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
I.概述
1.01采购指南的目的在于使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借款人①和潜在的供货商或承包商了解关于执行银行贷款项目的货物和土建工程采购②应遵循的总原则和程序。这些指南适用于源于普通资金和特别基金的银行贷款的采购,但是特别基金贷款项下的采购被限制用于对基金来源有贡献的发达成员国和所有发展中成员国。
1.02任何银行和借款人同意增加的关于使用贷款资金的安排,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贷款协定中阐明。借款人与货物或土建工程供应商的关系,取决于由借款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和借款人与供应商之间签定的合同,该合同应遵循本采购指南及贷款协定。
1.03虽然借款人对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负有最主要的责任,但作为银行方面,有义务确保使用贷款资金时充分考虑经济性和高效益。为此,银行贷款的采购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a)受上述1.01段的限制,对于源于特别基金贷款的采购,贷款资金只能用于银行成员国所提供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采购,除非董事会根据银行协定条款中第14 (I X)款另行规定。
(b)为了达到采购的经济性和高效益,银行要求借款人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获得货物和服务,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银行和借款人已同意使用其它更合适的程序。
(c)作为国际合作机构,亚行对其所有成员国都给予在银行贷款项目中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机会。
1. 04当项目中有数个合同,且在执行其中一个或更多的合同中没有采用银行资金时,只要借款人令银行满意其所采用的程序将有助于借款人履行其义务,并且努力而有效的实施项目,并符合合理施工和其它适当的操作需要,借款人可在这些合同中采用其自己的采购程序。任何全部或部分使用贷款资金的合同必须使用银行的采购程序。
1.05为确保高效益而采用的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程序,在本指南第II章和第IV章中有所描述;第III章则阐述了在何种情况下采用哪种方法,比国际竞争性招标更经济有效。任何这些方法的使用,应在有关项目的贷款协定中列明。
II国际竞争性招标
A总则
2.01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目的是给予借款人更大的选择范围,从参加竞争的供货商承包商中选择最好的投标,同时给予所有来自合格成员国的潜在投标人,提供对银行贷款采购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进行投标的一个充分、公正、平等的机会。为达到这一目的,银行要求其借款人按照指南要求编制标书和合同文件,同时遵循一定的程序刊登招标邀请广告、接受投标、开标和评标。另外,按照指南IV章的规定,招标文件初稿、评标报告和授合同的建议均须报银行并获得批准。
合同的类型和规模
2.02根据所需货物或土建工程的特点,授予合同可基于单价(对于执行土建工程提供货物)或总价,或针对合同不同部分将二者混合使用。授予合同的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阐明。
2.用采购时应尽可能使每个招标项目包或合同都能引起国际性竞争。单个合同的规和范围由项目的大小、特点和位置决定。
2.04对于既需要土建工程施工又需要设备供货和安装的项目,一般对它们分别授予合同。如果一个项目需要类似的但又是独立分开的设备品目或土建工程,则邀请投标时可提供地种合同方案选择,以引起大、小承包商或供货商的投标兴趣。可以允许它们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对单个的合同进行投标,或对一组类似的合同(包)进行投标。所有单项标和组合投标应同时开标和评标,以确定对借款人最有利的单项投标或组合投标。
2.05在适当的'情况下,如涉及特殊制作工艺或紧密结合的制造方式时,银行可允许采用交钥匙合同,即把设计、设备的供货以及建造一个完整的工厂,都包括在一个合同之内。对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的工业项目,可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请见下列2.44段)。
广告和通告
2.06应及时向所有的银行合格成员国通告投标机会。投标邀请应在银行的"亚行商业机会"以及借款国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广告(如果可能的话,至少在一份英文报纸上刊登),而且,投标邀请应以最迅速的方式传递给银行成员国在当地的代表(如在借款国的使馆、领事馆、商会)。
