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欧政府技术采购政策概览
作者:责任编辑:蒋莉蓉 发布于:2007-05-11 14:41:03 来源:
美国
美国是最早运用政府采购刺激企业技术创新的国家。
1972年,美国国家标准局受命制定一项试验性的技术激励计划,以便“确定有效的(政府采购)途径,刺激民间的研发投入,并改善研发的应用”,使政府巨额的货物与服务购买更有利于供应商的技术创新。从1973年开始的多年时间里,美国国家标准局与国家科学基金的试验研发刺激项目合作,审查联邦采购程序和实践,推荐方法,做出试验选择。选择试验的重要条件是:项目有助于解决全国性问题;现存市场结构被证明没有新的解决方案;可以随时得到来自产业界的支持;政府机构在相关领域应该有购买力。在这个计划中提出了6种有利于供应商创新的购买方式:
第一,按照使用期计算成本。首先,确定产品在正常使用期的总成本,即最初的购买价格加上使用期总运转费用,然后根据使用期总成本的高低做出购买决定。第二,订货合同中规定价格刺激条款。在购买合同中增加这样的条款,即如果制造商通过有效、新颖的设计降低出厂成本,则可以和政府分享成本的节约部分。第三,订货合同详细规定产品功能。在向企业描述政府需要的时候,指定产品的功能,鼓励制造商用低成本的新颖设计来满足产品的性能标准。第四,奖励产品提高等级。在已确定产品等级的基础上,如果企业通过降低成本提供了性能更优越的产品,则给予奖励。第五,两步购买法。要求企业在提交成本估算以前,先提交技术建议书,以便促成创新的可能性。第六,购买样机。允许制造商向政府出售少量创新产品。这种措施有利于政府购买之前试用并评价新产品。这6条措施的实施,总的来说是成功的,其中第一种和第三种购买方式明显有利于企业不断创新。该汁划的实施对政府的影响是成功的,激发了更多的具有创新性的采购实践。
美国政府采购的研发合同制是政府技术采购的一种重要形式。这种研发合同制通常是指政府机关(如国防部、宇航局等部门)同有关科研单位(如工业企业的实验室)签订合同,按一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定购所需要的研究研制项目。合同制给承包合同的单位提供大量的科研经费和稳定的市场,以有利于科研和生产的紧密结合,保证科研计划按时保质完成。
2003年,美国国防部65%的研究资金是通过合同研发的形式与私人工业企业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基本上都是应用研究和发展项目。同年,联邦政府的民间研发资金中的14%投向了企业。在签订研究项目时,一般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法。同时,获得政府研究开发合同,也被企业视为在该领域保持领先地位的标志,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美国政府这种以采购激励企业参与研发项目的方式,对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欧盟
经验表明,有效的技术采购需要高度集中的购买能力的支持,这通常发生在由国家公共部门控制的“自然垄断”行业。许多欧盟国家进行过政府技术采购的实践,且大多属于大规模公共基础设施发展领域。有研究者分析过奥地利、芬兰、法国、希腊、意大利、瑞典等国家的实践,从技术采购类型来看,这些国家的政府技术采购中有的属于创造型技术采购,有的属于吸收别技术采购,也有的国家二者兼有。奥地利、希腊、意大利等国强调吸收型的技术采购,法国偏重创造型,北欧国家虽然追求创造型,但实际上是两种类型兼而有之。
以20世纪90年代不同国家在电信部门数字交换机、移动电话领域的政府技术采购为例,通过在瑞典电信管理局与爱立信公司之间在研发过程中建立的—种长期密切合作——研发对子(Development Pair),瑞典电信业技术获得了飞速的发展。法国和意大利曾经都准备发展独特的“国家”数字交换系统,但法国的创造型技术采购效果更明显,使国家竞争力获得了很大的提高。这主要是因为法国从一开始就坚持长远眼光,通过技术采购,改变了电信业中外国企业的主流地位,取而代之的是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国内先进技术。
意大利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在电信网络现代化方面落后于法国,但后来在强调吸收型技术采购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奥地利和希腊采取了意大利以吸收型技术采购为主的模式,但也强调为国内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机会。希腊的政府技术采购机制有更好的适应性和协调性。然而,因为其计划被长期拖延,得不到实施,使得政府对国内数字交换机的采购成为了一个标准的产品采购而失去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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