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经合组织《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概览
APEC成员2020年相互开放政采市场
亚太经合组织《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概览
虽然亚太经合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在2020年之前对各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来说是非强制性的,但2020年以后其所规定的原则将成为约束性原则,各成员必须贯彻执行。我国是亚太经合组织的成员之一,因此,我国在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时,应该使这些原则得以体现。
立足贸易自由 推出非约束性原则
APEC两大支柱:贸易自由和经济技术合作
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 ,简称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该组织成立于1989年11月,秘书处设在新加坡,各成员具有地域跨度大,社会制度、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等特点,既有美国、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又有菲律宾、越南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从性质上看,它不是私人性的国际组织,而是旨在推动环太平洋经济合作的跨国官方组织,目标是建立亚洲太平洋自由贸易投资区,其中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是其两大支撑。
APEC不同于以往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而是采取了一种独具特色的经济合作方式,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为基础,通过关税减让等方式,减少贸易投资障碍,既与WTO的要求相一致,又不歧视非APEC成员,并且对采取对等措施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也给予同样的政策待遇。APEC带动了全球自由贸易和投资的模式,是前所未有的创新,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合作具有深远的示范意义。
20世纪80年代以来,亚太地区成为世界上经济增长最迅速和最有活力的地区,日益受到世人的关注,世界银行还专门发表了题为《东亚的奇迹》的报告,亚太地区高速的经济增长,大大改变了世界经济格局。
成员2020年相互开放政采市场
政府采购被纳入亚太经合组织贸易投资领域的历史并不长,它始于1995年底。为了促进APEC各成员之间贸易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以及加快与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接轨,1995年12月,APEC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日本的大阪举行,并通过了《大阪行动议程》,正式将政府采购列为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的15个具体领域之一,并制定了总目标,要求APEC各成员最迟于2020年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还有阶段性目标,即在2000年前,制定APEC的《政府采购非约束原则》,发达成员于2010年开始执行非约束性原则,到2020年,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将成为约束性原则,各成员必须统一执行。会后,APEC投资贸易委员会成立了由各成员组成的政府采购专家组,具体落实《大阪行动议程》中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工作。
所谓非约束性原则(Non-Binding Principles),即非强制性原则,类似于指导办法,成员可自行决定执行与否。首先制定非约束性原则,与发展中成员据理力争是分不开的。发展中成员市场经济和各项制度都不够发达和完善,在政府采购方面,相比发达成员悠久的历史、规范的市场、健全的制度,发展中成员大都只将其作为一种新制度在尝试,有些成员当时甚至还没有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如中国),在如此大的差距下,统一按发达国家的规则运作,实行"一刀切",是不合适的。鉴于这些现实的差异以及发展中成员的执着要求,APEC开始展开成员情况调查,举办培训活动以促进理解和交流,并制定了非约束性原则。通过非约束性原则的制定,使发展中成员进一步理解政府采购制度,找出本成员现行制度与非约束原则之间的差异,并迅速采取措施消除差异,尽快达成APEC各成员政府采购制度的一致。
《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为非约束性原则向约束性原则的过渡制定了明确的时间表,制定了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是约束APEC成员的政府采购准则,包含了许多具体的原则和要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透明度原则、公开和有效竞争原则、物有所值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
