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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法律体系及框架

作者: 发布于:2008-05-14 14:57:58 来源:

  俄罗斯
  
  1994年俄罗斯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上升为法律,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分领域的专项采购法,联邦政府也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了一些决议。这些构成了中央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地方政府按照联邦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和实施细则。
  
  俄罗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政府采购都必须有预算;政府采购要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凡是达到国家或地方法律规定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都必须公开招标;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要经过管理部门批准。
  
  欧盟
  
  近年来,欧盟更对政府采购给予极大的关注,并建立了一套公共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采取“指令”的形式对政府采购进行规范。指令是在充分考虑各成员特殊情况下实施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法律形式,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但具体贯彻和执行的方式由各成员确定。
  
  指令共六部,其中针对政府的有四个指令,即《关于协调授予公共服务合同的程序的指令(简称《服务指令》,1992)、《关于协调授予公共货物合同的指令》(简称《货物指令》,1993)、《关于协调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的程序的指令》(简称《工程指令》,1993)和《关于协调有关对公共货物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授予及审查程序的法律、规则和行政条款》的指令(简称《公共救济指令》,1989)。
  
  而针对公共事业的有两个指令:《关于协调有关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采购程序的指令》(简称《公共事业指令》)、《关于协调有关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的采购程序执行共同体规则的法律、规则和行政条款的指令》(简称《公用事业救济指令》)。
  
  法国
  
  法国是世贸组织和欧盟的成员国。法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由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公共指令和本国法律法规三级组成。
  
  WTO《政府采购协议》  WTO《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简称GPA)是WTO的一个诸边协议(各成员可自愿签署),它是规范各签署成员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范围、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欧盟的有关规定   与《政府采购协议》相比,欧盟的法律在招标程序方面,更强调透明的原则。成员国在规定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在欧盟各成员国的官方媒体上公告,如采购项目是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项目,在公告中必须注明,要广泛告知供应商,让竞争机制充分体现。这在欧盟的法律规定中非常严格,如果成员国不遵守规定,这项采购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另外,欧盟组织对成员国的政府采购行使管理权。成员国进入欧盟政府采购市场执行统一的规则标准,对欧盟以外的国家规则就有所不同了。
  
  法国本国的法律   欧盟成员国对政府采购规则的制定已没有了自主权,有政府采购自主权的国家是一些采购规模较小的国家。法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完全开放的,允许世界各国的企业参与法国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存在国籍问题。法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国家、企业或个人,如果认为法国的政府采购存在不公平的行为,都可以向法国的法院起诉,要求撤消政府采购事项。但招标公告只在欧盟成员国中发布,而不是面向全世界。
  
  法国政府采购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对欧盟企业有一些优惠的待遇,如能源、交通等领域。非欧盟企业与欧盟企业的竞争差价小于3%时,非欧盟企业的竞标将可能被拒绝。
  
  美国
  
  在美国,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有专门的联邦政府采购法规,还有与之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和司法判例。
  
  《联邦采购法规》 《联邦采购法规》(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FAR)是专门的政府采购法规,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最重要的采购制度和政策。FAR由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负责指导实施,对FAR的修改是由政府采购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来进行,然后提交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厅内设的联邦行政管理和预算局进行最后的修订。最后,在所有修改生效前接受公众的评议。联邦政府机构根据FAR制定自己的采购条例,针对其特定的要求和合同做出规定。
  
  《购买美国产品法》 《购买美国产品法》(Buy American Act,BAA,1933)开宗明义地规定:  “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人和美国投资资本”,要求联邦政府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购买国内产品,工程和服务亦必须由国内供应商提供。美国预算补充法案等法律都规定了执行《购买美国产品法》的义务。美国成为WTO《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后,对外贸易法规定此法对非成员仍然适用。
  
  《联邦政府行政服务和财产法》  《联邦政府行政服务和财产法》(Federal Administrative Services and property Act,1949)规定了许多监管联邦政府合同的程序性要求,诸如制定政府采购计划、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等。
  
  《合同竞争法》  《合同竞争法》(Competition in Contracting Act,1984)规定必须采用全面、开放的竞争方式进行采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权利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
  
  《信息自由法》  《信息自由法》(Freedom information Act)要求政府机构应当将所有的政府采购信息充分、及时地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但涉及有关商业秘密的除外。
  
  《诚实谈判法》  《诚实谈判法》(Truth in Negotiations Act,1962)要求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有义务向政府机构提供准确的、现行和完整的成本或价格数据,使政府机构做出公平的决策。如果投标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数据,将受到处罚。
  
  《小企业法》  《小企业法》(Small Business Act)要求行政机构将一定比例的合同给予小型企业和社会弱势群体所拥有的企业,以保证上述企业有机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西班牙
  
  西班牙法律规定,政府所有采购活动都必须遵守《国家公共采购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同时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公共采购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采购法规和政策,对国家法律进行细化和可操作化。
  
  目前全国颁布实施的采购法规有近70个,对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管理行为、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信息管理、采购方式等进行了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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