此外,还应送达其它所有银行成员国列明的地址。贷款批准后银行会提供一份须发出投标邀请的地址清单。投标邀请应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的同时发送,同时借人应向银行汇报投标邀请已按要求发出。(见下列4.04(b)段)
2.07对于大型或专业性合同,银行可以另外要求借款人将投标邀请或采购通告刊登在国际上广泛发行的著名专业技术杂志、行业出版物或报纸上。通告应留出足够的时间,使潜在的投标人能够准备和提交其投标。
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2.08对于大多数土建工程合同、交钥匙合同,以及昂贵的、技术复杂的设备的供应合同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以保证投标邀请只发给那些具有合格技术和资金能力的厂商对于货物和设备的供应商通常不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应完全以感兴趣的厂商是否具有满履行具体合同的能力为基础,应考虑它们的:
(i)经验和过去类似合同的执行情况
(ii)人员、设备和车间的能力;
(iii)财务状况。
2.09刊登资格预审邀请广告和发出通告,应按上述2.06段所述程序进行。工作的围、简略的技术规格,以及资格预审要求的详细说明,均应提供给那些表示希望参加资格预厂商。一般准备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最少为60天。对于参加资格预审的厂商数量则没有限制。所有符合资格预审标准,具有圆满履行具体合同能力的厂商,都应通过资格预审并被邀请投标。
2. 10当投标人按上述 2.08和2.09段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邀请和招标文件应直接提供给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提前采购
2.11在特殊情况下,当提前签定货物或土建工程合同显然是按时完成项目的关键和重要的因素时,在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在项目批贷前发布投标邀请或资格预审。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要求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草本在发布之前必须经银行审批。对于刊登广告和发出投标邀请或资格预审邀请通告的要求,应按照上述2.06段和2.07段进行。银行对这种提前采购的批准并不意味着银行承诺批准项目的贷款。
B招标文件总则
2.12(a)招标文件应包括适当的使指南中的要求生效的条款,同时包括由银行和借款人同意的任何特别的修改或差异。
( b)招标文件应为投标人提供准备响应投标文件所必要的信息。虽然招标文件的详细程度和复杂程度取决于所采购的货物品种和合同的规模,一般来说,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及投标条件;投标书格式;合同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价格表格式;必要的附件;履约保函和投标担保的格式。对准备招标文件的指导将在下面说明。
关于银行的提法
2.13当合同全部或部分使用银行贷款时,关于银行的提法应采用下列文字:"...(借款人名称)...已获得亚洲开发银行的一笔(普通资金或特别基金)贷款用于支付...(项目名称)...的费用,并计划将贷款资金用于本投标邀请包括的合同项下的支付。此合同的条款和亚洲开发银行的支付,必须完全符合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除非银行另外特别同意,除...(借款人名称)...外,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取得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提出任何要求。"
语言
2.14在银行协定条款下,银行的工作语言是英语,因此招标文件和其它相关的文件,包括广告,必须用英文准备。当使用一种以上语言时,英语版本优先。
招标文件的明确性
2.15为鼓励国际竞争性招标,招标文件应清楚准确的阐述需要开展的工作或所要提供的货物,交货或安装的时间地点,质量保证和维修的要求,以及其它有关条款。技术规格应描述需采购项目的所有基本特点,并说明任何与这些特点的不一致将导致其投标实 质性不响应。图纸应与技术规格相一致。如果允许选择投标,这一点必须表达清楚。招标文件必须表明评标的方法、条款和条件,还有投标评比时需考虑的其它因素和基础(包括那些不可能用货币量化的因素和给出的特定权重)。如果借款人保留其权利按单项或一组项目或按包对标价进行比较,招标文件中应予以说明。
2.16招标文件中任何增加的资料、澄清、对错误的修改和变更,应提供给所有的拥有原始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都应给予投标人足够的时间用来完成所需的改变,以响应这些修改。一般30天的时间被认为能足以达到响应实质性修改的目的。
投标担保或保函
