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关于投资的基本原则
跨国公司控制着当代国际贸易的主要流向和基本内容。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数额和直接投资累积存量不断扩大,直接投资对各国经济和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投资国和东道国以及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围绕着直接投资方面的矛盾与纠纷也不断增多。为了减少和消除矛盾与纠纷,迫切需要加强国际投资协调与合作,各国通过双边条约、多边协定和国际公约来加强投资保护和规范。
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有如下方面:
东道国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le='text-indent:21.0pt;mso-char-indent-count:2.0;
mso-char-indent-size:10.5pt'>东道国政府引进外资投资时,通常采取的附加要求措施如下:
当地含量要求,即在生产中使用一定价值的当地投入;贸易平衡要求,即进口要与一定比例的出口相当;外汇平衡要求,即规定进口需要的外汇应来自公司出口及其他来源的外汇收入的一定比例;外汇管制,即限制使用外汇,从而限制进口;国内销售要求,即要求公司在当地销售一定比例的产品,其价值相当于出口限制的水平;生产要求,即要求某些产品在当地生产;出口实绩要求,即规定应出口一定比例的产品;产品授权要求,即要求投资者用规定的方式生产指定产品供应特定的市场;生产限制,即不允许公司在东道国生产特定产品或建立生产线;技术转让要求,即要求非商业性地转让规定的技术或在当地进行一定水平和类似的研究与开发活动;许可要求,即要求投资者取得与其在本国使用的类似或相关技术的许可证;汇款限制,即限制外国投资者将投资所得汇回本国的权利;当地股份要求,即规定公司股份的一定百分比由当地投资者持有。
协议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
协议中属于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主要有4项,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
具体指:当地成分(含量)要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或者是当地生产的,而这种要求可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做出一般的限定,或规定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量或出口值的一定比例;进口用汇限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所需的进口额应限制在该企业所占有的外汇的一定比例内;国内销售要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产品在东道国销售。
例外条款与发展中国家成员
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享受特殊优惠。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和投资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他们可以暂时自由地背离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但这种自由地背离应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8条的规定,即主要是为了平衡外汇收支和扶植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等目的。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协议规定了过渡期,发展中国家是5年,最不发达国家是7年。
通知和过渡期安排
世贸组织成员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90天内,向该组织的货物贸易理事会通告他们正在实施的与该协议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仅包括其基本特征,还包括其一般的和具体的实施情况。上述措施要限制取消,这个期
限(即过渡期)是:发达国家成员2年,发展中国家成员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7年。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要求,可以延长其过渡期,但要求方必须证明在执行该协议时的特殊困难。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与“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不享受过渡期,应立即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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