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和政策(二):加拿大(上)
I. 国际协定
A.引言
加拿大是很多双边和多边国际政府采购协议的参加方,该国政府为特定供应商和服务商建立了一套规则,以便外国参加方互相扩展市场,但仍然严格限制各自的市场准入。这些协议中最重要的两个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政府采购协定(GPA),以及三边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它们的条款都已被吸纳进加拿大国会通过的国内立法实践中。
B.WTO
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了政府采购协定(通常简写为GPA,而不是AGP)各参加方提交的附录和附加条款,对加拿大而言,附录I列举了81个联邦政府实体,包括绝大多数的 中央实体,这些实体通常与GPA相绑定,还有一个涉及货物的清单,除了特别豁免的国防部和加拿大皇家骑警外,其他实体采购货物清单内的产品都适用该协定。
附录二将出价范围扩展到加拿大省级实体,但有一些特例,例如对涉及次中央实体的双边协定,将规定推进环境质量的限制条款,但是目前还没有此类协定得以签署,因此,这一清单里没有添加任何省份。这与美国形成鲜明对比,美国已经在这个清单中添加了37个州,虽然目前GPA中还缺少次中央实体的政府采购规定。
附录三添加了包括加拿大邮政公司在内的三个政府企业,以及四个博物馆,然而,与附录二一样,附录三目前也对加拿大没有约束力,因为出价各方尚未就包括企业达成协议,诸如皇家所有的公司等就不被认为是“实体”。同样的,附录四确保将特定的非工程类服务项目加入出价清单,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和软件应用等;附录五允许将绝大多数建筑服务纳入GPA。
加拿大还提交了“总备注”,从根本上概括了加拿大对GPA中所包含限制和例外的理解和解释,加拿大在其附录和附加条款的克减范围中对此进行了确认和添加。这个总备注认为,该多边协议“采购过程不包括非合同性协议或者任何形式的政府援助,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补助金、贷款、股本注入、担保物、财政激励及政府提供给个人、 公司、私人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货物和服务”。恰如所见,这种管辖正是美国在其经济刺激政策包中所引述和包含的保护“购买美国货”合法性条款。“总备注”还阐明,“所列服务开放范围遵循对等开放原则,直到GPA所有成员就服务清单相互达成一致的立场”,对于欧盟国家,GPA不适用于饮用水、能源、交通和电信领域的活动,因为欧盟在这些领域的政策也设有限制。
C.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从1999年起,加拿大对美利坚合众国的直接商业出口份额,从占加拿大的总出口份额的几乎90%降到了大约75%。尽管如此,2008年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额大约为6600亿美元,报告显示,这是世界上最大的双边贸易关系。因此,美国到目前为止仍是加拿大最大的出口市场,对加拿大经济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性。加拿大也是美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实际上,加拿大对美国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量是美国对加拿大采购量的两倍,尽管这个国家只有3500万常住居民,却是美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其中一个原因是加拿大和美国都互相从对方进口大量工业制成品或部分成品,这些半成品也被包括在完成品中,这在汽车行业中尤为真实,两国汽车行业直到1960年代才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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