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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采 措施护航

作者:责任编辑:admin  发布于:2008-05-14 14:38:00 来源:

  市场经济国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措施扫描
  
  大部分国家对各部门采购从业人员都有资格要求,美国等国家称为“采购合同官员”,我国香港特区称为“采购主任”。采购人员资格分为不同级次,各级次都有相应的条件和职责,级次的获得和晋升必须通过考试。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支出的一项管理制度。通过确立支出使用规则,约束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实现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国际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采购已由单一的财政支出管理手段,演变成兼有财政支出管理和国家宏观调控双重功能的重要工具,是政府介入经济运行的最直接方式之一。
  
  完善的法律体系不可缺
  
  各国都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以法律形式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方式、程序、政策和监督管理等事项。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国际性和区域性组织相继制定了政府采购的协议、示范法和指南,以统一各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世界贸易组织于1994年修订了《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要求签署成员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GPA规定保持一致。
  
  扩大纳入采购范围项目
  
  市场经济国家早期的政府采购仅限于政府部门使用政府预算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实施公共政策需要,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逐步将涉及国计民生的市政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涵盖了公共机构和部门所有的采购活动。并且只要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项目,即使是向私人融资或者是由私人企业承办,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还有些国家或地区甚至将依靠政府授予许可证或专属经营权的企业也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利用“规模”调控经济
  
  在国际上,政府采购经历了由财政支出管理手段向经济政策工具转变的过程。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英美等国主要强调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和预防腐败的功能。20世纪30年代爆发了世界性经济危机,各国政府都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由于政府采购规模大,其经济调控功能日益受到重视。美国联邦政府通过扩大采购支出,拉动经济增长,并于1933年颁布《购买美国产品法》,开了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调控经济的先河。随后,其他国家纷纷仿效。
  
  寓监管于程序之中
  
  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较为成功国家的经验看,采购程序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公开透明,加强制约,规范操作。其中,财政预算和支付手段在政府采购程序中发挥着基础性管理作用。
  
  部门预算管理 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有严格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求,各部门必须将所有采购项目编入预算,没有预算,不能采购,财政也不予拨款。在俄罗斯,各政府部门一般在每年的6、7月份将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部审核,经审核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为主 由于公开招标具有透明度和效率优势,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将其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只有当项目金额低于限额、项目要求特殊、产品技术复杂、供应商数量有限等情况下,才允许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且必须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
  
  信息充分公开 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制度中对信息公开都有明确规定。一般做法是,采购项目招标信息和中标情况必须在财政部门或国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欧盟规定,达到其“指令”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除了在本国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外,还要在欧盟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重视合同管理 合同是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和支付依据。采购合同管理得好,政府采购就不会出现问题,因此,市场经济国家都制定了统一的招标合同格式或范本,政府采购合同草案也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才能签订。如西班牙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中专门设立了审核合同的分支机构。
  
  严格资金支付审核 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了采购资金由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合同签订后,由财政部门按部门申请和合同金额,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在德国和西班牙等国家,财政部门支付审核的内容除了合同,还包括送货单、收货单等采购凭据,只有合格的支付申请,财政部门才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全方位管理监督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场经济国家设立了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管理特点的专职机构。例如,英国、法国等国家在财政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司,美国在总统行政预算办公室设立了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在监督体系方面,除了法律和日常管理外,还建立了司法救济机制。在美国,当供应商对联邦政府部门采购合同有争议时,可以向合同争议委员会申诉,向会计总署投诉,甚至向联邦索赔法院起诉。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一方面维护了供应商的利益,另一方面强化了供应商的监督作用,形成了法律、日常管理和司法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实行人员资格管理
  
  大部分国家对各部门采购从业人员都有资格要求,美国等国家称为“采购合同官员”,我国香港特区称为“采购主任”。采购人员资格分为不同级次,各级次都有相应的条件和职责,级次的获得和晋升必须通过考试。各部门只有获得采购资格的人员才能组织采购活动和签订合同。这些有资格的采购人员独立开展采购活动,各部门行政首长不能干预,也不能改变他们做出的决定。但采购人员对做出的决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运用电子信息手段
  
  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开始电子化政府采购试点,有的已初见成效。德国要求从2006年1月起,联邦一级政府的所有通用货物和服务必须通过政府统一开发的电子平台采购。墨西哥2003年实现政府采购的网上订货,如今电子化政府采购占总采购量的70%以上。市场经济国家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模式尽管不尽相同,但对其概念和构成已基本形成共识,即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利用信息技术,确立公共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这种采购形式的核心内容是重新确立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关系的方式,打破了时间和空间障碍,增强了采购信息透明度,提高了采购效率,降低了采购成本,规范了采购行为,在政府采购管理和实践中运用电子手段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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