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构建完善的救济体系
作者:责任编辑:admin 发布于:2008-05-14 15:09:00 来源:
设合同争议委员会
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了合同争议委员会,专门处理部门投诉事项。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批准农业部、能源部、服务总署等10个采购量大的部门设立合同争议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本部门招标投标和合同执行中的争议。没有设立此机构的部门,可以从中选择一个部门签订协议或委托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合同争议委员会设3名行政法官,由部门首长任命,为保持其独立性,实行退休前终身任职制。行政法官裁决结果,部门行政首长无权改变。
向会计总署投诉
投诉人(主要是供应商)对合同争议委员会裁定结果不服的,可向联邦会计总署提出投诉。会计总署只受理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前的争议,从受理投诉到做出处理决定不得超出100天时间。会计总署受理投诉后,被投诉方应按要求及时向会计总署提出意见。会计总署根据了解的情况,举行听证会,由双方进行陈述,然后做出处理决定。投诉人胜诉的,被投诉人要改变对投诉事项的决定,或者给予投诉人经济赔偿。
会计总署的处理意见不具强制性,但政府部门一般会接受,否则会计总署将向议会报告。为保护投诉人利益,会计总署接到投诉后,采购活动必须中止。
向联邦索赔法院起诉
投诉人对合同争议委员会或者联邦会计总署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联邦索赔法院起诉。由于向法院起诉费用很高,投诉人通常首先选择向会计总署投诉。索赔法院类似行政法庭,处理起诉的程序与司法程序基本相同,但处理决定由法官而不是陪审团做出;索赔法院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必须执行。供应商起诉胜诉的,被投诉单位需向供应商支付赔偿金,从预算安排的国家赔偿基金中统一支付。
为鼓励供应商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近年来,索赔法院降低了收费标准,还规定胜诉方的律师费由政府承担。为了防止滥用起诉权利,败诉时其律师费自行负担;且对多次败诉,干扰政府采购进程的,要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准入政府采购市场。
救济“第三人”的异议制度
当第三人认为采购机关的采购行为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或者违反法定采购程序,从而导致第三人受到不合理待遇,丧失缔约机会或未能参与投标,并因此受到直接经济利益影响时,第三人有权向有关部门要求救济。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中对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制度体现在决标争议解决程序之中。
美国政府采购中救济第三人权利的异议制度采用的是一种分散监督的模式,即审理机关包括采购机关、联邦审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GAO)、总务署契约申诉委员会(General Services GSBCA)、联邦赔偿法院(Court of Federal Claim,CFC)以及联邦地方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s)等5个机关。其中,前三个属于行政机关,后两个属于司法机关,第三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当的审理机关。这5个机关取得决标争议的法律依据,以及第三人提起争议诉讼的资格、审理标准和程序、救济种类以及上诉途径等均有所不同。
公益代位制度
该制度规定,私人或团体可以依法以政府的名义,并为自己的利益,以对政府为不实请求行为的法人或个人为被告,代位政府提起告发诉讼,胜诉或经和解之后,有权利取得政府得到赔偿数额一定比例款项作为自己的报酬。
公益代位诉讼制度自设立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一方面,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增进了政府采购的社会经济效益,对供应商起到了较好的威慑作用,促进了政府采购中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对政府采购领域经常发生的集团性经济犯罪起到了良好的治理作用。
以告发人为被告供应商内部的职员为例,告发人因为经手或别的因素,有不实请求行为发生,如果隐匿不报,那么一旦事发,就极可能成为共犯或者替罪羊,如果挺身而出、予以揭发则可能会被上司报复,而公益代位诉讼制度的设置可以帮助他们摆脱困境。
另外这一诉讼制度的设置与运行对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增强人们对政府施政能力的信心,推动整个社会诚信道德风气建设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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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是指所有参加采购程序竞标,但未能中标成为契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权参加采购程序但未能参与的承包商、供应商。
决标争议 是指契约形成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通常为参与投标但未能中标,并因此受到直接经济利益影响的实际要约人或潜在要约人(即本文所称的第三人)不满契约官决定,将采购契约决标于某人承包,或者因为采购流程中未受到公平待遇而发生的异议。
公益代位诉讼 是在美国联邦政府合同法律制度框架下为防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承包商向政府为不实请求以获取不当利益,而在联邦《防制不实请求法》(False Claim Act,或译为《反欺骗政府法》)中所引用的独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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