2.17可要求投标担保或投标保函以保证投标文件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但是它们的金额不宜太高,以免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投标按保或投标保函的额应合理反映投标人撤标或拒绝签署合同时借款人的损失。投标价的百分之二通常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在选择中标商后,投标担保或投标保函应尽快返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合同条款
2.18合同应包括一般条款,它特别应包括:拟进行工程的范围的定义或供货的品种,借款人和承包商或供货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雇用的监理工程师或建筑师进行合同管理时的职责权利,付款条款(包括预付款的支付,如果有的话),担保规定,保函,保留金,价格调整条款,保险以及误期损害赔偿。除一般条款外,还应该有适合货物或工程或项目特点的特殊条款。
标准
2.19如果引用某些设备或材料必须符合的特殊标准,技术规格应说明货物符合其它能确保质量等于或高于上述标准的权威标准也可以被接受。
商标的使用
2.20技术规格应以性能要求为基础,避免弓l用商标名称、产品目录号或相似的分类,除非这是保证包含某种基本特性所必须的。在这种情况下,则应在引用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技术规格应允许提供至少与规定的性能质量相等的替代货物。
采购来源
2.21招标文件应说明,银行贷款资金的支付有如下限制:普通资金贷款可以用于支付由银行成员国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特别基金贷款只能用于支付由向此基金提供资助的发达国家成员国和所有发展中成员国所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货市规定
2.22投标货币
(a) 招标文件中应说明可以使用哪种或哪几种货币报价。招标文件中一般要求投标人以投标人所在匡货币投标或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某种国际贸易货币括价。
(b)投标人在生产其所提供的货物的时候需要率付其他货币时,投标价中相应部分可用预计使用的诞种货币的金额表示。
(c)如果合同的开支需在借款国支付,投标价中预计用于这种开支的部分应以借款国货币表示。
(d)在土建工程中,招标文件可要求投标人全部Li 借款国货币报价。
2.23评标货币
(a)为便于比较,投标价应换算成借款人选定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种货币。下列(b)段规定,换算时所使用的兑换率应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日期当日官方公布的类似交易的卖出价。在不能得到这种汇率的情况下,所使用的兑换率应由借款人和银行协商确定.
(b)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用于按上述(a)段的规定进行标价比较的日期,应为下列两者之一:(i)开标日期;或(ii)决定授予合同的日期;但规定,如果投标有效期延长,并且决定授予合同的日期在延长的有效期内,标价将使用原投标有效期的最后一天进行比较。
2.24付款货币和汇率风险
(a)合同应按中标价格所述货币支付,除非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另有安排。
(b)如果全部或部分以投标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进行支付,汇率风险不能由承包商或供货商承担。为此,合同中应规定,以投标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支付时,金额应按招标文件中为此目的所列出的相应货币问的汇率进行计算。
对于土建工程合同,当全部投标价以借款国货币表示(见上述2.22段(d),且该价格中代表其它种类货币支出部分将用该种其它货币支付时,合同中应有类似的规定。
付款条件和方法
2.25付款条件应遵照标准的国际商业惯例,贷款的支付应根据标题为"ADB贷款资金提款程序"的小册子1977年7月版(版本会随时修改)中规定的程序进行。价格调整条款
2.26招标文件应明确指出,如果合同的主要成本因素(如:人工、设备和材料)发生承包商不能控制的变动,是否允许对价格进行调整。对于涉及的交货期较短的简单供货合同,没有必要包括价格调整条款。但是,交货期较长(一般超过12个月)的供货合同以及大型土建工程合同,则应包括价格调整条款。如果合同涉及价格会在短期内急剧变动的大量商品,则应包括有关价格跌升的条款,保护借款人或承包商,避免因价格意外急剧变动而蒙受损失。
2.27价格调整应以合同主要组成部分的成本变动为基础。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规定,可以规定根据承包商提供的文件(单据)证明进行调整,或者运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计算。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一个价格调整封顶(即最高调整量),但是只能根据基准价格进行比较,而不能应用调整条款。
