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采购协议》解读
解读:
WTO《政府采购协议》解读
(一)主要特征及性质
《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给各缔约方在政府采购领域构建了拥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框架,其中涉及到缔约方国内的法律法规、采购流程以及采购实践。该《协议》的基础是非歧视原则。对于该《协议》所规范的采购项目,各缔约方应该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服务以及供应商不少于本国货物、服务以及供应商的待遇(即国民待遇),此外,各缔约方均不能歧视对待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服务以及供应商(即最惠国待遇)(第3条第1款)。另外,各缔约方必须保证其采购机构不能基于外国属性和所有权成分的比重而在当地设立的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同时,也要保证其机构不能基于被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生产国别而歧视在当地设立的供应商(第3条第2款)。为了确保非歧视原则的有效执行,切实地保护外国的产品、服务以及供应商,该《协议》重点强调在各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流程以及实践的领域内,提供透明化。
GPA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GPA是一个诸边协议。虽然它欢迎所有WTO签约方加入,但到2006年4月为止,只有38个WTO成员加入了该《协议》。与WTO其他的协议相比,该《协议》的效力不仅受到缔约方数量的局限,而且还受到缔约方有限承诺的限制。所有GPA缔约方的承诺都体现在各自加入《协议》文件的几个附录之中,附录中没有涉及的领域都不受GPA约束,因此,GPA的诸边性质有两个显著特征:缔约方数量的有限性和缔约方承诺的局限性。第二,GPA是一个自愿加入的协议,所有WTO签约方都有权自主选择加入或者不加入。第三,GPA只对缔约方有效,GPA缔约方之间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非GPA缔约方虽然不受《协议》约束,但也享受不到GPA缔约方相互给予的优惠政策。
适用范围
该《协议》不是应用于缔约方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只是规范如下一些采购:各缔约方附录一中附件1~3所列的采购机构进行的采购,分别是中央政府机构、次中央政府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和企业;附录一中附件4~5所列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起点金额以上的合同。
总体来说,附件1中总价值在130000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5000000特别提款权以上的工程服务,在附件2和3中,起点金额会更高,每一缔约方都会清楚地列明其附件1、2、3中机构采购的起点金额。(第1条第4款;也可以查看“各国起点金额本国货币化的决议”)
协议 附录一
附件1 中央政府机构
附件2 次中央政府机构
附件3 其他机构和企业
附件4 服务
附件5 工程服务
当其他缔约方阅读附录一中的各个附件,想要明确该《协议》是否包含具体的采购合同,不仅仅要明确采购机构是否包含在该《协议》之中,是否已经达到采购起点金额,是否包含本项服务(如果这一合同为服务合同),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大部分缔约方进度表末尾的“总述”中所列明的诸多例外,包括非歧视原则。
发展中国家由于处在特定的发展阶段和因为一些非经济的原因,也可以享受到该《协议》的例外,即其可以不用履行协议规定的一些义务。比如,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共道德、秩序以及安全,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健康,知识产权等等。
在第24条第6款中, 该《协议》允许各缔约方修改已经达成《协议》的附录一至六的覆盖范围,该《协议》中有具体条款约束这些纠正和修改。一旦缔约方同意遵照条款的程序,这些纠正和修改将具有效力。附录的“活页系统”(即在签订后可以修改)反映出最新的各缔约方附录的变化。此外,“活页”附录的硬拷贝版,将使其他GPA缔约方和WTO成员国在WTO文件发放工具栏中(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docs_e.htm)及时看到各国附件的变化以及新的置换文件。此外,所有公众也将通过WTO网站政府采购栏目(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gproc_e/gproc_e.htm)获得“活页”附录的最新电子版。
投标程序
该《协议》列明了各缔约方在进行具体采购过程时所需要遵守的义务,各缔约方必须履行这些义务,以确保基本原则的有效运用(第7~16条)。为了实现效率和经济最大化,这些条款通过政府采购领域的实践而形成,并具有法律效力。在GPA中,这些条款的目标是保证协议所覆盖的采购项目公开透明,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给外国的产品以及供应商提供同等的机会。
信息发布
