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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中的合格性和利益冲突

作者:责任编辑:刘春华  发布于:2008-05-14 17:04:38 来源:

  投标人的合格性
  
  与采购资金来源的关系
一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均要求投标人必须来自合格货源国。世行贷款项目过去曾规定,只有来自世行成员国和瑞士的投标人才合格。世行2004年新的采购指南规定,所有国家的投标人均可参与世行贷款项目招投标的竞争,除了借款国的法律或官方规定禁止与该国有商业往来或为履行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作出的决定借款国禁止对该国的个人或实体的一切付款之外。
  
  世行采购指南规定:为了促进竞争,世界银行允许各国的公司或个人参与竞争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竞争。任何限制参与竞争的条件,只能限于投标人履行该合同的能力的保证条件。但是,投标人也可能被排除在外,如果借款国的法律或官方规定禁止与该会员国有商业往来,但前提是世界银行满意地认为该排斥不会妨碍采购所必须的有效竞争,或为履行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作出的决定,借款国禁止对该国的个人或实体的一切付款。
  
  双边政府贷款或赠款项目有时对投标人的来源有限制,只有贷款国本国的投标人和服务咨询人才能提供服务或咨询,如出口信贷项目。部分国家的政府采购项目虽然不明文规定只有本国的投标人才合格,但通过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等规定排斥外国投标人。
  
  世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可以只使用借款国本国的语言和只支付借款国本国货币,但明文规定不排斥国外投标人。
  
  与其过去履约情况的关系 很多招标人或供应商都可能会有不良记录,特别是有腐败、贿赂、欺诈、串通等行为的投标人会被世界银行列入黑名单,将被宣布在一定范围和一段时间内或永远不合格。
  
  被世界银行根据采购指南宣布为不合格的公司或个人在世界银行确定的期限内不能参与世行贷款项目的竞争。世行网站上有世行宣布为不合格承包商、供货商和咨询人的名单、时间和不合格的原因等信息。世行贷款国际招标项目一般不轻易接受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黑名单宣布投标人不合格。
  
  国有企业和咨询人的合格性
  
  招标投标是市场行为,投标人必须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才能公平。有补贴可以不需要利润生存的投标人有竞争优势。世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规定,借款国政府拥有的企业或机构只有在能够证明其在法律上和财务上是独立的、按照商业法运营,且与项目借款人或子借款人独立的情况下才能参与世行贷款项目的竞争。
  
  世行贷款项目认为,政府拥有的大学和研究所不能满足上述参与世行贷款项目的竞争的条件,除非当借款国国有大学或研究中心是仅有的和独特的,而这些大学或研究中心的参与对项目的实施极其关键,世界银行可以个别地同意聘用这些大学或研究中心。以此类似,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也可以个别地聘用大学教授或研究所的在职科学家。
  
  世行贷款项目咨询服务的竞争有评审咨询人提交的建议书时,存在考虑报价的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预算固定的选择和最低费用选择三种方式,和评审咨询人提交建议书时不考虑报价的基于质量的选择和基于咨询人资格的选择两种方式,以及不竞争的单一来源选择。为了使竞争从同一起跑线开始,世行贷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指南第2.8条规定:短名单中的咨询人最好由同类型、能力和业务目的相近的咨询人组成。即短名单中的咨询人最好由有相同经验的咨询人组成,或者由在同一领域的非盈利的机构(非政府组织NGO、大学、联合国机构等)的咨询人组成。如果短名单由不同类型的咨询人组成,选择咨询人的方法只能采用基于质量的选择QBS,或者基于咨询人资格的选择(CQS)(适用于小合同)。只有短名单中的咨询人完全由以盈利为目的的财务上和管理上独立并按照商业法运行的咨询公司组成时,才能采用评审建议书时考虑报价的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QCBS、预算固定的选择FBS和最低费用选择LCS三种方式。
  