预付款
2.28在施工合同中可以支付动员预付款及结合工程交运现场的材料的预付款。招标文件中应说明决定每次预付的数量、时间和支付方法、所需要的保证。及承包商偿还的方法的依据。对于动员预付款,取决于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动员预付款的项目,且预付款只适用于这些项目。一般动员预付款的数量限制在合同总价的10%。对于结合工程交运现场的材料的预付款,取决于工程的类型,一般按照材料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目的担保,保留金
2.29招标文件中应要求一定形式的投标保证,用以保证工程的完成以防承包商不履行合同。在土建工程中,应要求承包商提交履约担保,或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其有效期应覆盖合同的有效期。保证金的数量取决于所做工程的类型和范围;一般合同价的 10%被认为足以保护借款人。另外,保留金可以保证承包商履行保质和保修义务,其金额不超过付款金额的10 %。只有在保质或保修期到期后,保留金才能退回。工程完工后,在保质或保修期到期前,借款人可选择由适当的银行保函或由信誉良好的机构出具的保留金担保代替保留金。
2.30对于供货合同,可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银行保函或保留金,用来保证提供的设备在保证期内符合技术规格要求。虽然对于具体的货物,其金额取决于市场条件和商业惯例,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金额的5%到 10%被认为是合理的。保险和运输
2.31招标文件应准确的说明中标人所投保的险 种及其所抵御的风险,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保险的期间。在以CIF条款为基础的供货合同中,按合同中的要求,海运保险和运输由供货商安排。而对于以FOB条款为基础的供货的合同,海运保险和运输由借款人另外安排。如果请求银行支付这些保险和运输费用,必须满足银行的要求,在购买这些保险和运输时,已充分考虑到其经济性和高效益,而且没有不恰当的限制。误期损害赔偿与奖励条款
2.32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如果由于土建工程竣工误期或交货延迟给借款人带来额外的支出,收益损失,或丧失了其它效益,借款人应得到赔偿,误期损害赔偿金额或类似的款项一般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 10%。如果承包商提前完工,而该提前将给借款人带来效益,也可规定向承包商支付奖金。
不可抗力
2.33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应规定,合同的一方若出现由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应被视作违约。
争端的解决
2.34只要可能,合同条款中应包括适用法律和争端的解决条款。在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合同中一般考虑采用国际商务仲裁比较有利。但是银行不应作为仲裁者也不应要求银行指定仲裁者。
C.开标,评标和授予合同投标书的准备时间
2.35投标书的准备和提交时间主要由合同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来决定。项目的特殊情况也应考虑。
一般而言,供货合同不少于m天,土建工程合同不少于叨天。当进行严格的国内竞争性招标的时候,投标书准备的时间可以缩短;在截标时间的延期能增强竞争性的情况下,可适当延期截标。如果招标时间延长,应通知所有受到邀请的投标人。
开标程序
2.36开标和截标的日期、时间、地点应在投标邀请书中说明,所有的投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公开开标。迟到的标书将不得开标并被退回。如果不是由于投标人的错误而造成的递交投标书的延误,而且接受此投标不会给该投标人带来超过其它投标人的优惠,那。该投标仍可能被考虑,但取决于与银行寺先磋商的4果。开标时应大声宣读并记录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总价。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2.37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应努力完成评标,除非特殊情况,投标有效期不能延长。如果需要延期,应要求所有递交投标书的投标人延长他们的投标有效期。对于那些愿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能允许他们对其投标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投标担保和投标保函将退回给不愿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
对投标书的澄清或修改
