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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与政策(三):欧盟

作者:曹守同 编译 发布于:2018-02-23 16:34:38 来源:美国国会图书馆网站http://www.loc.gov/
欧盟 
欧盟成员国之间实现了货物自由流通、服务和工程项目的自由提供和建造

  一.介绍:

  公共采购是根据《欧盟运行条约》普遍的、基本的自由原则派生出来的,该条约是里斯本条约的修订;也就是说,公共采购保障欧盟37国范围内的货物自由流通、自由提供服务以及建造的自由。在实践中,处于同一个单一市场内的欧盟成员国在授予公共合同时,不得给予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公司以歧视待遇;各国有义务在同等待遇、非歧视、互相认可、比例适当和透明等原则的基础上与之签订合同。公共采购领域已经有一些指导条令来规范,还需要各成员国进一步付诸实施。2004年,经过长期谈判,欧盟改革了其公共采购法,原因是欧盟法院的一项判例法以及采纳的两项指令法案,这些指令代替了先前的指令法案。


  在欧盟框架内,跨境采购的发生有两种途径:直接跨境采购和间接跨境采购。直接跨境采购是指在一国本土营业的公司受邀参加投标并赢得源自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招标并签订合同;而间接跨境采购发生在一国公司通过分支机构参与他国合同竞标时。


  欧盟有关公共采购的法律体系也适用于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签署方。为了达成授予合同的目的,成员国要求应用“在实施政府采购协议(GPA)时,给予双方关系国与给予第三国经济运营者(包括合同授予方、供应商以及服务提供者)一样优惠的境遇”原则。依照政府采购协议(GPA),欧盟成员国还要保证他们各国的采购实体(政府机关和公共部门等)不会基于外国附加资本或者外资比例,而给予本国任何供应商低于其本国供应商的优惠待遇;进一步地,欧盟成员国还必须保证其采购实体不会基于目前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生产国的考虑,而歧视某国供应商,只要该生产国是GPA成员国。


  2002年,根据欧盟委员会的预测,欧盟境内的公共采购总额(由政府和公共事业部门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公共工程)接近欧盟GDP总量的16%,约15,000亿欧元,根据当时1欧元大约兑换1.399美元的汇率,相当于20,990亿美元。公共采购的价值总量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各不相同,意大利公共采购价值占GDP11%、荷兰公共采购价值占21.5%,各国占比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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