  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以单个咨询人或作为某咨询公司的成员被聘用,提供世行贷款项目的咨询服务:不带薪休假、在休假后不能立即被拟打算工作的机构聘用和聘用后不会产生任何利益冲突。
  
  投标人的合格性和利益冲突
  
  世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对利益冲突有具体的规定,综述如下:
  
  提供咨询服务与提供货物、工程施工等之间的利益冲突 某公司已被借款人雇用为某项目提供货物或土木工程施工或咨询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则该公司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将无资格为同一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相反,如一公司已被雇用为某项目的准备或实施提供咨询服务,则该公司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将无资格接着为同一项目提供与该咨询任务直接相关的货物或工程施工或服务(指咨询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准备或实施。
  
  咨询服务任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咨询人(包括其人员和分包咨询人)不应被聘用从事任何在性质上可能与咨询人的另一项任务有冲突的咨询工作。例如,被聘用为某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工程设计的咨询人不应被聘用来为同一项目准备一份独立的环境评审报告;为某雇主准备公共资产私有化方案的咨询人既不应购买 该资产,也不应向该资产的购买者提供建议。
  
  以此类似,聘用为某一咨询任务编制任务大纲的咨询人就不能再被聘用为该任务提供咨询服务。
  
  与借款人工作人员的关系 与借款人的一个人员(或项目实施机构的一个人员,或贷款的受益人)有工作关系或家庭关系的咨询人(包括其人员和分包咨询人),而该借款人的这个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编制该合同的任务大纲,选择该合同的咨询人,或监督该合同的实施,除非这种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在选择过程和合同实施中得到解决并为世界银行认可,借款人不得聘用该咨询人。
  
  不公平竞争的优势 选择过程的公平和透明要求为某一特定咨询任务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人或附属机构不能从已经提供与该任务有关的其他服务处获得竞争优势。为此目的,借款人应该在建议书征求文件中向短名单中的全部咨询人提供使得该咨询人获得竞争优势的全部信息。
  
  世界银行的政策要求咨询人提供专业性的、客观、公正的意见,并且在任何时候都将雇主的利益置于最高地位,对未来工作不加任何考虑,并在提供服务时避免与其他任务或其本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如任何咨询任务与某咨询人以前或现在对其他雇主的义务发生冲突,或可能将其置于不能以借款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来履行其咨询任务的话,不应为此任务聘用该咨询人。
  
  投标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世行贷款项目土建工程标准招标文件范本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人之间不应该有利益冲突。所有被发现有利益冲突的投标人将被宣布为不合格。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投标人将被视为与其他的一方或多方具有利益冲突:一是具有共同的控股股东(彼此之间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隶属关系);二是彼此之间直接或间接地接受或收到补贴;三是本次投标的法人代表相同;四是彼此之间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或者通过共同的第三方有关系,使其有条件获得影响其他投标人的信息,或影响本次招标买方的决定;五是在招标阶段,一个投标人进行了多于一个合同标段的投标。“一标多投”将导致其在本次招标所涉及的所有投标都不合格,但此规定并不限制在多个投标中包含有同一个分包商;六是投标人一旦作为咨询公司参与本招标阶段工程的设计及技术准备,将被认为有利益冲突;七是投标人不应与业主或借款人为合同雇佣的(或可能被雇佣的)拟担任工程师的公司或实体有关系。
  
  国内有的业主规定总公司不能与子公司同时投一个合同、标段,但子公司之间可以投同一合同、标段,尽管子公司与总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但总公司主要进行管理,施工力量在子公司。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联营体投标。一家公司只能作为一个联营体的成员或独立投标。若一家公司参与多个联营体投标,这些联营体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招标评标中的利益冲突
  
  众所周知,参与招标的机构和人员,参与投标人资格评审和评标的评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因为利益冲突而影响招标和评审的公正性。很多法律法规都有招标评标回避的规定。
  
  例如, 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三十七条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政府采购法》里也有关于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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