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建议——加拿大系列(六)
进一步加大集中采购的力度,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
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模式必须根据国情来确定。根据《政府采购法》,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采取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政府采购法》还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设立和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从实践过程来看,这样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实行集中采购是我们目前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一个重要举措,它更能体现出建立和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有利弊,分散采购有方便快捷的优势,采购人的需求能够比较充分地得到体现,但无法产生规模效益,难以对采购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而集中采购则能产生明显的规模效益,便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也能更好地体现政府宏观指导和调控经济的政策。因此在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和实施的起步阶段,在各方面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我们认为目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必须牢牢抓住集中采购这一环节,坚持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原则,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
在坚持集中采购的前提下,目前要充分发挥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优势和作用。在《政府采购法》中,法律赋予了集中采购机构明确的职责,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这些都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因此在实践中,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开拓创新,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深度,通过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来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优势和作用。
加快理顺工程采购的管理关系,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
加拿大的政府采购规模相当大,其中工程采购占了很大的比例。而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规模相对较小,无论是同GDP指标相比,还是同财政支出相比,整个政府采购规模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工程采购关系未能理顺,工程采购未能全面纳入政府采购是一个重要因素,是政府采购扩大规模的一个瓶颈。
《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规定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并在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理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关系,主要就是要理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
我们认为,两法在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上是不矛盾的。《招标投标法》侧重于招标投标过程的程序管理和监督,而《政府采购法》则对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招投标只是政府采购中的一个环节。因此我们认为,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转变观念,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大局出发,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使工程采购顺利纳入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中来。
为防止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政出多门,职责不清,我们认为应及时明确政府采购与建设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建设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对工程采购进行行业的监督管理,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集中采购机构要积极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参与和开展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使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有一个质的突破和飞跃。
合理整合利用政府采购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目前受多种因素制约,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被人为分割,使政府采购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发挥。如政府采购地区之间的各自为政状态,各地缺乏相互联动,优势不能互补。同一时间内,中央部门在采购某一物品,地方各部门也在进行着简单重复的采购。不少地区由于采购量小,采购效果未能充分体现,造成了政府采购成本的增加、资源的浪费。供应商为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也相应增加了支出。
随着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如何整合利用各级政府采购资源,实现各级政府采购优势互补是一个新课题,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有一个新的突破。
比如某些物品采购,可以实行中央和地方,省和地、市的联动。如果中央有优势,地方可以借助中央的优势,合并参加到中央的采购中去,地方可以不必再重新采购。省一级采购有优势,地、市也可以合并参加到省一级的采购。这样可以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形成更大的规模采购效应。
通过这种上下联动、优势互补,我们还可以在中央、地方的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中逐步形成有专业分工的采购,培育出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集中采购机构。如某一集中采购机构擅长某一领域、某一物品的采购,那么其他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相同产品时,就可以直接委托这一集中采购机构代为采购,既减少了工作量、降低了采购成本,又能充分发挥专业采购的优势,使得整个政府采购优势得以互补。此外这种优势还可以体现在信息共享等诸多方面。如对供应商的诚信考核信息,就可以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进行共享交流,以便统一规范供应商的行为和加强对供应商的考核。
必须重视和加快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步伐
当今世界已进入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信息技术的运用,某种程度上已经决定了竞争的胜负。从加拿大政府采购网站的使用情况看,他们的信息技术运用时间虽然不长,但已经比较普及,并且正在向网上采购、网上招标的方向发展。而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由于时间较短,因此整个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步伐相对较慢,同发达国家相比,相对处于劣势状态。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种劣势又可以转化成优势,我们可以在借鉴他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较高的起点,开展我们的信息化建设。
目前各地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参差不齐,有些地区已经在进行网上信息发布和网上采购,实行了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有些地区则还是一片空白。对此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引起重视,加快建设步伐。各级财政应当给予财力上的支持和保证,要通过信息化建设为集中采购机构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要积极加强各级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时间也不长,对每一个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来说,这项工作都是陌生的,都需要不断地学习、摸索和积累经验。因此目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把对采购人员的培训摆上议事日程。政府采购人员不仅要对政府采购制度有正确的认识,理解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和意义,更要具备从事这项工作所必须的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专业技能。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是对采购人员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必须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工作,包括专业技能的培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定期考核,保证集中采购机构的人员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赴加拿大政府采购培训考察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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