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法律中的公共采购
作者:责任编辑:刘春华 发布于:2008-05-14 16:30:00 来源:
关于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其他几点说明
如何确定合同规格?
确定合同规格这一步骤仅适用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在欧共体的条约中,一般严禁使用国家标准或歧视性的标准来排除任何满足采购机构要求的货物。具体的各项采购《指令》要求在存在欧洲标准时要使用该标准。为了安全性和可靠的考虑,采购方也可使用“或同等标准”来代替。
公告:信息披露
由欧洲共同市场官方出版物(Official Journal)办公室负责公告采购信息。公告必须同时公布在欧洲委员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每日电子标讯(Tenders Electronic Daily,TED)上。
1998年,欧共体已经废除了信息公告的纸制硬考贝形式。
信息公告必须使用欧洲的通用采购词汇(Common Procurement Vocabulary,CPV)。
在公布了采购信息后又在国内或国际性报刊上公布采购的附属通知也被认为是合法的。
合同授予的标准
最基本的标准是要求价格最低。其次要注意选择经济上最有利的投标。一般要注意下面几个可供参考的授予标准条件:价格、质量、经营费用、售后服务、交货期限。
此外,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中还列举了其他可供选择的采购方式,它们包括:两阶投标(第46条)、建议书采购(第48条)、竞争性谈判(第49条)和报价单采购(第50条)
执行中的某些问题修改计划
从目前欧共体公共采购法的执行情况看,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公共采购法不够简化。由于同时存在按采购项目划分的不同法律,因此在程序的操作上有相互交叉的情况,也有指令之间相互矛盾的地方。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便于统一管理、发挥效力、简化程序和澄清矛盾,2000年欧盟委员会对政府采购立法制定了新的目标,今后将对欧共体现存的六部采购指(涉及货物、服务、工程、公用事业采购和救济程序)及其1997年的修改稿汇集成一部统一《公共采购指令》。当然,根据欧共体以往立法和修改法律的经验以及各国利益的调整情况,新法的出台至少需要3-4年时间。
注:关于“公共采购”。欧洲与美国及WTO的用词不同,习惯用"公共采购"而非“政府采购”。为了尊重马丁先生讲稿原文和语言习惯,本文的介绍全部采购“公共采购”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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