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采购协议》(四)
作者: 发布于:2007-05-25 15:05:49 来源:
第十条 选择性招标程序
一、采用选择性招标程序的,为了确保最有效的国际竞争,在符合执行采购制度效率的条件下,采购机构应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和其他缔约方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各采购机构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坚持公平和非歧视原则。
二、建立长期合格供应商库的采购机构,可以从中挑选供应商并邀请其参加投标。在从库中挑选供应商时,应坚持机会均等原则。
三、尚未参加资格审查但要求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有足够时间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完成资格审查的,应准许其投标并进行资格审查。准许额外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数量应限制在有效实施采购制度范围内。
四、参加选择性招标程序的供应商可以通过电传、电报或传真方式表示意向。
第十一条 投标与交货期
总则
一、(a)期限的确定应保证国内供应商和其他缔约方供应商在投截止日前,有充分时间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采购机构在确定期限时,应考虑其本身的合理要求以及采购项目的复杂性、预期合同分包程度以及投标供应商从国内外邮寄投标文件需要的正常时间等因素。
(b)各缔约方应保证其采购机构在确定投标和接受邀请投标申请书截止期时,适用考虑延误因素。
最后期限
二、除第三条另有规定外,
(a)公开招标的投标截止期应自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告发布日期起,不少于40天;
(b)未涉及使用长期合格供应商库的邀请招标程序,提交邀请投标申请书的时间,自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告发布日期起,不少于25天;投标截止期自招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少于40天;
(c)使用长期合格供应商库的选择性招标程序,投标截止期自首次发出招标邀请之日起不少于40天。首次发出招标邀请日期与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期限,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缩短:
(a)已另行公告了40天且不超过12月,公告中已经载明了下列事项:
1、第九条第六款规定;
2、第九条第八款规定;
3、有兴趣的供应商向采购机构表示参与意向的声明;
4、向采购机构进一步索取资料的联系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截止期可由40天缩短到足以满足投标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4天,但绝对不少于10天;
(b)属于第九条第六款规定的重复采购项目第二次或后续公告,投标截止期可由40天缩短到不少于24天;
(c)采购机构确认的紧急采购无法按原定期限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可以缩短,但自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告发布之日算起不能少于10天;
(d)列入附件二、附件三的采购机构,本条第二款(c)项规定的期限,可以与已选定的供应商协商确定。没有进行协商的,采购机构在能够充分满足供应商投标的情况下确定截止期限,但不能少于10天;
四、在符合采购机构合理需要情况下,交货日期应考虑采购项目的复杂性、预期合同的分包程度以及生产、出货、货物运输或提供服务实际需要的时间等因素。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
一、在招标程序中,采购机构允许几种语言投标的,其中应有一种WTO的官方语言。
二、除第九条第六款(g)项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应载明供应商作出投标反应的必要事项,包括采购公告内容以及下列信息:
(a)投标文件投送地址;
(b)索要补充资料地址;
(c)投标文件必须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
(d)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以及投标文件有效期;
(e)有权出席开标活动人员及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f)供应商应具备的经济和技术条件、资金保障以及有关资料或文件;
(g)采购项目有关要求的全面说明,包括技术规格、合格证明、必要的计划、图纸和说明书等;
(h)授予合同标准,包括除价格以外的评估因素以及价格的构成如运输费、保险费、检验费等。如果从其他缔约方进口货物或服务,还要包括进口征收的税费以及支付的货币;
(i)支付条件;
(j)其他条款或条件;
(k)对来自非本协议缔约方国家供应商的投标,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应予以受理。
采购机构提供招标文件
三、(a)在公开招标程序中,采购机构应按参加投标供应商要求,提供招标文件,并应对有关解释招标文件的合理要求,及时给予答复。
(b)在选择性招标程序中,采购机构应向所有申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并且应对有关解释招标文件的合理要求,及时给予答复。
(c)采购机构对参加招标程序供应商关于提供有关信息的合理要求,只要不因此增强该供应商在评标时的优势,应予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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