和赋予职责起,4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7个月,向争端当事方提出最终报告。应尽力将争端解决谅解书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期限减少2个月。另外,尽管争端解决谅解书的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做出了规定,对当事方按建议或裁决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协议规定出现分歧时,专门小组应在60天内做出决定。

七、尽管争端解决谅解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做出了规定,除本协议外,由谅解书附录一所列协议产生的争端,都不得中止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特权或其他义务。同样,本协议产生的争端,也不得中止依据谅解书附录一所列其他协议规定的特权或其他义务。(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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