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
作者:责任编辑:刘春华 发布于:2008-05-15 09:07:37 来源:
政府采购纳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英文简称为APEC)的历史并不长,始于1995年底。为了促进APEC各成员之间贸易的进一步开放,并与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接轨,1995年12月,APEC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日本的大阪举行。这次会议通过的《大阪行动议程》中,政府采购被列为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的15个具体领域之一。会后,APEC投资贸易委员会成立了由各成员参加的政府采购专家组,负责具体落实《大阪行动议程》中有关政府采购要求的相关工作。
根据1994年《茂物宣言》确定的APEC贸易自由化时间表,政府采购的总目标是要求APEC各成员最迟于2020年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阶段性目标之一是,在2000年以前,制定APEC的《政府采购非约束原则》,发达成员于2010年开始执行非约束性原则,到2020年,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将成为约束性原则,各成员必须统一执行。
所谓非约束性原则(Non-Binding Principles),就是非强制性原则,类似于指导办法,指导对象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首先制定非约束性原则,与发展中成员据理力争是分不开的。发展中成员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各项制度也不完善,就政府采购而言,发达成员都有非常长的历史、市场规范、制度健全,而发展中成员大都作为一种新制度在尝试,有些成员甚至还没有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在差异如此之大的情况下,不可能实行“一刀切”,在一夜之间,统一按发达国家的规则运作。鉴于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的这些现实的差异以及发展小成员的强烈要求,APEC先开展成员情况调查,并举办一些培训活动,促进交流和理解,同时制定非约束性原则。通过非约束性原则的制定,让发展中成员进-步理解政府采购制度;找出本成员现行制度与非约束原则之间的差异,并迅速采取措施,消除差异,尽快将APEC各成员的政府采购制度统一起来。
二、主要内容
APEC政府采购专家组将要制定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实际上是APEC的政府采购准则,它是许多具体原则和要求的总称。日前,在广泛征求各成员国意见的基础上,拟提出进行讨论的具体原则包括:透明度原则、公开和有效竞争原则、物有所值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
APEC政府采购专家组正式开始讨论非约束性原则,始于1997年8月22-23日在加拿大纽芬岛召开的APEC政府采购专家组第六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讨论并确定APEC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之一——透明度原则。在1998年2月份的马来西亚第七次专家组会议上讨论了非约束性原则的另外两大具体原则,即公开和有效竞争及物有所值原则。由于后两条原则还未得到投资贸易委员会的确认,下面我们只简要介绍透明度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透明度的基本原则
透明度的基本原则是:有关采购的信息应通过各种稳定、广泛的媒介,持续、及时地向所有有兴趣的团体公布。基本原则对政府采购的所有方面都是适用的,包括总体运行环境、采购机会、购买要求、评价标准及授予合同等。
上述有关采购信息是指有助于潜在的供应商作出非正式决策的信息。例如,潜在供应商是否决定参加或准备报价,必须先获得参加的条件及采购要求。及时性是指供应商收到信息时的信息必须是有效和有用的。所有有兴趣的团体是指必须公正对待的所有参加者。稳定的媒介是指在实践中容易获得信息的方式。持续性是指,如果能长期保持制度的透明性,则可实现政府采购制度透明度的目标,其中包括信息的更新及将信息变化和附加信息及时通知有关团体。
尽管如此,下列信息可以保密:商业上的敏感信息,发布后将不利于公平竞争、妨碍法律的实施、违反公共利益或不利于经济安全的信息等。如因保密而不公布此类信息时,应说明原因。
(二)透明度的要素
1.总体运行环境。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条例、司法决定、管理规则、政策(包括任何歧视或优惠待遇政策,如禁止某一类供应商等)、采购程序或其运作过程(包括采购方法的选择)等都应是透明的。这-要求的目的是使供应商知道游戏的规则。
落实这一要素的措施包括:
第一,公开发布“游戏规则”。
第二,针对这些“游戏规则”,公开开放实体名单(准许进入的领域)或非开放实体的名单(禁止进入的领域)。
第三,公开法规政策的任何变化情况。
第四,建立信息联系点。
第五,尽可能将以上信息输入因特网中APEC政府采购子目录
2.采购机会。采购机会应是透明的。采购机会透明将鼓励更多的参加者参与竞争,为采购实体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并促进竞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落实这一要素的措施包括:
第一,实行公开竞争的招标方法。如果采用其他采购方法,采购邀请信中应说明具体的采购方法。
第二,如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应在一家公开的媒体上公布采购公告(如官方杂志、政府公报、报纸、专业贸易刊物、网络或通过大使馆、领事馆)。
第三,留给有兴趣的供应商充足而合理的时间准备并提交报公布采购实体的具体联系地点、他们对采购的商品或服
第五,对于高价值、复杂的采购可采用两阶段性招标程序,在前一阶段公开征询信息,征求建议或发送资格预审邀请书。每一阶段都要留给有兴趣的供应商充足的时间准备并作出实质性的反应。
第六,公开资格预审的要求和程序。
3.采购要求。所有要求供应商作出实质性反应的信息都应公开。
落实这一要素的措施包括:
第一,在采购须知中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点、数量、交货时间、截止日期、招标文件的获得、投标地点系方式等。
第二,及时公布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
第三,应投标人的要求,及时提供招标文件及其他信息。
第四,利用国际的或其他标准,根据性能或运行特点制定技术规格。
4.评标标准。所有评标标准都应是透明的,严格按评标标准授予合同,以确保公正性和统一性。
落实这一要素的措施包括:
第一,在采购须知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包括优惠条款。
第二,做好采购记录。
5.授予合同。合同的授予应是透明的。这是政府向供应商及公众表明其信誉的方式。
落实这一要素的措施包括:
第一,公布投标结果,包括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和标的价值。
第二,将评标结果及时通知落标人,公布签约的时间和地点,答复落标人的问题。
6.申诉途径。正当程序和公众的信誉,是公正、公开和公平采购程序的重要因素,因此,处理申诉的途径也应是透明度的要素之一。
落实这一要素的措施包括:
第一,指定一个团体或人员负责处理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的申诉。可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处理申诉问题。
第二,处理申诉的程序应公开。
第三,申诉程序对国内供应商和国外供应商应平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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