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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修订版)(五)

作者: 发布于:2007-06-11 15:07:32 来源:

第十三条 投标、受标、开标和授予合同

一、投标、受标、开标和授予合同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标文件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直接或通过邮寄送递。允许使用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的,其内容应包括评标需要的全部信息,特别是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以及同意招标文件一切条件和所有规定的声明。投标供应商必须立即用信函或经签字的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对其投标文件予以确认。供应商不能以电话形式进行投标。以电子邮件、电报和传真等形式进行投标的,其内容与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文件的内容不相符或有抵触的,应以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为准;

(b)在开标至合同授予期间,给予供应商更正因非故意造成形式上错误的机会,不得采取歧视性做法。

受标

二、投标文件因采购机构处理不当造成延误,在投标截止期后才送达到招标文件指定地址,该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应受到惩罚。采购机构另有规定的,也应在其他例外情况下接受投标文件。

开标

三、采购机构按公开招标程序或选择性招标程序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在保证正常开标的程序和条件下,应予以接受和开标。受标和开标应符合本协议有关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规定。开标资料由有关机构保管,供上级主管机构在必要时依据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二十二条规定使用。

授予合同

四、(a)采购合同应授予招标文件符合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并且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采购机构收到的投标文件报价,非正常地低于其他供应商的,应要求该供应商对遵守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履行合同能力做出保证。

(b)采购机构确定完全有能力履行合同,并且其提供的无论是国内还是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或服务,报价最低,或根据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定为最有利标的投标供应商,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将采购合同授予该投标供应商。

(c)授予合同应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购买选择权条款

五、购买选择权条款不得用来规避本协议的规定。

第十四条  谈判

一、缔约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允许采购机构采取谈判措施:

(a)采购机构根据第九条第二款(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程序)在公告中已经表达此种意向;

(b)根据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后,没有最有利标。

二、谈判是为了鉴定各项投标的优点和缺点。

三、采购机构对所有投标文件应保密,尤其不得提供帮助个别供应商将投标提高到其他投标水平的任何信息。

四、在谈判过程中,采购机构不得对不同的供应商实行歧视政策,特别应确保:

(a)按照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淘汰供应商;

(b)有关对标准及技术规格的修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c)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都应有同等机会,按照采购机构修改后的需求,提交新的或修订后的谈判文件;

(d)谈判结束后,应允许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最终的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 限制性招标

一、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有关公开和选择性招标程序的规定,在并非利用限制性招标妨碍最大限度竞争,或对缔约方构成歧视,或作为保护国内供应商手段的前提下,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经公开或选择招标程序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有串通行为,或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或不符合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参与条件。但条件是授予合同的要求未对原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实质性修改;

(b)属于艺术品或涉及保护专利权如专利或版权,或因技术原因该货物或服务没有竞争,只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提供,并且没有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

(c)发生了采购机构无法预见的非常紧急事故,所需货物或服务通过公开或选择招标程序难以及时获得;

(d)向原供应商的补充采购,作为现有货物或设施的更换零件,或因扩大现有货物、服务或设施的需要,更换供应商后,被迫采购不能满足与现有设备或服务存在互换性要求的设备或服务(注5);

(e)采购机构为研究、实验、探索或原始开发目的,采购特定原形或首次制造的产品或服务(注6)。当该项合同履行完毕后,继续采购此类产品或服务的,应执行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

(f)因不可预见情况新增的工程服务,未包括在原工程服务合同条款中,但仍属于原招标目的,采购机构为完成采购任务有必要由原承包商承办。否则,将新增工程服务从原合同中分离出来,存在技术或经济上的困难,给采购机构造成重大不便。但新增工程服务总值不得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

(g)根据第七条至十四条规定授予首批合同的采购项目出现的重复性相似工程服务的新增项目,采购机构在最初的工程服务采购公告中声明,今后在授予此类新增工程服务项目合同时,有可能采用限制性招标程序;
(h)在商品市场采购货物品;

(i)在短期极为有利条件下的采购。该项规定是指供应商临时清仓或在清算或破产时非正常资产处理,不包括向一般供应商的正常采购;

(j)将设计比赛合同授予优胜者。但该项赛事必须按照本协议原则组织举办,尤其是按第九条规定发布公告,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竞争,并由独立的评审团裁定将合同授予优胜者。

二、采购机构应按照第一款规定,对每项合同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采购机构名称、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金额、种类、原产地,并说明其适用本条的条款。书面报告由有关采购机构保管,在必要时供上级主管机构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补偿交易

一、采购机构在审查供应商资格及选择供应商、货物或服务,或者在评标或授予合同时,不得强制性规定、寻求或考虑补偿交易条件(注7);

二、基于包括与发展有关的一般政策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加入本协议时,可以谈判使用补偿交易的条件,如增加国产含量等要求。此类要求只能用做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不得用做授予合同的标准。有关补偿交易的条件应客观、明确,且不带歧视性。这些条件应在本协议附录一中列明,并可以包括受本协议约束的采购项目附加的补偿交易的具体要求。补偿交易条件应通知委员会,并列入采购公告及其他文件中。

注5:本协议所称现有设备,包括首次采购就适用本协议的软件。

注6:首批产品或服务的原始开发,是指通过适量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取得实地试验结果,并证明该产品或服务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可以进入大量生产或提供阶段,但不包括以为提高商业活力或回收科研开发成本为目的的大量生产或提供。

注7:政府采购中的补偿交易,是指通过规定本国产品含量、技术授权、投资要求和反向贸易或类似要求,促进当地发展或者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

WTO《政府采购协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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