该《协议》统一规定了各国法律法规、司法结果、应用的行政条例以及该《协议》所覆盖的政府采购过程的发布。附件4中列明了相关的发布。出于该《协议》透明化因素的考虑,每一个缔约方必须通过委员会,向其他各国提供本国受协议约束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统计资料。(第19条第5款)。
采购方式
如果各缔约方可以遵照第7条到16条的规定,该《协议》允许采用公开性招标、选择性招标以及限制性招标:
在公开招标中,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提交标书(第7条第3款a项);
在邀请招标(选择性招标)中,受到邀请的供应商可以提交标书。为确保最有效的国际竞争,采购机构应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供应者参加投标。《协议》第8条确保对于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程序不得对外国供应商有所歧视。比如,选择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的决定性因素应该是其履行合约的能力,而不应该是一些歧视性的因素。每年,在该《协议》的附录三中,各缔约方采取选择性招标方式的采购机构,需要公布经资格审查后合格供应商的名单,并声明此份名单的时限以及合格供应商的简介;
在单一来源(限制性招标)中,采购机构与潜在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第7条第3款(c)项)。该《协议》严格限制采用这种采购方式,比如,当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缺乏供应商响应的时候,或者当采购的产品或者服务只能由单一供应商提供时,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第15条)。
采购机构也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但要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使用:在招标公告中已经说明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评判出具有优势的标书。但应注意,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运用要遵循谈判不得在供应商之间有所歧视的原则。
采购预告
在实施采购步骤之前,各机构应在附件二所列的适当刊物上公布每一拟议采购的通知。该通知应是对公开或有选择地参加投标程序者的一种邀请。采购预告旨在使每一个有兴趣的供应商都获得采购机会,并描述所采购项目的相关情况。附件1中的中央政府采购机构需要使用采购公告,而附件2、3中的采购机构可以使用采购预告或者资格审查公告作为投标邀请。(第9条)。
协议其他附录的内容
附录二 详细列出了签署《协议》的缔约方用以公布其采购意向通知和合同授予公告的出版物清单。
附录三 详细列出了签署《协议》的缔约方每年公布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的出版物清单。
附录四 详细列出了签署《协议》的缔约方公布其一般适用《协议》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司法决定、行政性规定和《协议》包括的任何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出版物清单。
在第9条第11款中, 《协议》要求无论采购项目是否在该《协议》的规范之内,采购预告的发布(无论是公告的本身还是发布的途径)必须清晰。对于每一个采购项目,《协议》第9条第8款规定必须要用一种WTO官方语言发布公告。
(二)招标文件
采购机构应该发布采购项目所有的必要信息,以确保潜在供应商可以递交投标文件,其中包括在招标公告中必须包含的信息以及其他的一些重要的信息,比如,经济和技术要求、资金担保、合同授予的标准以及一些采购程序上的信息(如接受投标的截止日期等等,第12条)。
《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包括责任和技术要求,旨在防止采购机构通过对产品和服务的技术特性的要求而对国外的产品和供应商有所歧视(第6条)。技术要求是指性能方面而不是设计标准,必须基于现有的国际标准、国内技术法规、被承认的国内标准或者建筑物编码。
时限
该《协议》规定了接受投标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以及接受投标的最短期限,以确保供应商可以进行投标(第11条第2款)。在结束投标之前,必须确保国内和国外的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递交标书。一般来说,接受投标的最短期限应该是自招标公告公布起40天之内,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接受投标的最短期限可以缩短为10~25天。
评标
规定递交标书、接受标书和开标的相应规则的目的是在采购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第13条第1~3款)。应该接受:在公开招标下所有的供应商的投标,以及在邀请招标方式下受到采购人邀请的供应商的投标,并按照开标的规定组织开标。
