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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政采程序“三步走”

作者:  责任编辑:刘春华 发布于:2008-05-14 15:11:00 来源:

    《联邦采购法规》和美国政府机构采购规则对本国的采购流程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规定了政府采购以下三个阶段的程序:
  
  计划制定程序
  
  政府采购计划既要满足采购需求,同时也要符合所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采购计划的制定涉及缔约人员、规划人员、会计人员、法务人员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等,需要政府采购各方相关人员协同合作。制定计划前要进行市场调研,估算采购价格,使采购计划力求详尽。
  
  合同签订程序
  
  采购人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规模和条件,采用竞争性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以最低价原则或最佳价值原则确定承包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对竞标方案的评估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最低价格原则;二是最佳价值原则。最佳价值的评估是基于标书中陈述的相关评估标准的条文之上的,尽量避免评估小组的主观性。
  
  合同管理程序
  
  合同授予后,必须对合同加以管理,以确保承包商能够提供符合政府机构要求的产品或服务。合同的管理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内容很多,包括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的变更、合同的终止等。这里我们仅介绍合同修改和合同终止的程序。
  
  修改 通常在合同中包含一个标准的"修改"条款用于说明合同修改的程序,政府需要依据这些程序进行修改以保证承包商执行修改的条款,而承包商必须遵守这些程序才能保证他在执行修改条款时得到赔偿。合同的修改必须以官方正式书面的形式进行。
  
  终止 合同终止的情形,一是因违约而终止合同;二是为政府利益而终止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和承包商都可能因违约而终止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承包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延期严重的,政府可以发出一个终止合同的通知,但给承包商解释的机会,并给予10天或更多的期限纠正其违约。在终止合同后,政府可以自行完成此项目,或者另外签订合同,并从违约承包商那里收取损失补偿。值得借鉴的是,在美国,许多政府承包合同都要求承包商提供一个第三方作为执行合同的担保人,通常是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政府可以在终止合同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政府除了有权力因承包商违约而终止合同之外,政府还有权力在任何时候认为“符合政府利益”时终止合同。政府可以简单发送一个通知书给承包商告诉政府要以政府利益而终止合同,政府无须说明终止合同的理由,只要求政府在做出这个决定时是善意的就可以了。甚至如果政府可以从别处以更低的价格采购到此货物和服务时,可以终止合同。但承包商有权力因为执行合同中已经出现的费用、已经完成工作量的利润以及解决合同的索赔成本而得到补偿。
  
  另外,联邦政府相关法律还明确了合同纠纷解决的程序。首先,合同纠纷的解决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解决合同纠纷,需要承包商向合同官员提交索赔要求书,在索赔要求书中说明索赔的理由、法律依据和索赔的金额等。合同官员在收到索赔通知书后60日内签发决定。合同官员的索赔决定是承包商进一步进行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的前提。承包商不服合同官员的索赔决定,可以在受到索赔决定后90天内就合同官员的决定上诉到合同诉讼理事会,或者在一年内向美国联邦赔偿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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