2.38在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修改其投。书,但是可以接受对投标书进行非实质性修改的澄清.借款人可要求任何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能要求任何投标人改变其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过程的保密
2.39从公开开标到对中标商宣布授予合同之前,与投标的检查、澄清,以及评标和投标建议有关的情况均不得向任何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透露。
投标书的检查
2.40开标后,借款人应查明投标书中是否有重大误差;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是否按要求提供了要求的保函和保证;投标书签署是否适当;以及投标书是否在其它方面大体符合要求。如果某投标书对招标文件不具有实质性的响应或包含有不可接受的保留,该投标将被拒绝。随后为使各投标可以进行比较,对于响应的投标应进行技术分析。
投标的评价和比较
2.41对于符合技术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将在评标价的基础上加以比较。合同应该授予具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
2.42(a)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前面列明的方法、条款和条件进行。除了价格以外,其它包括设备的效率和可靠性或施工采用的方法,竣工或交货的时间,零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获得性,运营成本在内的相关因素都将被考虑进来,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范围和方法确定最低评标价。这些因素如有可能应尽量货币化,或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条款中给出相应的权重。投标将在不考虑价格调整条款的基本价格基础上进行比较。同样,比较供货合同的投标时应除去海关关税和进口税。
(b)应借款国的要求,并根据银行同意的协定中的条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国际竞争性招标中的投标可以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i)在与进口货物相比较时,可给予在借款国国内制造的货物一定幅度的优惠;
(ii)在比较借款国土建工程合格承包商的投标与国外承包商的投标时,可给予借款国合格承包商的投标一定幅度的优惠。若在贷款协定中有允许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或国内承包商优惠的条款,贷款协定中对投标书的评估和比较的方法和步骤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2.43对于不需按照上述2.08段进行资格预审的合同,如果需要有关投标人经验(销售记录),财务状况,技术人员,以及售后服务网络的资料,则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一般情况,这些资料将在投标书初步检查时予以考虑,任何不能令人满意地达到要求的投标书将不被进一步评估。在任何情况下,借款人必须确保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具有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的技术和财务能力。若投标人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
两阶段招标程序
2.44对于可能遇到技术不等同投标的大型复杂合同,为了增强竞争性和方便评估,可能会采取两阶段招标程序。在此过程中,投标人首先被邀请递交没有报价的技术建议书(加上所有其它招标的要求),该建议书应与技术规格规定的最低操作和性能要求相一致。随后,有关的投标人和借款人及其顾问(如果有的话)将对每一个不含报价的技术建议书进行讨论,以便得到一个对所有投标均可接受的技术标准。在讨论之后,投标人将得到一次机会修改其投标建议,使其和商定的技术标准相吻合。在第二阶段,投标人将被邀请递交报价建议书,在技术建议投标通过评估基础之上进行评标。对特定的机械或设备,若技术方案是可以选择的,投标时技术规格和报价可分两个信封同时提交。技术建议书将先被打开,审查评定其对技术规格的响应以及是否需要修改。技术审查结束后,报价信封将被打开用来对价格进行比较。但是,当某个或某些投标需进行技术修改且随后需进行价格调整时,受影响的报价将原封退回给有关的投标人,然后在特定的时期内重新递交。此种程序的使用必须由银行和借款人商定。
废除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2.45招标文件通常规定借款人有权废除所有投标。只有在缺乏有效的竞争,或所有的投标书都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下,才能废标。
