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与政策(三):欧盟
二.公共采购立法
2004年通过的两部公共采购基本指令,内容如下:
(1)欧盟2004/18号指令,关于协调授予公共工程合同、公共供应合同和公共服务合同的采购指令,以及
(2)欧盟2004/17号指令,关于水、能源、交通和邮政服务部门实体协调采购程序的指令。
授予公共合同的必须遵守的原则是平等待遇、非歧视和透明。授予标准方面,两个指令是相同的。合同授予机关(实体)--也就是国家、地区或地方政府,或者根据公共法律进行行政治理的实体--被要求须:或者基于最具有经济优势-包括质量、价格、技术优点、环保特征、价格有效性以及交货数据等,或者仅仅基于最低价格,授予投标者公共合同。
A.欧盟2004/18号指令
1.指令的适用范围
欧盟2004/18号指令适用于该指令没有排除在外的公共合同,其价值约相当于或超过如下门槛(不包括增值税VAT):
a)除下文第2款标明各项外,12.5万欧元以上的公共供应和服务合同;关于国防领域合同授予机关授予的公共供应合同,指令仅适用于附录V所列产品涉及的合同;以及
b)19.3万欧元以上的(a)除附录IV所列之外的合同授予机关(也即中央政府机关)授予的公共供应和服务合同;(b)附录IV所列国防领域机关所授予的公共供应合同,但不涉及附录V所列有国防有关的产品;以及(c)合同授予机关授予的公共服务合同,内容为附录IIA中目录8或者目录5(有关电信服务)所列服务项目;以及
c)484.5万欧元以上的公共工程合同。
2.排除范围
欧盟2004/18号指令不适用于以下合同:
欧盟2004/17号指令中规定的水、能源、交通和邮政服务部门履行采购程序授予的公共合同(请见下文第二部分(B));
公共电信网络和服务;
保密合同以及需要特殊安全措施的合同;
由两个成员国以及一个或几个第三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约束的公共合同;
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和驻军有关的公共合同;以及
国际组织根据国际程序达成的合同。
3.特别例外
欧盟2004/18号指令不适用于以下公共服务合同:
土地或不动产的购置或租赁;
用于广播节目之材料的购置、开发和生产;
雇佣合同;
仲裁和调解服务;
与保险产品有关的出售、购买和转让,相关的金融服务;
服务特许;以及
基于专属权基础授予的服务合同。
4.合同保留
当被庇护的就业项目其雇员大多数都是残疾人时,成员国可以保留相应权利,参与公共合同授予程序以庇护残疾人就业或者授予此类合同。
5.国防采购
当某些特定的工程合同、供应合同和服务合同的授予机关或实体涉及国防和安全领域时,协调其合同授予程序的国防采购受欧盟2009/81号指令约束,以及受2004/17和2004/18号指令修订版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