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服务采购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作者:责任编辑:刘春华 发布于:2008-05-14 17:07:53 来源:
国内自有资金的咨询服务采购,如设计招标、监理招标采用与工程招标类似的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对咨询服务采购的政策和程序与货物和工程采购的政策和程序有本质的区别,货物和工程招标不采用打分法评标,合同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咨询服务采购通常采用打分法评审建议书,合同授予得分最高的咨询人,货物和工程招标不限制投标人的数量,咨询服务采购则限制提交建议书的投标人为6家咨询人。世行旧版的采购指南规定为3~6家,亚行采购导则规定为5~7家。
世行和亚行限制提交建议书咨询人数量的方法叫列短名单,类似于资格预审。首先刊登广告获得对该咨询服务感兴趣的咨询人的长名单,然后从该长名单中挑选资格最好的6家公司进入短名单。建议书征求文件只发给进入短名单的咨询人,只有进入短名单的咨询人才能提交建议书参与竞争。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采购货物和工程资格预审采用的是通过、不通过法,不限制投标人的数量,凡是满足最低资格标准的申请人均可以投标,而咨询服务采购采用打分法且限制提交建议书的咨询人的数量,这就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采购对咨询人资格审查与对货物和工程采购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主要不同。货物和工程招标不限制投标人的国籍和地区,大合同(世行目前对中国贷款项目是大于30万美元的合同)咨询服务采购则限制来自任何一个国家的咨询人不得超过两家,并且至少有一家公司来自发展中国家,除非在发展中国家中找不到有资格的咨询人,要求短名单应包括地理分布广泛的6家咨询人。
下面的内容摘自2004年5月“世界银行借款人选择和聘用咨询人指南”的2.6、2.7和2.8小节,供参考:
2.6 借款人应首先考虑那些表示感兴趣而又有相应资格的公司。短名单应包括地理分布广泛的6家公司,即来自任一国家的公司不得超过两家并且至少有一家公司来自发展中国家,除非在发展中国家中找不到有资格的公司。在特殊情况下,世界银行可以同意较少的公司列入短名单,例如对某一咨询任务只有较少的合格的咨询人表示感兴趣,或者合同的规模支持不需要广泛的竞争。为制定短名单的目的,特规定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组成地所在国的国籍,对于联营体而言,联营体可指定用其任一成员的国籍来代表联营体的国籍。世界银行可同意借款人扩充或缩减短名单。但是,一旦世界银行对短名单发出了“不反对”意见,借款人在未经世界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增加或减少列入短名单的公司数目。应向对任务表示有兴趣的公司和特别提出希望得到短名单的任何其他公司提供最终的公司短名单。
2.7 在任务小于世界银行批准的采购计划规定的限额以下时,有足够数量的本国合格公司列入短名单,并提出具有竞争性的报价,而且让外国咨询人参加竞争显然是不合理,或者外国咨询人没有表示感兴趣的情况下,短名单可只包括本国咨询人(即在本国注册或组成的公司)。同样的限额也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支持的“全部门贷款项目”,即政府和捐助机构共同出资。低于此限额以下,短名单可只包括按照世界银行同意的程序选择的本国咨询人。但是,如外国公司表示有兴趣,就应该考虑。
2.8 短名单中的咨询人最好由同类型、能力和业务目的相近的咨询人组成。即短名单中的咨询人最好由有相同经验的咨询人组成,或者由在同一领域的非盈利的机构,如非政府组织、大学、联合国机构等的咨询人组成。如果短名单由不同类型的咨询人组成,选择咨询人的方法只能采用基于质量的选择,或者基于咨询人资格的选择(适用于小合同)。短名单中应该不包括单个咨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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