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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和政策(二):加拿大(中)

作者:曹守同 编译 发布于:2015-11-27 16:17:23 来源:  美国国会图书馆www.loc.gov/

  II.关于“购买美国货”的规定


  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RRA)中的经济刺激政策包总体上要求,依据法案投资的建设和公共工程项目中所用的钢材、铁和工业制成品都应当是在合众国生产的。2009年4月3日,(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就复苏法案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实施问题发布了指导意见。就此直接影响加拿大的指导意见规定,(加拿大)国会研究服务机构的伊恩·弗格森发表评论说:


  “可能是因为加拿大省级和地区都没有接受GPA框架下的任何义务,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将加拿大排除在美国各州依据GPA承担国际义务的国家之列以外。这意味着,美国根据再投资法案用联邦的钱投资的各州和地方项目,没有必要采用与GPA框架下的义务相符的优惠方式对待加拿大公司。这样,在参与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使用美国联邦刺激基金兴办的公共工程所使用的钢铁和工业制成品项目投标时,加拿大公司很可能无缘竞投。然而,GPA框架下美国的义务确实对加拿大公司参与美国ARRA出资的联邦采购项目投标起作用,加拿大公司可以参与哪些项目合同的竞争。尽管这样,加拿大媒体上还是出现过一些有意思的报道:美国合同方和供应商为了避免‘购买美国货’条款的烦扰,在某些采购项目中越来越多地选择国内合作者。”


  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中包含的“购买美国货”规定,在加拿大引起了极大的担心,美国越来越多的保护主义是众目所见。这种担心在2009年9月加拿大总理访问华盛顿会见美国总统和国会领袖时,得到了或许是最完美的展现:讨论一项能为加拿大供应商带来新一轮高潮的提议。历任加拿大总理对美国国会山并不出人意外,但这次哈珀总理却异乎寻常地强调了这一问题对加拿大的重要性。

 
五大湖
五大湖周围集中了美加两国主要工业制造业,成为美加贸易重要通道

  虽然美国人回答说,复苏法案和随后的实施条例都写明,要“与美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国际义务,以及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包括NAFTA等规定相一致",但这些不是一种新形式的保护主义。美国已经指定一位贸易谈判代表探寻一种替代方案,大致将加拿大供应商包括进复苏和再投资法案的范围内。


  对加拿大抱怨者的批评者也严厉谴责了加拿大各省目前不同意将自己包括进GPA和北美自贸协定的问题。美加贸易关系专家克里斯托弗·桑兹宣称他建议“加拿大官员们与奥巴马政府做一个‘壮士断腕’的生意,因为他们处理‘购买美国货’争议的方式(不能令人满意)”。加拿大官员们认识到,他们不将各省和地方政府加入GPA和NAFTA是一个错误。然而,如前所述,从对各省公平的角度讲,并不清楚将各省和地方政府包括进GPA和NAFTA,能否给加拿大供应商带来更多ARRA方案资助的合同利益,因为GPA和NAFTA的条款中都允许(各省和地方)做出联邦授权的例外规定。


  2010年6月,哈珀总理建议各省修改其采购法,允许美国供应商的商品和服务享有NAFTA政府采购条款有关优惠。省级采购市场对美国公司开放的边界尚不清楚,因为很多省市的限制是采用的政策的形式,更多地取决于个人招投标者而不是写在纸上的法条。而且,加拿大市长联盟也在2010年6月以189票对175票通过决议,禁止对加拿大商品施加贸易限制国家的公司参与投标。这是无附加前提的决议,但是暗示很多加拿大市长相信加拿大公司应该允许参加美国ARRA资金赞助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虽然加拿大并未列入GPA和NAFTA并未覆盖其次中央实体和中央政府授权的次中央实体国家之列。加拿大市长联盟的这项决议在加拿大通过媒体广泛传播,但被加拿大中央政府视为一种抗议的表达,而非最终能对美国供应商起到明显作用的重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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