合同授予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才有获得合同的权利:满足招标公告中基本要求,并且通过资格审查。采购机构有权将合同授予完全有能力执行合同的投标人,他们是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或者根据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标准评判,他们是最具有优势的投标人。如果采购机构想要接受一个价格异常低的投标,他应该与其他参与投标的相关供应商进行商讨,以确保这一投标人的资质及其可以履行合同的能力(第13条第4款)。
中标通知
在合同授予后,必须将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合同决定应该以通知的方式发布,在中标通知中,应当描述合同中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和质量、中标人姓名及地址、合同总的价值以及这个合同的最低和最好的出价(第18条第1款)。
此外,作为对缔约方供应商出价的回答,采购机构应该提供即时和相关的信息,包括:采购实践、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现存投标资格得以延续的原因、中标的标书的特点以及优势(第18条第2款)。然而,自从该《协议》制定保护供应商相关秘密信息的条款以来(第19条第4款),基于本条例,采购机构也有权利限制一些特定信息的发布(第18条第4款)。此外,未中标投标人的政府,如果是该《协议》的缔约方,可以查询关于合同授予的附加信息,并了解此合同是否是以公平公正的方式授予的(第19条第2款)。
信息技术
《协议》认识到,在目前的政府采购领域,其条款目前还不能考虑立即采用信息技术。为确保这不构成未来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障碍,《协议》要求委员会定期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进行磋商,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商讨修改该《协议》本身(第24条第8款)。
目前,还没有对该《协议》进行本质性的修改,但是,政府采购领域内不断完善的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形成了十分完整的协议现状审议部分(见第24条第7款)。
发展中国的特殊规定
该《协议》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发展、财政、贸易等方面的需要,同时,为了满足其特殊发展目标,制定了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差别条款(第5条第1款)。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谈判的时候,应该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目标考虑其纳入该协议的采购机构范围(第5条第3~7款)。第5条还包含如下条款:技术援助(第5条第8~11款);在发展中国家建立资料中心,以提供政府采购实践和运行步骤的相关信息(第5条第11款);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政策(第5条第12、13款);第五条应用的审议(第5条第14、15款)。
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是为了鼓励各国国内的发展,并通过国内政策、技术的应用、投资要求、相对贸易或其他的要求促进各国支付的平衡,而这些方式,在该《协议》中是被禁止的。了解了这些条款,在发展中国家加入该《协议》的时候,可以就其参与的采购程序的资格进行谈判,而不能作为其授予合同的标准(第15条)。
服从机制
质疑程序 GPA中所涉及到的执行程序的重要特征都包含在第20条中,这些条款强制性的要求在一国建立国内“招标质疑系统”。供应商们相信,各国的政府采购并不一定与GPA的要求一致。
根据GPA 规定的义务,各缔约方可以商讨本国的职权,以接受供应商的质疑,这些供应商可以通过国内法庭和公平独立法律机构进行质疑。如果一个投标质疑是来自于法律机构,而这一机构并不享有法院的地位,他的裁决必须服从于司法法律,或者,其必须符合该《协议》中规定的具体的采购步骤和标准(第20条第6款〔a〕~〔g〕项)。
质疑机构必须有权力修改违背该《协议》的行为,并承诺给与遭受到损害的供应商补偿,但是,这些补偿必须小于投标人已经做出的准备的成本(第20条第7款〔c〕项)。考虑到质疑的结果,法律机构必须具备制定快速过渡措施的能力,包括中止正在进行的采购程序;纠正该协议中的缺陷;保留商业机会等(第20条第7款〔a〕项)。在决定应用过渡措施之前,应该考虑这些措施是否对公共的利益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WTO争端解决 该《协议》下的缔约方之间的争端解决应该遵循《WTO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谅解备忘录》(DSU)中的规定。因为该《协议》的多边的性质,第22条包含许多特殊的规定和程序(第22条第3,5,6款)。该《协议》中特殊要求是条款中不允许所谓的“交叉报复”,即如争端一方或数方不接受WTO采购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如该委员会认为事态严重到足以需要采取上述行动时,该委员会可酌情决定授权一方或数方全部或部分地在必要的时间内中止任一其他方或数方适用该《协议》(第22条第7款)。此外,在GPA下,委员会有权利批准在各缔约方间建立咨询小组,其主要任务是当出现无法撤销错误措施的时候,解决争端(第22条第3款)。
《政府采购协议》下争端解决实例见实例表一、二、三:
实例一
名称:日本政府采购航空卫星(1997~1998)
