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国际经验及借鉴
作者:赵静 杜明霞 发布于:2005-07-20 10:55:08 来源:中华财会网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财政支出的重要环节。纵观世界各国政府,凡是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大都有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目标如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充分就业、平衡财政预算、有效资源配置、合理分配收入、促进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据财政部资料统计,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232.9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2%左右。应该看到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实施时间不长,许多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和缺陷,例如采购法制化建设滞后,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仲裁机构等等。因此我们更应该借鉴国际经验,争取早日在我国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
——管理机制
一般来说各国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管理机构(如美国、新加坡、香港等),主要职责包括预算审查和批准、拨款,制定采购法规或指南,管理招标事务制定支出政策,管理和协调采购委员会的工作等。有的国家将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分开,如韩国由财政经济部制定采购政策,由物品供应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由于政府采购政策已经延伸为一项国际贸易政策,各国的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也成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中的成员,专门负责对外磋商和谈判事宜。
世界各国政府采购都规定采用集中和非集中两种方式,其集中化或分散化的程度因国而异,即使在实行相似的管理机构的国家之间,这种差异也是非常大的。如香港和新加坡管理机构设置相似,但是新加坡是实行高度分散的采购制度,只有有限的物品如纸张、大米等是通过集中购买的,其他物品是由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指南》自行采购,香港则相反,除低价值的商品外都由布政司物品供应科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
无论是实行集中还是分散管理,各国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或采购指南,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和领域、采购实体、各实体招标的门槛价(即实行政府采购的最低价)、招标程序、仲裁机构、贸易补偿领域等政策技术性问题。早在1971年欧共体(现为欧盟)就通过了两个有关政府采购在欧共体内公开招标的法令,即“公共工程采购指令”和“公共部门货物采购指令”,由于该条文比较严谨,又有一段时间的实践经验,因此关贸总协定(现为世界贸易组织)起草《政府采购协定》时主要借鉴了这一法律。目前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欧盟各成员均原则上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其他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在《政府采购协定》上签字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对国内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进行大量的修改以期符合《政府采购协定》的基本要求。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还未在该协定上签字的国家也在考虑修改本国政府采购法规,以期减少磨擦。
——采购原则
由于政府采购是寻求“财政资金最大化”的一项理财及反腐措施,各国在确定政府采购适用原则时虽各有侧重,但是主要来说有以下几方面:公平竞争原则、透明效率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物有所值原则。通过以上原则以及在实践中的贯彻执行,保护了政府采购各方的利益,达到了政府采购的目标。
——招标采购方式
各国常用的招标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选择招标和限制性招标,另外还有寻价采购和谈判采购等其它方式。公共招标由于有助于各国公共部门的资金使用得到监督和节约,从而降低政府部门的开支,进而减低国内的税赋,所以在各国政府采购中广为应用。选择招标和有限招标一般在特殊情况下应用。例如在新加坡,除非符合选择招标和有限招标的条件,任何30000新元(含30000新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政府必须在报章上刊登广告,任何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招标。选择招标可用于复杂和高技术需求的项目。有限招标则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限非公开招标,即因先前的公开招标没有收到适当的投标,或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只向数位供应商进行招标;另一类是取消竞标,即只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但是形式上还是要通过招标、评估投标和裁决投票等诸阶段。
——申诉方式
许多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中包括申诉问题的特别条款,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在购买实体内明确上诉的程序,二是由独立的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制定申诉机制。如韩国法律规定,投标企业如果认为政府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违反了政府采购协议,首先可向该采购实体提出异议,寻求解决办法;如对该处理办法不满意,可向韩国国际各国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一般情况下各国的申诉程序中还明确了申诉的有效时间及答复期限。
——对本国市场的保护
各国在制订本国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条文中都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对本国产品的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优惠待遇,为本国企业留下更多的生存、发展机会。虽然《政府采购协定》中明确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但是即使是参加了《政府采购协定》的国家,公平竞争亦非绝对,可对有关政府采购提出保留,即对某些项目提出豁免。在政府采购问题上,各国政府包括美国、日本等最发达国家的政府,也没有全面开放本国庞大的政府采购市场,而是变换手法,尽力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美国至今还在执行的1993年制订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该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公共建设设施工程中,必须购买本国的产品,在美国建厂的跨国公司,只要其零部件50%以上在美国生产,就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本国没有生产而不得不采用外国的产品时,其零部件要有一定比例是国产的,或是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的外国产品有一定的技术转让。欧盟各国在交通、电信、电力、能源等行业也都通过政府采购保护本国工业。
——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
按照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大多数实施政府采购的国家规定超过一定数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全国性报刊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而小额采购一般不发布采购信息。其中不少国家开始使用电子信息技术来提高采购效率。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能使其降低成本地向签约各方及愿意和政府交易的人士发布有效的信息,而且有利于政府机关对各项采购业务进行合理分类与安排。日本政府规定,不论其政府采购采用何种竞争方式,都必须通过中央政府指定的刊物“官报”或与“官报”类似的地方政府公报来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信息;所有这些公告的信息同时发布在日本外部贸易组织的电子信息网上。而美国政府除利用互联网公布采购信息外,还使用电子目录和电子合同网络系统,对一切同业务进行分类安排,政府通过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就可以浏览目录或该网络系统,也可运用电子技术,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定货,从而使政府获得最大收益。
——人员培训
此外,各国还非常注重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实行政府采购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批非常专业的人员来负责和执行采购工作。这些人员都是经过培训的,考试合格后在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各国的经验表明,培训要分层次:负责大宗采购或特殊商品采购的人员有中央政府来负责培训,小额商品采购可由各部门各地区自己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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