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按照部领导批准的《预算法修订前期研究规划》的安排,2003年下半年,我们就预算法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调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赴部分省市实地调研两种方式,共向北京、上海、黑龙江、辽宁、甘肃、陕西、河北、湖北、四川、云南、江苏、广东和深圳十三个省市财政部门印发了调研通知,要求他们提交调研报告;并从中选择了北京、河北、四川和云南四个省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实地调研采取在省、市、县分别召开座谈会的方式,总共召开了七次由当地财政部门,教育、农业、科技等有代表性的政府部门,以及有关科研院校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各地贯彻实施预算法的情况介绍,以及对修订预算法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各地贯彻实施《预算法》取得的成绩
各地普遍反映,预算法实施九年以来,对于健全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事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制定了相关配套法规,完善了预算法律制度体系
预算法颁布实施后,各地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并结合预算管理和财税改革的需要,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法规制度,预算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有力地配合和保障了预算法的贯彻实施。例如,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实施〈预算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等。
(二)强化了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保证了预算收支的严肃性
预算法明确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这些规定,明确了经人大批准预算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各地在执行预算法过程中,基本能够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和实施预算,预算管理中的随意现象有了根本性改变,预算收支的严肃性、透明度和约束力有了很大增强。
(三)明确了预算管理职权,规范了预算管理程序
预算法规定了人大、政府和部门等预算管理机关的职权,并将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纳入统一的法律管理轨道。各地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结合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对预算的编制、审核、分析、执行、监督等一系列工作规程做出了具体规定,并积极探索新的预算管理方式,使预算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道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权责不清、程序不明、管理和监督不力的问题。例如,北京市财政局成立了预算编审委员会,建立了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系。
(四)强化了人大和审计部门预算监督的职能,促进了预算的依法实施
预算法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决算的法定职权,并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预算监督的各种形式,如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等。同时,还规定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实践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审计部门依法加大了预算监督的力度,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正确贯彻落实预算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促进了分税制和预算管理改革,保证了财政收入快速稳定增长
预算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并对部门预算有所规范。这此规定,对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及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制度等项改革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对改革顺利进行起到了保障作用。这些改革的实施,使得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增强了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效益,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既公平又有效率的财政机制,有效促进了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国家财政实力明显增强,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能力明显提高。例如,北京市的财政收入连续8年保持增长在20%以上,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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