参与方:欧盟委员会和日本
案例:这个案例涉及到日本运输部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日本运输部这一机构是包含在GPA中的,他们想购买一架多功能的通讯卫星,为空间运输管理实现其全球卫星系统,即其MTSAT以卫星为基础的增加系统(“MSAS”)。而投标的具体技术细节只有美国WAAS系统才能实现,并且他们的技术是保密的。
在1997年,欧盟委员会根据GPA第XXII条款以及《WTO争端解决规章和步骤谅解备忘录》第4条请求于日本进行磋商,探讨在具体招标中不符合GPA要求的诸多方面。
结果:在磋商的过程中,欧盟三方工作组(包含欧盟委员会,欧盟空间机构和Eurocontrol)和日本运输部通过建立合作计划来解决这一争端。这一计划应用MSAM系统与欧盟海上固定航空覆盖服务的互动性,旨在为航空最终使用者推动全球无缝航空服务的创新。
参考文献:WT/DS73/1-4 and GPA/M/8
实例二
名称:日本政府采购航空卫星(1997~1998)
参与方:欧盟委员会和日本
案例:这个案例涉及到日本运输部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日本运输部这一机构是包含在GPA中的,他们想购买一架多功能的通讯卫星,为空间运输管理实现其全球卫星系统,即其MTSAT以卫星为基础的增加系统(“MSAS”)。而投标的具体技术细节只有美国WAAS系统才能实现,并且他们的技术是保密的。
在1997年,欧盟委员会根据GPA第XXII条款以及《WTO争端解决规章和步骤谅解备忘录》第4条请求于日本进行磋商,探讨在具体招标中不符合GPA要求的诸多方面。
结果:在磋商的过程中,欧盟三方工作组(包含欧盟委员会,欧盟空间机构和Eurocontrol)和日本运输部通过建立合作计划来解决这一争端。这一计划应用MSAM系统与欧盟海上固定航空覆盖服务的互动性,旨在为航空最终使用者推动全球无缝航空服务的创新。
参考文献:WT/DS73/1-4 and GPA/M/8
实例三
名称:韩国仁川国际机场建设案
参与方:美国和韩国
案例:这一争端涉及到仁川国际机场(IIA)建设案,这一建设是在韩国整体建设工程之中。争端的实质是这一方案的采购机构是否包含在GPA之内。美国认为,仁川国际机场理应包括在GPA之内,所以其采购项目应该履行韩国在GPA中的承诺。美国进一步认为,韩国仁川国际机场的采购违背了“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美国要求对韩国进行面对面的质疑,并且这一要求是合理的。
结果:专家组认为:仁川国际机场是一个独立于韩国建设交通部的机构,(韩国建设和运输部属于韩国附件一中所列机构),并且其行为不能代表韩国建设交通部;仁川国际机场不在韩国附件一中所列出的“直属机构”、“特别地方管理机构”和“附属机构”范围内;美国错误地将负责韩国仁川国际机场建设的机构纳入韩国附件一的范围,欧盟的其他国家发现真实的情况并在其进度表中减损后,美国这一错误则不再合理。
参考文献:WT/DS163/R
(三)第24条第7款下的谈判
第24条第7款,名为“审议、谈判以及未来工作”。
(b)考虑到第3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各项规定,该协议各缔约方最迟应于该协议生效后第三年末及其后定期地继续进行谈判,以便在互惠的基础上扩大和改进该协议。在这方面,该委员会应及早探索将该协议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劳务合同的可能性。
(c)缔约方应该尽量避免提出或者延长歧视性措施,以及阻碍公开采购的实践,在关于(b)段所说的谈判内容上,各缔约方应该尽快消除阻碍,加入该协议。
第24条第7款下的谈判范围
协议的简化和促进
(1)协议的逐条审议
(2)促进内容结构
消除歪曲公开采购的歧视性措施和实践
扩展协议的覆盖范围
第24条规定的审议目的在于简化并促进该协议,同时,向非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解释其成员资格。从1997年2月起,各缔约方会不定期地举行非正式磋商,从那时起,协议中非市场化国家的审议就开始逐步进行。建议可以通过单一的修订草案巩固,这也就形成了草案的基础。所有的条款都将定期审议,讨论集中在一些关键的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加入GPA的情况、电子化政府采购、邀请招标中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相关要求。同时,还包括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比如争端解决机制的修改和缔约方在协议附件中进行的修改等。
关于扩展协议的覆盖范围、消除歧视性的措施以及实践方面,GPA委员会于2004年7月颁布了对这些谈判进行修改的决议(查看GPA/79的第19条,2004年7月)。其规定在这些条款进行修改的工作初期,就要考虑到与市场的连接问题以及符合协议附录的结构和表达方式。同时,双方应该尽快考虑就为扩展各自附录一所覆盖的范围以及消除歧视性措施和实践所进行谈判。出于这一目的,这些修改完成的期限是:2004年10月之前提交初步要求,最晚于2005年5月提交初步出价,2005年10月之前修改完成出价。其目的在于2006年开始,可以就各方面开始进行谈判。
至于想参与谈判的其他非缔约方,1997年4月16日,政府采购委员会主席与常任理事会主席进行沟通,邀请WTO成员国参与协议在第24条第7款进行谈判的审议(WT/L/206,还可以查看《程序问题的决议》,GPA/1,附件1,1996年3月5日)。此外,2004年7月16日制定的决议明确的规定了观察员政府可以在已经递交了申请的前提下,参与到双边谈判的进程中。
缔约方
GPA缔约方(2004年5月)
