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德国的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体制,学习和借鉴国外在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方面的先进经验,提高我国的财政监管水平,更好地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干部教育中心联合举办了“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培训班”。本次培训团组共有学员19人,赴德国进行了21天的学习培训及实地考察。培训期间,德国法兰克福财税局、黑森州审计署、联邦财政部高等财政管理学院的官员及专家学者,分别就德国的政体、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编制、主体税种、财政平衡、财政监督等做了介绍,并同学员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交流与探讨。大家一致反映,这次培训时间紧凑、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开阔了视野,启发了工作,不虚此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德国社会经济的基本情况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它是东西欧之间和斯堪的纳维亚与地中海之间的交通枢纽,被称为“欧洲的走廊”。德国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经济实力位居欧洲之首,是仅次于美日的世界第三大经济强国和第二大贸易国。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政治上分权自立,经济上实行社会市场经济,行政上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管理体制。联邦政府为中央政府,下设16个州政府,州以下的各级政府统称为地方政府,包括县、市、镇、乡等各级政府。德国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各州、地方政府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尽管德国各州、地方政府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并各有自己的宪法,行政机构层次在各州也不尽相同,但德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架构基本与三级政府的管理体制相适应,仅分为三层,即联邦财政、州财政和地方财政,并统一采用分权自治、适度集中的财政税收权限划分方式。德国的联邦、州都设财政部,具有财政和税务双重职能。联邦财政部的主要的职能包括:负责制定财经、金融、预算、税收政策;涉及财政的欧洲和国际事务;联邦财产和经济资助管理;批准财政预算内的支出和法律、法规条款中涉及财政收支的相关内容;制订联邦预算草案;对财政计划提出建议,协调联邦、州及地区间财政计划的合作;法律赋予的特别任务。另外,德国联邦财政部在每个州都设立了其派出的高等财政管理机构,有的州也比照设立了自己高等财政管理机构,它是联邦和州财政部的管理、执行和协调机构,管理下设的财税局、建筑局,并承担公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分布在各地的财税局承担联邦和州的各项税收和规费的征收。
二、德国的财政管理监督体制及与我国的比较
(一)事权、财权、支出责任高度配合的财政管理体制
德国财政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政府的事权、财权和支出责任高度配合。德国的国家宪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下称《基本法》),对三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作了原则规定。《基本法》规定:“为了普遍的利益必须统一进行处理的事务”由联邦政府负责,其他的事务原则上由各州和地方政府负责。德国三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明确。联邦政府的事权范围是:国防、外交、社会保障、联邦交通和邮电、重大科研计划以及联邦一级的行政事务等。州政府的事权范围是:州一级的行政事务、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救济、住房、治安等。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是:负责当地的教育、文化、卫生、交通、治安、社区服务等。从以上划分可看出,德国三级政府间事权划分虽然有一定交叉,但各自的基本事权范围是明确的,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德国的联邦、州、地区各级政府的财权均有相应的保障,联邦财政收入约占全德财政收入的48%,各州财政收入占全德财政收入的42%,地区财政收入只占10%。三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这是德国财政体制的根本特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目前,德国的共享税主要有: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共享税收入约占财政收入的75%。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除共享税分成收入外,还有海关税、矿物油税、烟税、烧酒税和保险税等。州的财政收入除共享税分成收入外,还有遗产税、机动车税、啤酒税、赌场税、交通税等。地区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分成收入,此外,还有土地税、饮料税、娱乐税、打猎和钓鱼税等。
下一篇:美国会计监管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