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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务员管理概况及借鉴

作者:人事教育司 发布于:2015-07-15 17:08:34 来源:财政部

  一、欧盟公务员体制的基本情况


  (一)公务员队伍较为庞大

 

  欧盟各个成员国的公务员队伍一般都比较庞大,例如荷兰有1600多万人口,可作为劳动力的人口为650万,其中90万人是公务员。形成这种现象大致有三个原因,一是欧盟各国政府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需求不断增长,尤其是社会保障事务的增多,导致政府机构膨胀,人员众多;二是欧洲各国长期以来实行公务员终身制等制度,使公共部门效率低下、人浮于事,客观上增加了对人员的需求;三是欧洲各国公务员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总量上看人员较多,如德国除政府各部门官员外,学校、邮局、铁路等公共服务部门的从业人员均属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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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特殊的地缘、政治、民族关系等原因,比利时有三个语区(法语语区、荷语语区、德语语区),三个大区(弗拉芒大区、瓦隆大区和布鲁塞尔首都大区),联邦、语区和大区政府职能重叠、相互牵制,可谓欧盟国家中行政体制最复杂的国家,因此,比利时公务员队伍庞大的问题尤为突出,公共部门的从业人员高达人口总数的1.5%。

 

  与成员国的情况不同,欧盟自身机构一般层级较少、机构轻灵、职位设定合理,目前总共只有3.2万名公务员,仅相当于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一个城市的公务员数量。

 

  (二)公务员普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欧盟各国公务员按照不同的标准有较为细致的分类,各个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分别设立了不同的公务员类别进行管理。在目前权力上移(部分中央职权移交欧盟)和权力下放(部分中央职权下放到州、省、市等地方政府)的背景下,大多数国家一般将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教育系统公务员、公立医疗机构公务员、军队系统公务员等类别,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管理。

 

  在划分类别的基础上,欧盟各国公务员一般都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如比利时公务员按照学历高低分为4级,即A级(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B级(大专学历)、C级(高中学历)、D级(高中以下学历),从高至低分别从事管理、执行、文秘打字、工杂等工作;西班牙将公务员由高到低分为A、B、C、D、E 5 类,共30级。各国一般针对不同等级的职位制订职级规范和管理规定,作为考试、任用、升迁、工资、考核及人事行政管理的依据,实行分级管理。例如荷兰中低级公务员由各部委自行管理,高级公务员则由高级公务员局管理。

 

  (三)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程度高

 

  欧盟国家法制化程度普遍较高,各国法律体系较为健全,对公务员管理也形成了一整套法律规范。一方面,一些欧盟国家针对公务员的管理制定了类似《公务员法》、《反贪污贿赂法》的专门法律,例如法国制定了《公务员总章程》、《公职人员地位法》,德国在联邦一级有《联邦公务员法》、《联邦公务员晋级晋职法》,各州有各自的公务员法,做到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依法进行。另一方面,公务员作为社会公民,政府对其管理的各项规定散见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例如法国颁布的《继续教育法》即对公务员的培训进行了详细规定,德国的《联邦薪水法》对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作了规范。欧盟国家还制定了较多的监督法规,对不同类型的官员制定了不同类型的行为准则,这些法规准则起到了规范公务员从政行为的作用。

 

  欧盟自身则颁布了《公务员手册》,分9部分,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考录、职位晋升、辞退、工作环境、假期、薪金、社会保险、培训、考核等方面做出详尽的规定。《公务员手册》的应用,使欧盟自身的公务员管理置于法规的严格控制之下,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整个体制公平、透明。

 

  二、欧盟公务员管理的具体作法

 

  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在欧洲国家已经较为成熟,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公务员管理方面表现出许多共性。

 

  (一)公务员的录用

 

  欧盟以及各成员国在公务员的录用上一般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公布职位、自由报名、严格考试、择优录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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