欧盟委员会(共有25个成员国加入GPA: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
加拿大、中国香港、冰岛、以色列、日本、韩国、列支敦士登、荷兰阿鲁巴岛、挪威、新加坡、瑞士、美国
加入
格鲁吉亚、约旦、中国台北、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吉尔吉斯共和国、摩尔多瓦、阿曼以及巴拿马等国家或地区已经提出了申请,正在加入GPA的进程中。中国、克罗地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以及亚美尼亚共和国在其加入WTO时拟定的草案中,包含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部分,比如承诺与GPA的缔约方进行初步谈判,并制定初步申请。加入GPA的具体步骤在GPA/1文件,附件2中列明。
加入步骤(GPA/1 附件2)
1、 根据《政府采购协议》第24条第2款的规定,非该协议缔约方、WTO总协定缔约方政府可按照该政府和各缔约方之间议定好的条件加入该协议。
2、 一国政府如果愿意加入该协议,它应该先将他的意愿与WTO总干事进行交流,并通过他,与政府采购委员会交流。该国应该递交相应的信息,包括:提供附件中所列机构的名单,该协议中可以包含的服务,发布采购各方面信息的公共媒体名单,关注协议的条款,尤其是第一条和第五条。
3、 申请加入该协议的国家应该与其他各缔约方就其加入协议一事进行磋商。
4、 为了使各国顺利加入该协议,政府采购委员会应该应申请国或者其它缔约方的要求,建立工作组。工作组应该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申请国所承诺纳入GPA的采购范围;在缔约方政府采购市场中,属于出口机会的相关信息,应该考虑到申请国现有的和潜在的出口能力,以及在申请国政府采购市场中提供的出口机会。
5、 政府采购委员会同意申请国的加入该协议,需要发布决议,这一决议中应该包括:申请国受该协议所规范的采购机构以及服务的清单,发布采购各方面信息的公共媒体名单,申请国向WTO总干事介绍其加入的细节。申请国所列的采购机构、服务以及公共媒体将以WTO官方语言附于该协议后。
为了使申请方加入的过程更加顺利,委员会颁布了协议各条款所涉及信息的核对表,这有助于申请方更顺利地加入该协议(GPA/35)。同时,制定申请国与其他各缔约方谈判的明确时间表,并随时报告加入工作的进程(GPA/W/109/Rev.2)。
正在进行谈判的申请方
格鲁吉亚、约旦、中国台北、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吉尔吉斯共和国、摩尔多瓦、阿曼、巴拿马
观察员的加入
WTO所有的成员方,都可以遵照以下步骤成为该协议的观察员。观察员身份的授予要遵循GPA/1文件中的附件1。
(详见下)
刚加入WTO、承诺加入GPA的国家
中国、克罗地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亚美尼亚共和国
成为观察员的程序(GPA/1)
1、 WTO的成员国,但不是GPA协议的缔约方可以遵照以下政府采购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取得观察员的资格。
2、 一国并不是WTO的成员国,但是他已经在加入WTO的进程中或已经表达出加入WTO的愿望,同意接受WTO条约,同时,他也有兴趣加入GPA,愿意进行最初谈判,并遵照程序取得GPA观察员资格的愿望,则他可以与WTO总干事进行沟通,表达其想在政府采购委员会取得观察员资格的愿望。委员会将对每一个要求分别进行决定。
3、 委员会应该根据观察员的情况进行决议,这些情况包括观察员提供的信息等方面。观察员可以参与谈论,但没有权利决议。
4、 政府采购委员会可以就一些受限制的特殊部分进行秘密的商讨。
5、 在适当情况下,委员会可以邀请国际组织参与政府采购委员会的工作,并给与他们观察员资格。此外,国际组织想参与政府采购委员会的工作和取得观察员资格的要求,委员会应该基于实例的基础予以考虑。同时,委员会也应该考虑WTO政府间国际组织取得观察员资格的标准和情况。
6、 此决议不得违反该协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观察员
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喀麦隆、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乔治亚、约旦、吉尔吉斯共和国、摩尔多瓦、蒙古、阿曼、巴拿马、亚美尼亚共和国、斯里兰卡、中国台北、土耳其
取得观察员资格的国际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
相关链接
GPA签署国有限之原因
签署国必须开放国内的采购市场让其他签署国来竞争,在这种情形之下,国内产业无法被保障,这对于一些未开发国家的产业并不是一件好事,因为有可能会将有发展前途的产业扼杀掉;另一方面,各国在选票上皆有其考虑和衡量,在这些考虑和衡量下,主政者不敢贸然开放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去得罪广大选民。
规定繁杂、增加工作负荷、影响采购效率,这些是签署GPA必然会面临的状况,法律是一种维持社会经济效率的工具之一,若是因为签署《政府采购协议》而导致经济严重失调,那么可能需要慎重考虑。
国内需要立法配合,立法的程序严谨而又耗日费时,况且国内并不一定有学者、专家能够订立或修订出符合《政府采购协议》而又同时符合国内民情需要的《政府采购法》。
WTO新会员拖延申请也是其中一个原因。如蒙古于1997年1月29日加入WTO且承诺签署GPA,但至今尚未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