2.46当所有的投标被废除时,可能要进行重新招标。借款人应邀请那些在第一次投标
中得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新的投标书。然而,如果在第一次投标中有足够数量的投标,借款人可只邀请那些先前送交了投标书的投标人。废除所有的投标是因为缺乏竞争性或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借款人应检查废标的原因,并考虑在重新招标前修改规范或投标条件。如果所有的投标价格大大超过了借款人的费用估算,重新招标之外的另一种方法是,借款人可以在与银行磋商之后,与具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降价谈判。如果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合同,就要进行重新招标,此时应考虑对合同范围进行修改。
授予合同
2.47合同应授予满足适当能力和财务责任标准且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作责任或修改其投标书,并将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III其它采购方式
总则
3. 01正如以上第I章概述中所表明的,虽然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方式得到货物和服务,但也许在特殊情况下使用诸如国际询价采购,或合理的国内竞争性招标,直接采购或直接谈判或独家投标,以及自营工程等方法会更加经济高效。在项目评估期间应当对在何种情况使用哪种采购方式进行审查。适当的采购程序,工程和货物的种类,采购的分包和每种采购方法所允许的采购总金额,将反映在贷款文件中。如同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中一样,公平原则, 机会平等,以及经济和高效均应予以考虑。下面对通j常的其它采购方式及其适用条件予以说明。
国际询价采购
3.02国际询价采购应用于合同金额不大,且若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不能引起国外供货商和承包商兴趣的情况。国际询价采购还适于只有有限几家供货商能满足要求的特别项目,也适于对项目下某工程的执行来说,尽早交货是最重要因素的情况。
3.03国际询价采购需按照下列程序。
(a)合理的竞争。投标邀请应向合理数量的供货商或承包商发出,根据具体情况,他们应来自一个以上合格货源国。如条件允许,还应在借款国一份普遍发行英文报纸上刊登广告。所收到的投标或报价应当众打开井象国际竞争性招标那样进行评估和比较。投标邀请和有关招标文件在发行前不必得到银行的批准。
(b)授予合同。在授予每个合同之后,银行应立即得到下列材料的三份副本:
(i)对于收到的投标或报价的评估及汇总;
(ii)授予合同的简要理由(同时附上咨询顾问的推荐意见,如果适用的话);
(iii)已生效的合同;
(iv)在银行要求时提供证明合同合格性的适当证明。
国内竞争性招标
3.04当银行认为下列条件均成立时,才允许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
(i)国内产品或施工设施价格合理,有效,并可及时交货;
(ii)估计外国承包商或供货商对投标未必感兴趣;
(iii)国内采购程序(例如国内竞争,资格预审等)可以满足银行的要求;
(iv)借款人特别要求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
直接采购/谈判或独家投标
3.05直接采购/谈判或独家投标用于处理特别的供货商或有限数量的供货商,经银行允许适用于以下情况:(i)当进行金额小于50,000美元的少量采购或货架采购时;(ii)当标准化成为重要的因素,现有设备的扩充或维修所需的设备和零配件必须从原供货商或同一货物的供货商采购时;(iii)当设备具有专有特性,只能从一家供货商那里获得时;(iv)当关键部件需从专业供货商那里采购时;(v)当将要进行的土建工程是早先完成或正在施工工程的自然延伸,且由同一个承包商承担显然会更经济并且将会保证工程质量的一致时。
有限招标或重复采购
3.06在某项目下原先的一些款项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之后,又急需增加相同数量的部件;且在贷款中可获得用于此用途的资金来满足项目的紧急要求时,如果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明显没有优势,增加部件的采购就可采用有限招标。按此程序,招标可只邀请那些在原来的招标中提交响应投标书的投标人. 如果响应的投标人数量很多,可以只邀请五个评标价最低的响应投标人。在以前采购中只有少数响应投标人的特殊情况下,中标的投标不仅在价格条款而且在设备的可靠性、售后服务和零配件的获得以及交货期都明显优于其它投标时,上述情况中增加部件的采购方式,可由向以前提供相同部件的供货商重复采购的方式代替,但要以重复采购距先前来购时间不长,没有可能得到更好的报价,且重复采购所付的价格不高于原来采购的价格为条件。
自营工程
3.07自营工程,即借款人利用自己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以及其它资源进行施工。这种方式适于当工程的大小、特性和地点不适于采用竞争性招标,借款人具有充足有效的可使银行满意的施工设施,并有能力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完成工程的情况。
