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与政策(四):印度
一.组织框架
印度有关政府采购的机构和法律框架从根本上源自该国宪法,宪法将印度联邦的行政权力都授予印度总统,总统根据其命令以及印度政府发布的各项法令,将财政权授予该国财政部。根据1949年发布、2005年修订的总财政法,这些权力逐级授予了财政部下属机关。
《总财政法》(GFR)由印度财政部拟定,该法规定了一般财政管理和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原则。该法第六章所含各条涉及货物和服务采购,而第八章强调了合同管理,所有政府采购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GFR中规定的各项原则。《有关货物采购程序之政策手册》则规定了货物采购方面的指导原则。
印度没有规范政府采购的专门中央立法。广义的有关法令和指令包含在2005年《总财政法》和《财政权授权法》(DFPR)内,更广义的法律框架还包含在1872年《合同法》、1930年的《货物出售法》、《仲裁及限制法》以及最近的2005版《信息权法》内。
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每个邦(包括联邦区)都有自己的采购法令、采购指南以及相应的立法体系。各邦政府和中央各类公共事业单位(CPSUs)都有自己的财政条令,这些条令是各邦根据《总财政法》的大致原则制定的。一些邦甚至引进了专门的政府采购法,比如泰米尔纳德邦和卡纳塔克邦。
宪法指定总检查和审计署(CAG)监督联邦和各邦的财政账户。CAG关于联邦账户的报告向印度议会各院呈报,而关于各邦账户的报告则呈报给各邦立法会的相应立法机构,这些报告当然也包括采购项目。各邦议会账目委员会(PAC)、其常委会和账目立法委员会监督财政行政权力的执行效果。为保证印度各级政府的透明度,该国成立了地方政府本地基金审计所。各地审计所的报告会呈递给各邦立法会议。
有关腐败的投诉和中央政府的行政监察工作是由中央监察委员会实施的,这是根据2003年通过的《中央监察法》建立的法定机关。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字国,印度还保证致力参与“对腐败零容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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