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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设置现状分析

作者:责任编辑:admin  发布于:2008-05-14 15:01:43 来源: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国办发(2003)74号文件要求"独立设置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关于集中采购机构如何设置,国家没有统一说法和具体规定,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市、县(市)、区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的隶属关系、机构属性、人员编制设置方式,真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笔者根据几年政府集中采购的工作实践和体会,借鉴国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一些做法,提出几点分析与建议。
  
  部分国家机构设置
  
  美国

  
  在1949年以前,美国也是由各部门依法进行自行采购,这种完全分散的采购模式造成了重复和效率低下。因此,联邦政府对政府采购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出了规范和统一采购的建议报告。根据该报告,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财产与行政事务服务法》,依据该法设立了联邦事务服务局,在全美设了地区分局,负责联邦政府的采购工作。联邦事务服务总局有权让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进行采购,有权设立标准和规范,有权采购和储存物品,有权在政府部门之间调剂采购物品。1974年又成立了美国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该办公室作为总统行政办公管理与预算局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和发展统一协调的政府采购制度。
  
  在美国,政府采购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是联邦会计总署和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不像我国那样专门设立与采购机构相对应的监督管理机构。美国政治上是“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有专门的机关监督联邦法律、法规的实施。采购机构由行政机关设立,属于行政机关的一部分。
  
  香港
  
  香港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政府采购制度,只有小额物品由各部门直接采购。所有的政府采购均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不涉及任何中介机构。其政府采购机构是1938年成立的政府物料供应处,现为政府物流服务署。该署为香港政府的中央采购机构,是财经事务及库务管理局下的一个部门。该署于2003年7月1日成立,由政府物料供应处、政府车辆管理处和政府印务局合并而成,服务60多个部门及公共机构。
  
  作为香港政府的中央采购、物料储存及供应机构,该署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集中采购通用物品。由于香港特区的物流服务业已趋成熟,该署是以定期供应和相关服务合约的方式交由承办商直接供应货品给所需的政府办事处。而中央仓库现只库存一些必需品和因紧急事故所需的物品。第二,代理采购物品。负责采购各部门的特定物品以及超过部门直接采购上限的物品,包括飞机、武器、医疗器械、药品等,这些物品通常由供应商直接送到使用地点。第三,协助各部门采购物品。政府物流服务署有一支知识和经验十分丰富高素质的采购队伍。
  
  关于机构设置的思考
  
  这两个国家、地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特点是:集中采购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享有广泛的职权,这使得集中采购机构能够独立依法操作。不难看出,他们的集中采购机构在实现政府采购目标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在实现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社会政策目标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而分析目前我国政府集中采购存在的问题根源,个人认为,很多是由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合理造成的。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必须“采”、“管”分离是对的,但问题是如何理解“采”、“管”分离,众多的机构设置模式中,哪种更适合我国国情的需要?对此问题,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原则以及与财政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问题,国家和有关部门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研究、及时解决。针对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如下几方面入手解决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建议设立国家政府采购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国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负责全国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供应商投诉仲裁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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