用于小型私营子借款人的设备采购
3.08如贷款是贷给中间机构(农业开发银行,合作机构,渔业组织),再由中机构转贷给农业或渔业领域的小型私营子借款人,则对于该项目的机械和设备采购,在适当的情况下子借款人可选择由子借款直接采购或由中间机构进行集中采购。在子借款人在集中采购的情况下,应遵照已制定的商业惯例。在集中采购时,中间机构应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任何有兴趣的供货商均可以递交其投标。在此程序下,开标后应要求选定的子借款人明确其拟订货的投标人,该投标人应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属于最低评标价范围的投标人。
金融发展机构贷款项下的采购
3.09在银行贷款给金融发展机构(简称 DFIs)并转贷给子借款人的情况下,银行不坚持一定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但要求DFIs行使其对贷款的实际管理职能时,满足银行的要求,即保证(包括对独立子贷款的批准)应用于各个独立的子借款人的采购程序分别适用于各项目,价格合理,采购的货物适合项目需要,并且在选择供货商的时候进行了详细的审查。此外,银行鼓励DFIs要求子借款人在投资的数量很大时,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按此程序会在经济。高效方面获得收益。
IV审查借款人的采购活动
4.01在要求借款人采用竞争性招标进行货物和土建的采购时,银行将按下列标准规定审查借款人的采购活动。除非在特殊情况下经银行同意,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此类情况。
分包打捆
4.02在任何采购开始之前,借款人应向银行递交一份采购货物的清单、这些货物的分组建议、以及土建工程合同的建议数量和范围,并经银行批准。
资格预审程序
4.03 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要按照下列程序:
(a)资格预审邀请。资格预审邀请和所有的相关文件(包括建议的资格预审方法和标准)应说明贷款号,并在发出之前得到银行的批准。为此,资格预审邀请和有关文件草本的三份副本应提交银行批准。提交银行供批准的资格预审邀请草本应说明建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时间。
(b)资格预审邀请的发布。在资格预审邀请按2.阴段的要求刊登广告并进行传送后,银行应得到一份有关广告和传送过程的报告。这份报告应特别说明刊登招标邀请的报纸的名称、广告的日期、已传送邀请的地址清单、传送的方法(本国,送达或寄达;外国,航空寄达)和传送的日期。报告应当随附所发布的资格预审邀请和已出版的刊登广告的报纸的副本各一份。
(c)资格预审建议。资格预审评审完成之后,应在通知申请人之前得到银行对评审结果的批准。为此,银行应在资格预审之后,立即得到以下文件的三份副本:(i)资格预审申请人名单;(ii)资格预审的评估及汇总,和(iii)资格预审建议(随附咨询专家的推荐建议,如果可能的话)。关于资格预审申请以及任何有关这些申请的资料复印件信息应准备好按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
国际竞争性招标
4.04国际竞争性招标应按照以下程序:
(a)投标邀请和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和有关的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和条件,规格,表格以及合同条件)应说明贷款号并在发出之前得到银行的批准。为此,投标邀请和有关招标文件的三份副本应提交银行。提交银行供批准的招标文件草本,应说明所有招标的重要条件,包括建议的招标时间和建议的提交时间。
(b)投标邀请的发布。在投标邀请按2.06段的要求刊登广告并传送后,银行应立即得到一份有关广告和传送过程的报告。这份报告应特别说明刊登投标邀请的报纸的名称、广告的日期、已传送邀请的地址清单、传送的方法(本国,送达或寄达;外国,航空寄达)和传送的日期。报告应当随附所发布的投标邀请和已出版的刊登广告的报纸的副本各一份。
(c)授标建议。评标完成之后,应在投标或书面意向通知发出之前得到银行对评审结果的批准。
为此,银行应在评标后,投标有效期结束以前至少30天,得到以下文件的三份副本:
(i)公开开标说明(随附开标记录);
(ii)对投标的评估及汇总;
(iii)投标建议(随附咨询专家的推荐建议,如果适用的话);
(iv)若与以前递交的并得到银行批准的草本有实质性的区别则需提交合同草本或中标通知草本;以及(V)银行要求提供的,证明拟签合同的合格性的证书。
(d)授标。在授予合同后,银行应立即得到三份生效合同的副本。如果拟生效的最终合同与先前得到银行同意的合同有实质性的差别,或在合同生效后又对合同提出实质性的补遗,这些拟采取的变化应事先提交银行并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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