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化”成为美国政采新动力
作者:责任编辑:蒋莉蓉 发布于:2006-08-21 17:04:10 来源:
背景:电子政务步步发展
1996年 美国政府发动“重塑政府计划(Remediation Plan)”,要求联邦机构最晚在2003年全部上网,使美国民众能够充分获得联邦政府掌握的各种信息。
1997年 美国政府制定了“走进美国计划(Close to America Plan)”,要求从1997年到2000年,在电子政务方面完成150余项任务。其中包括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公布和政府采购预算的网上公开。
1999年 联邦总务局特惠网为客户提供了80万种商品和服务,并实现了在线登记和网上交易。
2000年 美国政府开通“第一政府”网站(www. Firstgov. Gov),旨在加速政府对公民需要的反馈,减少中间环节,让美国公众能更快捷、更方便地了解政府,并在同一个政府网站站点内完成竞标合同、购买政府债券、网上缴纳税款以及向政府申请贷款的业务。
2001年 布什总统上台后出台了第一个政府采购电子化方面的明确规定:到2002年底之前,凡是25万美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联邦政府各部门必须使用联邦政府统一的电子采购平台。
2003年 联邦一级的政府拨款网站开通,专门负责美国联邦政府的项目拨款。
现状:网络互通 方便快捷
政府间网络相连
美国政府的信息网络,除国防部和军方以外,基本都是在公共电信网络上建立虚拟专网。美国联邦一级的部门已经实现了联网,在州一级政府,大部分已经规划或实施了统一的链接州政府各机构的网络。
采购信息畅通
美国联邦数据中心收集的信息包括:按采购对象性质分类的采购合同及金额、按采购方式分类的采购合同及金额、按部门分类的采购合同及金额、按采购对象来源(各州)分类的采购合同及金额、全国100名最大合同商的合同及金额等。
另外,政府采购市场高于25000美元的采购信息都可以免费刊载在《商业日报》及其特设网络(http//cbdnet.gpo.gov)上,对政府采购信息有意者只需对该网络加以浏览,或使用文件查找、领域查找、分类号查找等任何一种方法进行查找便可获知。
美国政府采购机构还使用电子目录及电子合同网络系统,通过该系统对所有合同业务进行分类管理。这样,政府采购机构可以浏览目录或该网络系统,也可以通过电子技术直接订货。
法规查询便捷
在“采购改革网(ARN ET)”中可以方便地查找有关《联邦采购条例》、各级政府机构、各种法律文件、相关网络电子资料、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实践中成功的实例、世界各地政府市场行情以及采购技能培训等。
机构:专设并吸纳外力
属于联邦政府的采购项目,统一由联邦事务总局的官方网站组织实施,由美国电子政务的主要管理机构“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OMB)”下设的电子政府和信息技术办公室(Office of Electronic Government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OEGIT)提供技术支持。而相关的采购信息在联邦事务总局网站、《商业日报》(Daily Commercial)及其特设网络,以及“采购改革网(Acquisition Reform Network)”上均可以查询;但具体操作过程则是由联邦事务总局网站完成的。
各州、地方的政府采购则由各州根据法律以及公开招标的规定,或授权私人公司组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该采购中心与全美多个地方或州政府的部门建立起合作采购主合同关系,并接受社会监督。采购中心一般为非盈利性的协会组织,主要经费来源于供货方提供的技术协助费,类似于技术中介费,这些费用将在采购成交时兑现。
法律:有法可依且成体系
法律
美国共颁布了32部涉及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法律,其中最主要的有1993年《政府绩效法》(The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GPRA)、1994年《联邦采购简化法》(Federal Acquisition Streamlining Act,FASA)、1996年《克林格——科恩法》也即《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和联邦采购改革法》(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form Act of 1996)、1998年《美国数据保护法案》(The Data Protection Act 1998)、2000年《全球和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案》简称《电子签名法》(Electronic Signatures Bill,2000)、2002年《电子政府法》(E-Government Act of 2002)等。
法规
此外,还有总统令和备忘录27项,预算和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有关电子政务文件31个等,这为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规范发展提供了保障。相关文件内容涵盖了战略、管理、资金、资源、安全、隐私保护、采购等诸多方面;同时,为保障电子化建设的发展,美国政府还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如《计算机安全法》(Computer Security Act)、《电子通信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ECPA)、《计算机欺骗和滥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 Act of 1996)、《个人隐私权保护法》(The Privacy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1998,PPIP Act)、《政府信息公开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2000)、《联邦信息管理安全法》(Federal.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of 2002)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启示:
合力作用的结果
电子政务发展是基础 美国是世界上电子政务发展最早,也是广度最大的国家,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政府采购电子化正是在电子政务高度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展开的。当我国构建政府采购电子化框架的时候,应该尽快建立一个国家各政府部门共同使用的电子信息平台,这样可以减少政府采购过程中资格审查的时间,也有利于统一统计口径和管理标准。
法律制度完备为保障 迄今为止,美国已经有50多项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着政府采购电子化,这些法律的实施同时受到联邦法院的监督,对于违约行为,当事人还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相比之下,我国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还存在较大缺陷,尤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对行为人监督以及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
私人企业参与聚影响力 美国政府在电子化过程中采用了IBM公司所提供的能够将网络上的资料转换为标准EDI(电子数据交换)格式的技术,当采购部门向供应商发出电子订单时,对方会自动生成发票。美国政府正是通过IBM 这一个技术向全球19个国家,113万个供应商进行大宗的海外采购的。目前,我国国内信息产业供应商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备,在构建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过程中,不妨充分利用国内企业的技术支持;或者邀请国外先进企业加盟,进行业务指导和咨询。
根据国情从实际出发 美国政府希望把政府电子政务建设成能够包含民众生活方方面面的“超大网络”,机构设置相对累赘。因此,造成成本过高、效率低下的问题,我国在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过程中应吸取经验教训。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经济差异很大,想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实现政府采购电子化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建议根据各地区政府采购发展程度,划分区域,最后再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平台。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下一篇:采购资金支付方式一览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