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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政府采购制度介绍

作者:责任编辑:刘春华  发布于:2008-05-14 16:49:51 来源:

  一、政府采购机构及其变革
  
  1、政府采购总署

  
  1923年意大利成立了政府采购总署,负责采购中央除军火和秘密采购以外的政府采购事项,地方政府也陆续成立了相应的政府采购机构,从而改变了意大利中央政府各部门分散采购的局面。政府采购总署汇总中央各部门的货物的需求后,代表政府各部门向供应商招标采购,国库部在部门收到采购的货物后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供应商。
  
  为了适应与欧盟有关规定接轨和国家预算改革的需要,同时也由于采购总署采购效率不高,采购货物质量较低等因素,1998年,意大利通过法律形式正式撤消了政府采购总署。
  
  2、Consip公司
  
  Consip公司(意为"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是1999年政府根据私法成立(依据公法成
  
  立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私法成立的是公司或企业)、国家占有100%股份的公司。2001年意大利正式采用电子手段进行采购,开创了欧盟第一。
  
  Consip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电子手段选定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货物规格及价格等,政府部门在Consip公司限定的供应商及货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并按其规定的货物规格及价格直接自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权限
  
  1、按欧盟规定采购权限和按国内规定采购权限

  
  二者之间的权限按金额标准划分,根据1997年欧盟第62号政令规定,供货,服务超过20万欧元、国家部门的服务(如国务院、内阁会议)超过13万欧元、公用事业超过40万欧元、通讯方面超过60万欧元、政府部门全年服务及货物累计超过75万欧元、公共工程超过500万欧元限额标准的必须按欧盟的有关规定(在欧盟范围内)采购。
  
  低于欧盟规定标准的采购比较灵活,既可以按欧盟规定采购,也可以按本国规定(在本国)
  
  采购。
  
  2、中央与地方的采购权限
  
  主要按归属原则划分权限:原意大利政府采购总署只负责采购中央部门除军火和秘密采购
  
  以外的事项,地方政府采购机构负责地方政府采购事项。Consip公司成立后,仅限于在中央政府部门范围内采购。
  
  3、采购主管部门与采购部门的采购权限
  
  Consip公司成立之前,各部门的采购基本由政府采购总署承担;Consip公司成立后,部分政府采购权限重新回到各部门:各部门通过电子手段按Consip公司规定的货物品种及价格,选择自己所需的货物,即各部门具有较大的选择余地。
  
  三、政府采购形式
  
  意大利政府采购形式有:公开招标采购、两阶段招标采购、小范围招标采购、谈判采购、
  
  快速采购。其中,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⑴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实体应在所在国或欧盟的官方公报上刊登招标通告。也可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表一个摘要,如果某公司对投标感兴趣,则再另外购买详细标书。官方公告可在官方授权的书店中买到,也有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寄送的。
  
  ⑵公开招标形式。公开招标可以分为:公开竞价和秘密竞价。
  
  ①公开竞价是指先任意选定一公司,由该公司对招标的货物或劳务确定一个价格,其余公
  
  司再针对这一定价提出自己所能接受的定价——至少低于原价格的5%,直至所有公司均没有异议时,便选出了供应商。公开竞价选出供应商后,应进行公证。有时为了选择更好的方案,可以对中标前3名进行议标,由3个公司共同完成。
  
  ②秘密竞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者相互之间报价不透明。秘密竞价方式之一是,投标
  
  者报价秘密,竞价方式也秘密;方式之二是,招标者先确定一个基础价,投标者根据该价秘密提出自己所能接受的报价。
  
  在以上公开招标中,如果任何一家公司有异议(如认为程序不公或评标不公等),均可以
  
  上告欧盟法院。
  
  2、其他采购形式。
  
  其他采购形式一般是由公开招标演变来的,作为公开招标的有限的补充。主要有以下几种
  
  形式:
  
  ⑴两阶段招标采购。对某工程或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分别进行招标。两个阶段可以由同一个
  
  公司中标,也可以由不同的公司分别中标。
  
  ⑵小范围招标采购。有些货物采购的供应商可能较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一般可以采取小范围的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此种采购的工作程序是:首先对拟采购的事项
  
  发布公告,其次由一个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预选,最后由另一个委员会对所选供应商的投标进行具体评审,以选出中标供应商。
  
  ⑶谈判采购。谈判采购是指事先不通过公告程序,直接邀请2-3家供应商通过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此种采购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公开招标无合格标,或无人应标(或因技术、艺术和专利保护原因,只有一家供应商,且无其他替代产品可供选择);二是选中一家供应商后,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另外再增加一家供应商,采购主体可以和已中标供应商共同与其他企业谈判,增选其他企业;三是在两阶段招标采购中,确定设计阶段中标企业后,为了节省时间,采购主体可以和该企业谈判,看其是否能符合实施阶段的标的条件;四是招标后,事先可能没有预计到有些配套设施和服务,此时,只要中标补充不超过原招标价值的50%,可以采取单个谈判方式。
  
  ⑷快速招标采购。紧急情况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在以上采购形式之外,采取不规
  
  范的招标采购,以达到快速采购的目的。
  
  四、供应商的投标资格
  
  只有在有关部门登记表上登记或注册的公司,并有至少3家从事该行业工作的历史方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
  
  作为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首先需要介绍自己(欧盟规定的9种语言之一),以表明本公司的素质及实力,包括:①公司在过去业务中曾中标的项目、金额,最好有用户出具的证书,以证明自己工作的情况;②出具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的资产证明;③对资金状况、使用的设备等进行介绍;④招标担保、履约保证金。
  
  此外,属于欧盟成员国的企业还要提供有关证明。
  
  值得说明的是:确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时,价格并非是唯一标准,事情上,公司的信誉、服
  
  务质量及网点等均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此外,对完全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并非每次招标均被邀请,如根据欧盟规定,在微型项目上(一般在5万欧元以下),政府采购主体可采取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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