APEC政府采购专家组正式开始讨论非约束性原则,始于1997年8月22-23日在加拿大纽芬岛召开的APEC政府采购专家组第六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讨论并确定了APEC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之--透明度原则。在1998年2月份的马来西亚第七次专家组会议上讨论了非约束性原则的另外两大具体原则,公开和有效竞争及物有所值原则。目前已讨论并确定的APEC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只有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从基本原则和透明度的要素两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由于后两个原则还未得到投资贸易委员会的确认,下面只简要介绍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覆盖采购全程
采购信息公开的六项含义
透明度原则描述的是有关采购的信息应通过各种稳定、广泛的媒介,持续、及时地向所有有兴趣的团体公布。
第一,有关采购信息,是指有助于潜在的供应商作出非正式决策的信息。如潜在供应商必须事先获得参加的条件及采购要求,才能决定是否准备或参加报价。
第二,及时性,是指供应商收到的信息必须是在时间允许范围内有效的信息。
第三,所有有兴趣的团体,是指必须予以公正对待的所有参加者。
第四,稳定、广泛的媒介,是指固定的、专门的发布渠道或影响力较大的传媒渠道,供应商在实践中容易获得信息。
第五,持续性,是指如果能长期保持制度的透明性,则可实现政府采购制度透明度的目标,并应及时通知有关团体,有关该库信息的更新及信息变化和附加信息。
尽管如此,下列信息可以保密:商业上的敏感信息,发布后将不利于公平竞争、妨碍法律的实施、违反公共利益或不利于经济安全的信息等。如因保密而不公布此类信息时,应说明原因。
透明度的六大要素
应该说,基本原则对政府采购的所有方面都是适用的,包括总体运行环境、采购机会、购买要求、评价标准、授予合同以及申诉途径等。
1.总体运行环境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条例、司法决定、管理规则、政策(包括任何歧视或优惠待遇政策,如禁止某一类供应商等)、采购程序或其运作过程(包括采购方法的选择)等都应是透明的,目的是使供应商清楚地了解"游戏规则"。
落实这一要素的措施包括:
(1)公开发布"游戏规则";
(2)针对 "游戏规则",公开开放实体名单(准许进入的领域)或非开放实体名单(禁止进入的领域);
(3)公开法规政策的任何变化情况;
(4)建立信息联系点;
(5)尽可能将以上信息输入因特网中APEC政府采购子目录中。
2.采购机会
采购机会应当是透明的,以鼓励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为采购实体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落实这一要素的措施包括:
(1)一般应实行公开竞争的招标方法;如若采用其他采购方法,采购邀请信中应说明具体的采购方法;
(2)如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应在一家公开的媒体上公布采购公告(如官方杂志、政府公报、报纸、专业贸易刊物、网络或通过大使馆、领事馆);
(3)留给有兴趣的供应商充足且合理的时间来准备和提交报价;
(4)公布采购实体的具体联系地点以及他们对所要采购的商品或服务的兴趣;
(5)对于高价值、复杂的采购,可采用两阶段性招标程序。在前一阶段公开征询信息、征求建议或发送资格预审邀请书。每一阶段都要留给有兴趣的供应商充足的时间使其来得及并做出实质性的反应;
(6)公开资格预审的要求和程序。
3.采购要求
所有要求供应商做出实质性反应的信息都应对外公开。
落实这一要素的措施包括:
(1)在采购须知中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数量、特点、交货时间、截止日期、招标文件的获得方式、投标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2)及时公布以上信息的变化情况;
(3)应投标人的要求,及时提供招标文件及其他信息;
(4)利用国际标准或其他标准,根据性能或运行特点,制定技术规格。
4.评标标准
所有评标标准都应是公开透明的,严格按评标标准授予合同,以确保其公正性和统一性。
落实这一要素的措施包括:
(1)在采购须知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包括优惠条款;
(2)做好采购记录。
5.授予合同
合同的授予应是透明的,这是政府向供应商及公众表明其信誉的方式。
落实这一要素的措施包括:
(1)公布投标结果,包括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和标的价值;
(2)将评标结果及时通知落标人,向其公布签约的时间和地点,并答复落标人的疑问。
6.申诉途径
正当的程序和公众的信誉,是实现采购程序公正、公开和公平化重要因素,因此,处理申诉的途径也应是透明度的要素之一。
落实这一要素的措施包括:
(1)指定一个团体或人员负责处理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的申诉,并且可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处理申诉问题;
(2)处理申诉的程序应公开;
(3)申诉程序对国内外供应商应平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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